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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限是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著作人身权基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这一法律事实,而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依赖于民事主体的出生与生命延续。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并行使。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来考虑的,但并不是说它具有财产内容。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其对应的英文为“moral rights”,“personal rights”。它直接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著作人身权由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或者放弃;(3)著作人身权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著作人身权基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这一法律事实,而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依赖于民事主体的出生与生命延续。[3]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的是将作品置于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上已经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在所不问。同时,公之于众指的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而不是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件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的情形。

2.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并行使。通常情况下,作者不可能在将其他财产权转让出去的情况下,自己还保留发表权。因此,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性质。的确,发表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不发表作品而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与财产权同时行使并不表明其本身就是财产权。发表权的重点是是否公之于众。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发表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此发表行为是行使财产权利,如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讲等。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来考虑的,但并不是说它具有财产内容。[4]

3.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让,由作者行使。但由于发表权的重点是作者发表或不发表作品的决定,因此,他并不需要自己亲自行使,由他人代为行使亦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些情况下,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代为行使:第一,作者身份不明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第二,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第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发表权由其制片者行使。第四,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由该单位行使。[5]

4.发表权的行使有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相冲突。如以肖像和人体为主要内容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未经有关第三人的许可而发表,就会与该第三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相冲突。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隐私权主体的许可。[6]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最早被确定在《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第1款中。其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下列几项:(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署假名或者不署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作者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者放弃作者身份。在作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还包含对署名的顺序的安排。在实践中因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最常见的抄袭行为。(4)署名权的内容还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著作权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公众靠作品上的署名来推断作者的身份,但如果出现了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没有署名的人是真正的作者,这时,就应当按照创作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按照署名来决定作者的身份。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它不同于改编,后者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或用途。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观点、思想可能发生相应的改变,社会观念的更新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可能要求对以前的作品作相应的修正。因此,为了使作品能够最完整、最真实地反映作者最新的思想和观念,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允许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修改权表现为两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同时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自己的作品。

修改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修改与否、怎样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来确定。作者是自然人的,其死亡后,继承人不能继承行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其变更、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也不能行使修改权。但是,有些情况下,原作本人无法对作品进行修改,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它与修改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作品本身遭到改动,如对美术作品进行了切割,改变了作品的主题;其二,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如将用于公益广告的美术作品改做商业目的),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品本身没有被改动,在认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以该行为损害了作者的名誉或者声望为要件。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国家的惯例,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认为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一,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第二,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第三,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第四,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第五,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第六,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第七,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7]

五、收回权

除上述内容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作品的收回权。收回权是指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作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这里的收回是指作者因思想观念的改变、作品内容不当而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其他正当事由,收回已经发出的使用作品的许可或不再继续发出使用作品的许可,以停止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而并非将已经流入公众手中的作品原件、复制件全部收回。[8]法国法规定了该权利。从法律对作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原则出发,可以从对发表权的补充推知作者在理由正当的前提下收回自己的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

六、作者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有而损于作者声誉的权利(前款)。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显然,作者的人格利益在其死后仍受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著作权法在规定保护作者死后人格利益的同时,为了保留公共利益,促进作品的利用,规定了一定的但书,以期在权利人和利用人之间达成平衡。《日本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依其行为的性质及程度、社会变动及其他情事,认为不违反该作者的意思者,不在此限。”这一但书的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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