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承诺的主要表现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承诺的主要表现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的主要表现(一)缩减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成员方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要低于其在GATS框架下的相关承诺,是“GATS-”特征的主要表现。图3.2显示了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部门和模式覆盖率缩减的分布情况。

二、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的主要表现

(一)缩减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

成员方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要低于其在GATS框架下的相关承诺,是“GATS-”特征的主要表现。图3.2显示了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部门和模式覆盖率缩减的分布情况。

img12

图3.2 部门和模式覆盖率缩减分布

资料来源: Rudolf Adlung,Sébastien Miroudot(2012) Poison in the Wine? Tracking GATS-Minus Commitment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从柱状图可看出,GATS项下的11类服务部门对于通过部门(模式)缩略方式来做出“负向承诺”的偏好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金融服务部门中有78%的负向承诺是通过部门缩略实现的;其次是运输、商业、旅游、分销、通信和环境服务,该比率在40%以上;而该比率在健康、建筑工程和教育服务上相对较低,分别为12%、18%和21%。从服务提供模式看,模式2和模式3上通过部门缩略实现负向承诺的比率较高,分别为68%和59%。尽管模式2下的“GATS-”承诺数量相对有限(见图3.1),但这相对有限的负向承诺中有超过3/5是通过“模式缩略”的方式实现的。即在模式2上,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经济体更倾向于采取缩减相关承诺的模式覆盖率的方式来给出GATS-承诺。其原因在于模式2(境外消费)是一种表现形式相对简单的服务提供模式,体现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互动上,通过增加限制性措施的方式来弱化既有承诺的几率相对较小,在某些部门上直接列明“不作承诺”的方式更容易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通过模式3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如前所述,这些部门上更偏好于通过“部门缩略”的方式作出负向承诺,所以这自然会表现为模式3的相关特征。

(二)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往往通过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的方式来做出“GATS-承诺”。在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上的限制性措施分别进行归类的情形下(见表3.1),可将区域与多边层面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上所附加的非一致性措施的数量进行对照。结果发现:(1)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承诺,从整体上看,区域层面附加的限制性措施数量均明显超过多边层面,即图3.3中系列1覆盖的面积均远远超过系列2和系列3。(2)就市场准入承诺而言,图3.3显示,区域贸易安排更倾向于通过附加更多的第二类、第三类而非第四类限制性措施的方式做出“GATS-”承诺。即跟“对自然人流动进行限制”比较而言,成员方更希望在区域层面通过“对外资所有权或法人实体类型”以及“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数量(模式4除外)”进行限制的方式,来对其在GATS框架下做出的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弱化。如在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协定,其中泰国一方提交的承诺表中将电信服务部门的外资所有权上限比例从40%(泰国在GATS承诺表中的承诺)下降到25%。(3)在国民待遇承诺上,成员方相对不乐意通过附加更多第二类限制性措施(对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限制)的方式来做出负向承诺。但针对究竟是通过附加第一、三、四、五类限制性措施来弱化国民待遇承诺,成员方并未呈现出明显偏好。

表3.1 限制性措施的分类

img13

资料来源: Miroudot,S.,J. Sauvage and M. Sudreau(2010),“Multilateralising Regionalism: How Preferential Are Services Commitment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OECD Trade Policy Working Papers,No. 106,OECD Publishing.

img14

图3.3 根据与GATS对比将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不一致措施”分为三类

系列1:与GATS相比,RTA中“不一致措施”的增加(RTA负向偏好);系列2: RTA与GATS中的“不一致措施”相同;系列3:与GATS相比,RTA中“不一致措施”相对减少(RTA深化)。资料来源: Miroudot,S.,J. Sauvage and M. Sudreau(2010),“Multilateralising Regionalism: How Preferential Are Services Commitment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OECD Trade Policy Working Papers,No. 106,OECD Publishing. http://dx.doi.org/10.1787/5km362n24t8n-en作者根据数据整理而得。

(三)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义务上争取更多豁免和例外

补贴是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根据一项针对补贴条款的统计,从2003年11月截至2009年3月,共有36个协定列出了补贴排除和补贴限制不适用规定(3)。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规则或承诺上呈现的“GATS-”特征相当突出。经过总结,作者认为,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负向承诺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第一,成员方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承诺上力争更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主要基于两种思路,一是在区内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上设置更多条件,即引入所谓“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缔约方将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授予给另一缔约方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二是尽量排斥引入“区外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约有2/3的区域贸易安排不包含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该条款对与服务补贴相关承诺缺乏约束力(Rudolf Adlung,Sébastien Miroudot,2012)。第二,成员方争取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设置更多的限制性措施。对图3.3中有关补贴和税收的歧视性措施(NT3)进行分析,可看出在GATS基础上,有80%的区域贸易安排在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了“有关补贴和税收的歧视性措施”。根据作者所掌握的资料看,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偏好在关于服务补贴的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负向承诺。如:在印度-新加坡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框架下,印度在模式3下的国民待遇承诺中增加“服务补贴不适用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而该限制没有在其GATS承诺表中列明。另外,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框架下,中方将服务补贴与准予实际上从所有的义务中完全豁免,该协定第14条明确规定,对补贴与准予排除适用本协定,而无论该补贴与准予是提供给国内服务、服务消费者或服务供给者。该补贴豁免规定事实上严重降低甚至背离其GATS承诺。

在区域层面,之所以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豁免和例外增加,作者认为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没有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补贴的衡量标准和具体的补救措施,这导致了各成员针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政策无法找到应对的国际规则(艾素君,2009; Abugattus,2002)。国际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比较松散,对于补贴豁免增加限制没有严格的禁止规定。其次,补贴是促进或刺激服务出口、增加本国或本地区服务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因此补贴涵盖了众多的服务部门。在区域中寻求补贴豁免和例外,是各国发展服务贸易尤其是增加服务出口的重要举措,这也成为RTA中GATS-因素存在的重要原因。第三,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GATS成员由于误解了第15条关于对补贴进行谈判的要求,它们误认为在清单所列部门补贴是从国民待遇义务中豁免的,因此这些经济体在服务补贴方面做出了超越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更冒进的承诺。在此情形下,这些经济体在签订新的区域贸易协定时,会在对承诺水平进行准确研判的基础上稳步进行部门开放,包含“GATS-”因素的承诺被寄予期望以期减少承担的义务、缩减摩擦范围,以及减少未来谈判的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