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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管理与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音著协认为,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因此,音著协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廉美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

第六章 著作权的管理与保护

【引言】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者无法直接行使权利,也无法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特别是在信息时代,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个人实施和管理著作权权利越来越不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则越来越必要了。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形形色色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特征、职能,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掌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与职能、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侵权所导致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执法措施。

【知识结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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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2008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申请由公证处人员在美廉美超市对该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其中包含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认为,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因此,音著协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廉美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1月6日对音著协状告美廉美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美廉美超市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音著协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什么能作为原告起诉?

2.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应属于哪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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