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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国际保护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著作权国际保护概述一、著作权国际保护组织为了对著作权进行国际保护,出现了诸多国际条约、协定,分别由不同的国际组织进行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国际保护概述

一、著作权国际保护组织

为了对著作权进行国际保护,出现了诸多国际条约、协定,分别由不同的国际组织进行管理。1986年成立的伯尔尼联盟受到瑞士联邦政府监督,1893年伯尔尼联盟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合并,后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1952年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1961年成立的《罗马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劳工组织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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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 全球性政府间知识产权国际组织

1971年缔结的《录音制品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各个著作权管理组织关系如图13-1所示。

二、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及其相互关系

(一)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

多边著作权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包括区域性的和世界性的。前者如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非洲法语国家的《班吉协定》等,这些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与我国著作权国际保护关系不大。我国重点介绍著作权国际保护世界性的著作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11个: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5.《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作品日内瓦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

6.《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简称《视听作品条约》);

7.《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卫星公约》);

8.《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9.《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邻接权条约》。

此外,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有《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开列广义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时,还列入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但前者更接近工业产权领域,后者介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之间,均不同于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二)主要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的相互关系

上述公约无论其保护范围是否相同,都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即文学产权范畴。在这些公约中以《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影响最大,其中《伯尔尼公约》是历史最久、影响力最大的著作权国家条约,而《罗马公约》是针对《伯尔尼公约》没有涉及邻近权制定的对邻近权国际保护的公约,《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吸收了《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并对其进行了合理性修改,从整体上看,TRIPs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它们关系可以概括为:

1.TRIPs协定对原有公约的继承与保留。TRIPs协定必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四个公约所确认的现有义务保持一致。

2.TRIPs协定对原有公约的修正与补充。TRIPs协定在对原有公约“合理内核”保留与继承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设计与规范有了新的发展,对部分公约内容进行了修正,且增加了新的内容。

3.TRIPs协定对原有公约内容的回避与否定。TRIPs协定对原有公约个别内容进行了否定,主要有:一是否定了《伯尔尼公约》中的精神权利;二是否定了《罗马公约》中的“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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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2 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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