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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与法律对策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安排和双边贸易协定都是世界各国可以采用的自由贸易制度。

第四节 中国参加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与法律对策

一、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

1991年中国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APEC),这是中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经济论坛,也是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开端。中国在2001年加入了《曼谷协定》(现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安排。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大大激发了东亚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它们对区域合作的信心。现在东亚区域合作的形式是“10+3”模式,即东盟10国与中日韩三国的交互合作方式。中国签署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2004年11月与东盟十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当然,这种合作方式仅仅只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过渡阶段,并非真正地实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国在参加区域一体化进程方面的努力不限于此,近年来,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经启动或已取得成果。2004年6月,中国和南非政府正式宣布启动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同年7月,中国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正式宣布启动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区谈判;2006年10月1日,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双方同时正式启动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近期,中国还与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正在研究或谈判之中。

此外,2003年6月和10月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CEPA),从2004年1月执行CEPA有关贸易安排。CEPA在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下,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逐步减少或取消各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各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这既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促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对策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应当进一步调整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对策,选择阶段性目标模式和优先顺序。

第一,我国应借鉴和吸收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的经济、政治外交利益,参照合作伙伴的区域化战略的优先顺序,调整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全方位、多层次和有步骤地推进参与区域化的进程。例如开展与我国重要贸易伙伴或具有一定国际经济地位的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谈判;与国际资源战略相结合,推动与某些石油、特殊金属矿生产地关税主体的贸易自由化谈判。

第二,我国应进一步推动多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方面推动现有区域贸易安排形式,进行调整与程度上的“升级”;另一方面尝试新型合作方式,如论坛性的区域化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制度性的区域贸易协定(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曼谷协定》以及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以及战略性和松散型的区域合作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等。目前,我国推进的区域贸易自由化以南南合作型居多,同时,应尽早与欧盟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等建立南北合作型的区域贸易自由此。

第三,认真借鉴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选择我国的发展模式。与以往区域贸易自由化形式不同,新兴的区域贸易自由化形式的目标和内容更为广泛而多样,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成为重点,它突破地区和距离的限制,协调双方的非对称性,并在强调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基础上,在内容上超越WTO的范围。在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关键性的问题。例如,参与多少RTAs为好,如何处理重叠式RTAs带来的问题。我国在选择区域贸易安排对象时,应注意考虑这些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安排和双边贸易协定都是世界各国可以采用的自由贸易制度。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利用区域贸易安排不仅可以获得一体化内部优惠,而且可以提高对外的影响,增强交易能力。从法律的角度说,允许和鼓励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也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必然选择。中国应该以努力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主,同时也应该积极发展适合自己的区域性和双边性的贸易安排,寻找自己的战略组合,把参与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促进自身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机遇,形成一个有利于我国持续发展的经济合作格局。

复 习 题

1.简述区域贸易协定的定义。

2.简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法律模式。

3.试比较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4.简述GATT第24条对建立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态度。

5.简述多边贸易体系对区域贸易安排的监督措施改进。

思 考 题

1.区域贸易安排在蓬勃发展的进程中体现出什么特点?

2.如何理解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复杂的关系?

3.如何理解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注释】

[1]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2]作为一个主管贸易问题的国际组织,WTO仅要求登记区域贸易协定。

[3]左海聪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4]钟立国:《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制及其完善》,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5]Jeffrey A.Frankel:Regional Trading Blocs in the World Economic System,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7,p.1.

[6]John 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5,p.464.

[7]胡振杰:《区域性贸易安排及其对世贸组织的影响》,载《国际法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版,第447页。

[8]John H.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2ndEdition),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7,p.165.

[9]左海聪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OECD: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Synergy and Divergence,Paris,1995,p.14,pp.62-65.

[11]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12]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13]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安排协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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