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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与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货物贸易而言,CEPA协议中服务贸易的开放对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深远。一种观点表明,目前CEPA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虽有许多补充协议,但实质性规则如争端解决等仍然没有最终确定。现在WTO法律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现实,越来越具体。希望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成为一个教育、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机构,使我们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大众服务,积极主动地迎接全球化和WTO法发展的各种挑战。

七、区域贸易与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一)区域贸易相关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个显著特征。WTO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一个象征,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至2005年7月,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其中206个是1995年1月WTO成立后备案的。

有学者认为,《科托努协定》是欧盟对外贸易关系的一项重要发展,对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诸国(ACP国家)的经济贸易具有重大意义。《科托努协定》实质上是一个以贸易为导向的经济合作协定,同时又是一个以发展合作为导向的经济合作协定。协定的自由化性质具有双重性,即对称性与不对称性。另外,《科托努协定》的范围还具有史无前例的广泛性,不仅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双边贸易以及经济发展,还有政治条款和人权条款。也有学者提出,欧盟基于以往ACP国家发生的滥用和贪污援助基金的情况,引入了世界银行的“善治”概念作为判断这些国家是否实现善治的标准,这不仅有将自身的治理模式强加给ACP国家之嫌,而且这种标准本身也是相当模糊的,这无异于授予了欧盟在财政援助上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欧盟能运用此种权利迫使ACP国家在其他领域,特别是经济贸易领域中作出更多的让步。[4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附件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在内地与港、澳之间正式建立起了自由贸易关系,也标志着相互之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会学者认为,CEPA的顺利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贸交流,促进了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相比货物贸易而言,CEPA协议中服务贸易的开放对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深远。一种观点表明,目前CEPA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虽有许多补充协议,但实质性规则如争端解决等仍然没有最终确定。[45]

有观点认为,在东亚地区没有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具备主导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区的能力与条件,因此这就给在东亚地区建立多边主导的,更加公正的自由贸易协定创造了条件。同时,在认知自由贸易就是公平贸易的基础上,借鉴WTO、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所取得的经验,在权力平等、普遍性原则与无强迫原则的指导下,也就有可能达成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协定。[46]

有学者认为,中国与拉美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模式存在双边和多边并举的特点,加速签订多种以及和多个国家签订条约具有相当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中国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寻求跨洲、跨洋的战略经济合作,在双边和多边两个层面上有所作为,最终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和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47]

(二)服务贸易相关问题

有学者指出,资本流动和金融服务贸易之间是一种双向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关系;资本过度自由化必将带来类似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危机;因此,资本市场必须审慎渐进开放,才能够抵御各种金融风险。我们既要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又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48]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任何一种金融服务自由化国际法律体制而言,在实现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之后,各国金融监管标准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非歧视性贸易壁垒即成为跨境金融服务最主要的法律障碍,而后续谈判重点是与监管标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以及覆盖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的相互承认安排和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有关问题。[49]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贸易史上,石油已经成为最大宗的交易物,关系到一国的能源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与会学者认为,现在的国际上只有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以及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进行协调石油贸易的工作,WTO在此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因此造就了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般的区域安排作为解决能源(石油)安全问题的范式与潮流。但是与会学者们一致认为,区域贸易安排固然有着相对紧凑灵活、决策便捷等优势,但终究只能是权宜之计,仅凭其“歧视性”的基础及成员的有限性,便决定了其难以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主导力量。[50]

总体而言,本次年会内容丰富、精彩纷呈。孙琬钟会长在闭幕式上就高度评价了本次年会。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余敏友教授也在闭幕式上总结指出,中国加入WTO六年来,尽管WTO研究经历了由热到冷的转变,然而本次年会却是一个新的历史起点。现在WTO法律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现实,越来越具体。我国WTO法律研究要进一步跨出学科,要与其他学科交流;要跨出国门,要在全球化背景下进行WTO法律研究;要跨出校门,要更积极地与政府、企业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和交流。希望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成为一个教育、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机构,使我们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大众服务,积极主动地迎接全球化和WTO法发展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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