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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著作权保护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独立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之外的另一种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侵犯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如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第三节 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copyright)是独立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之外的另一种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地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著作权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与著作权的产生有直接关系的技术是造纸术、印刷术,其中印刷术对作品的传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文明发展历史来看,著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商品经济和文化理念相结合的产物。1455年,德国人古登堡首次用活字印刷术印出《圣经》,中国的造纸术也正在这时传入欧洲,使活字印刷术得以广泛应用。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对作者权利的重视与日俱增,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已印刷出版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限内之权利的法》。为方便起见,这部法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命名,史称《安娜法》。此后,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颁布了著作权法。《安娜法》的意义在于,在保护印刷出版者利益的同时开始保护作品创作者,即作者的权利。作品是一种社会财富,它是作者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作者是作品赖以产生的源泉,没有作者便没有作品的创作,因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各种权利。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与国家、社会的利益,甚至全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1990年9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开创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新纪元。为使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与国际法规相衔接,1992年我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申请书,并于当年10月对我国生效,此后,我国又陆续加入了《罗马公约》、《唱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至此,我国著作权制度正式与国际法规接轨,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制度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发展、成熟阶段。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实施了10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既符合我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又符合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要求,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达到了国际标准。至此,可以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已进入比较完备的时期。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著作权的管理主要涉及科学技术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管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科学技术论文的发表,遵循不影响正常的科研工作、不损害单位的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对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属于职务作品的,设计者应向企业内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并由该部门统一到著作权登记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对计算机软件,首先要求企业内的软件开发者具有版权意识,建立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并及时向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建立企业软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禁止未经允许的下载或复制活动,及时对软件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并及时纠正非法复制、非法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随着作品表现形式、传播手段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作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但另一方面作品被非法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对著作权构成极大的威胁。我国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向其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对于依据这两种制度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或者妨碍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所提到的著作权,在我国除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外还包括侵犯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比如邻接权。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权利人的作品;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从而对著作权造成损害,如出售非法复制的图书、影碟等。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认定侵权行为的起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即损害著作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事实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比如,未经作者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既损害作者的人身权,若有不良影响,还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损害公众的利益。

(2)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实施的行为,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如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或者行为人的使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则在使用作品时就不会存在侵权问题。因此,认定这一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必须依据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3)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间要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是指两种事物之间或者现象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就侵权行为而言,损害结果确实由违法行为所造成,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其行为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是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无过错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责任。主观上有无过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形式和情节的轻重。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共列举了19项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之所以详尽列举,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实质,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同时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面广,权利主体多样复杂,有关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几乎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要尽量具体、详尽,以便认定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⑤剽窃他人作品;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⑦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表演的;img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外,有些侵权行为不但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欺骗公众,损害社会利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样的行为,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应该施以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把这类侵权行为归纳在《著作权法》第47条中: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应当指出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一般情况下即构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但由于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除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外,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情况有: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img10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img11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法的规定,对他人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重侵害公共利益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行为所要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调动作者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侵权行为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为目的的民事责任。当行为人实施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一的,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1.停止侵害

此民事责任相当于西方国家法院下达的“永久禁令”,当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受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以预防、限制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著作权由一系列的专有权利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都应当立即停止。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包含了人身权,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无法通过经济补偿来挽回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即可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受害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影响。这不是一种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而是一种恢复名誉的方式。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和损害,就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具体有登报道歉、在公开场所声明或借助于其他媒体表示歉意等方式。

3.赔偿损失

这是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即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对于故意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要求侵权者向受侵害权利人支付充分的赔偿金;也有少数国家要求无过错的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定赔偿金。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当侵权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其除了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还要对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最为常见的两种责任,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规定行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鉴于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严重,加上我国有依靠行政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传统,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8种侵犯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依法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可以轻罚或者不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较大的,可以重罚或者并罚。《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刑事责任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大多数情况下侵犯著作权应该只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触犯了刑法,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民事责任之外规定了刑事责任,以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条款,但《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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