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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是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有人称之为权利束或权利群。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的总称。各国最先制定的著作权法都只是规定了作者使用作品的经济权利,没有规定作者的人身权。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和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权内容就是两个:著作财产权利和著作人身权利。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有人称之为权利束或权利群。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的总称。因受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科技等因素影响,各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内容各不相同。随着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同一国家的著作权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很大变化。1709年第一部《安娜女王法令》中规定了作者出版权,当时并没有著作人身权。各国最先制定的著作权法都只是规定了作者使用作品的经济权利,没有规定作者的人身权。直到20世纪20年代,有一些国家在其本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如罗马尼亚、意大利、波兰等,1928年意大利在伯尔尼公约罗马修订会议上提出增加保护作者人格权[1]。19世纪法学家在将著作权是归入财产权利类还是归入人身权利类的看法上有分歧。占主流的中间派则认为不能只把它归入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因为它有双重保护目的,即保护财产权利和保护人身权利。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和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权内容就是两个:著作财产权利和著作人身权利。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其侧重点是强调版权的经济价值观,在法律规范中缺乏对作者和版权人人身权利方面的关注和保护;二是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其普遍强调作者的人格价值观,主张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随着各国国家著作权法内容的相互吸收和借鉴,尤其是大多数国家都相续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各个国家的著作权内容差异性正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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