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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中国入世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自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开始,直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过程中,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始终是谈判的焦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服务贸易所有部门的普遍承诺和具体服务部门的承诺两大部分。

第五节 中国入世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自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开始,直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过程中,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始终是谈判的焦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服务贸易所有部门的普遍承诺和具体服务部门的承诺两大部分。普遍承诺部分主要涉及企业或机构的形式、土地使用政策等内容,下面根据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介绍我国服务贸易的承诺内容。

一、金融业

(一)银行服务

银行服务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担保和承诺;自行或代理外汇交易。

1.外汇业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

2.人民币业务

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立即取消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的限制,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满足在我国经营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外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2001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济南、福州、程度、重庆的限制;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2006年12月11日前,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2003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银行对我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前,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我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设在我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二)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入世”后1年内,允许合资和独资。

(2)其他金融服务。没有限制,我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3)外国金融机构要在我国建立分行或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允许在我国设立的外国独自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②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允许在我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③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允许在我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三)保险服务

(1)在跨境服务方面,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外,对其他不做承诺。

(2)在境外消费方面,除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外,其他未做限制。

(3)在自然人流动方面,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即包含保险行业普遍承诺)外,对其他没有承诺。

(4)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企业形式、地区范围及业务范围的承诺如下:

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寿险允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允许向外国人和我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非寿险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②2003年12月11日前,寿险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非寿险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国外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③2004年12月11日前,寿险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我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非寿险取消地域限制。

(四)证券服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资比例最多可达33%。

2004年12月11日前,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案例分析:10-2

中国银行业梯度开放换来互利共赢

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资银行开放;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部分城市的开放还比承诺的时间表提前了一年;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2006年底,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法律上保障了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经营业务充分享有国民待遇。2007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始接受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的申请。

截至2007年7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23家,下设95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 371.61亿美元,约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

分析:

通过银行业对外开放,中国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推动了银行业全面改革,提高了银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目前,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日益密切,从业务合作发展到股权合作,正在形成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格局。在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参照国际良好监管经验与做法,不断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科学审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有计划地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促进外资银行在华稳健经营。

(资料来源: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R],人民网,2007.)

思考题:我国银行业的梯度开放对我国抵御国际金融风险有何帮助?

二、电信业

(一)速递服务(CPC75121,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1)“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

(2)2002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3)2005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二)增值电信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增值电信企业,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2002年12月11日,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这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寻呼服务

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并在3各城市内及城市间提供服务;2002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将扩大到上述成都等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

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2002年12月11日前,地域将扩大至上述成都等14个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不得超过49%;2006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

(五)基础电信服务

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在这些城市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地域将扩大至上述成都等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2007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国内业务及国际业务

(1)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提供服务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

(2)2006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14个城市市内及其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

(3)2007年12月11日前,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49%。

三、旅游业

(一)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

“入世”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企业形式在我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份;2005年12月11日前,取消限制,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允许与我国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国提供服务。

(二)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入世”后1年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我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

(1)全球收入超过4 000万美元。

(2)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2004年12月11日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3)2007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立子公司,取消地域限制。

(4)对于外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

(5)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我国公民出境及赴我国香港、我国澳门和我国台北的旅游业务。

四、专业服务业

(一)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1)“入世”后1年内,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只能设有一个代表处。

(2)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的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不允许代表处雇佣我国国家注册律师。

(3)2002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

(二)会计服务

(1)“入世”后1年内,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向那些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颁布执业许可证。

(2)只允许获得我国主管机关批准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的人在华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现有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限于我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3)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三)广告服务

“入世”后1年内,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广告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四)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服务(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服务)

“入世”后1年内,仅限于设立合资企业,允许拥有多数控股;2006年12月11日之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企业;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五)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我国“入世”后,只允许合作办学,允许外方拥有多数控制权。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但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并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案例分析:10-3

美国楷博(KAPLAN)教育集团入驻中国

2007年11月26日,上海——全球最大的教育培训巨头之一宣布其全资子公司楷博(中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博中国”)正式成立。这是继2007年4月与中国著名教育机构雅思(ACE)教育集团合资成立楷博雅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KAPLAN-ACE)后继续追加其在合资公司投资的结果,同时标志着这一全球教育培训巨头已经顺利完成其在中国的资源和资本整合,其资源、资本双驱动的“中国战略”拉开序幕。

据KAPLAN亚太区首席执行官Mark Coggins先生介绍,“KAPLAN将进入中国的国际化教育和培训终端消费者市场,并通过雅思教育集团现有及不断扩展的全国性网络,将向中国更多的主要城市提供全方位的包括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准备、资格证书培训等国际教育和培训服务。”

