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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是指除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外,法律明确而具体规定的对著作权人可行使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强制许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申请人应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其请求后,才能向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强制许可。

第七节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除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外,法律明确而具体规定的对著作权人可行使权利的限制。它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合理使用应符合一定的条件:(1)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2)只能针对已发表的作品。(3)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限于公益性、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对象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必须是:(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完整地说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必须是在符合新闻报道的目的范围内,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等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群众性的政治集会、庆祝会或纪念性的集会,不包括学术会议。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带有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不在此范围内。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使用”是为了执行公务,完成国家机关职能;并且应限于合法的范围内。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复制的目的是为了保存版本或本馆陈列。(2)复制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此处的作品包括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但是作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发表和不准复制的,应尊重作者,不进行复制。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必须在表演的过程中注明表演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是一种在原有艺术品基础上再创作的行为。但是不得采用直接接触的方式,如拓印。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科技、教育的进步。应注意以下两点:(1)只能是汉语言文字作品,不涉及电影电视等文字以外的作品。(2)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人享有与其他自然人同样的权利。但是盲人身体残疾,需要法律的倾斜保护,因而允许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的翻译者应对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上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12种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明文规定了法定许可,只是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得使用。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同。因而,有些学者将此视作“准法定许可”[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使用者向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授权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制度。强制许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申请人应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其请求后,才能向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强制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也适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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