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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其缺陷,因为无论是会旗、会徽,还是吉祥物、口号等,只要他人也是独立创作出来的,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著作权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的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除《著作权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的范畴。

2.著作权立法的发展。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提到著作权保护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进行详细规范。

3.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要件:

(1)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作品可以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顺序、素材选择等。

(2)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对应的英文表达是“Originality”。首先,独创性即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只要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3)作品的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展会标志通常包括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等,通常都是符合著作权要求的,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其缺陷,因为无论是会旗、会徽,还是吉祥物、口号等,只要他人也是独立创作出来的,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即使他人创作出来的标志和权利人的标志类似,权利人也无法阻止他人进行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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