“雅思(ACE)教育集团10年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本土机构国际化的过程。今后,楷博教育将秉承KAPLAN‘创领未来’的教育价值观,为中国学生提供多元化国际标准的教育培训服务。”前雅思(ACE)教育集团总裁、现任楷博教育首席执行官周涌先生如是说。

教育界人士认为,KAPLAN进军成都,必将给成都的教育培训行业带来一次大的冲击。目前,国内国际教育市场日趋成熟,已经从过去中国学生大量流向国外,到现在学生与教育资源之间出现“双向流动”,越来越多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始向国内流动的格局。与此同时,楷博中国已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整合英国10所著名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共同成立中英国际学院,开创了独特的“1+N”中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而从今日起至12月1日,该公司还特别组织约70家中国本土企业、在华跨国公司及英国公司在英国两所知名高校与3000名中国留学英国学生进行现场招聘,以实现该公司“从毕业到就业”的办学承诺。

分析:

在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考试培训已经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重视,与过去仅仅着重各种外语考试培训不同,Kaplan集团采用“终身教育”的理念,其教育培训产品丰富多元,门类齐全,资源丰富。拥有包括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在内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将向中国更多的主要城市提供全方位的包括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准备、资格证书培训等国际教育和培训服务。Kaplan带来的教育培训项目,与那些单纯以英语考试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新东方等国内机构相比,具有很强的优势。随着中国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投资产品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更多专业人士来运作和管理。而国内的私募基金和投资银行也将把更多眼光投向海外市场,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则需要运用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种种因素都让kaplan看到了中国金融培训市场的未来潜力。

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手段和途径上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吸引外国留学生到本国接受教育。这种办法成本低,可以借助原有的办学规模和力量。另一种是直接在当地提供服务。Kaplan选择了第二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往往投资大,而且受所在国政策和法律的限制,所以Kaplan这次选择进入中国市场并没有选择成立全资的子公司,而是选择和国内的教育机构和大学合作,不仅和ACE成立合资公司,还携手西南财经大学,共同建设西南财经大学Kaplan国际金融培训中心,这些做法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h/2013-06-07/)

思考题:我国目前教育服务开放度有多大?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在什么地方?

(六)音像服务

(1)录音制品分销(包括录像带的出租)。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权利的情况下,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以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和录像带的出租。

(2)电影进口。在不损害与我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入世”后1年内起,我国将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20部,用于影院放映。

(3)电影院服务。自“入世”后1年内起,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

(七)医疗和牙医服务

“入世”后1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医院或诊所,允许外方控股。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的实际需求,设有数量限制。允许具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中国卫生部的许可以后,在我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到1年。

五、批发零售业

(一)批发(包括佣金代理)服务

1.经营范围

2003年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除盐和烟草外的批发及佣金代理业务;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批发企业可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可从事化肥、成品油、原油分销业务。

2.股权控制

2003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拥有合资批发企业的多数股权,取消所有数量限制;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外资可以成立独资批发企业,但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除外;2006年12月11日前,外资才能成立经营这3类产品的独资企业。

(二)零售服务

1.地域限制

2012年12月11日前,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不超过4家,在其他每一城市,将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开放郑州和武汉;2003年12月11日前,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宁波和重庆;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所有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

2.经营范围

“入世”后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但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店的连锁店,如果销售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汽车、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则不允许外资控股;2006年12月11日前,允许合资企业从事化肥的零售,取消超过30家分店的汽车零售的外资股比限制。

六、运输业

(一)铁路、公路运输服务

我国“入世”后,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对于铁路运输,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2007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2007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公路运输,“入世”后1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二)国际运输服务(货运和客运,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

我国“入世”后,允许设立注册公司,经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队;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合资船运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三)货运运输代理服务(指货运和客运,不包括货检服务)

我国“入世”后,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我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5 年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除了上述服务领域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及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

世界银行专家计算,我国对142种服务活动市场准入承诺的百分比达到55%,除视听、邮政、通信、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外,我国的承诺比例可达到63%。与世界贸易组织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相比,我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低于发达国家。

总之,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了多领域、多部门,基本形成了服务业整体开放的新格局。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已经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开放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章知识点

《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目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的主要内容

复习思考题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的含义是什么?

4.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5.《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般义务包括哪些,特殊义务包括哪些?

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7.《基础电信协议》中《参考文件》的6项原则是什么?

8.《金融服务协议》包含的主要承诺有哪些?

9.我国入世后,承诺开放和部分开放的行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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