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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策选择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策选择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在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时,可通过灵活使用“创新”元素实现更理性的对外开放。下面拟从国内规制改革和服务部门竞争力研判视角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出对策建议。对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已做出开放承诺的分部门,中国可考虑优先对外开放。

三、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策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在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时,可通过灵活使用“创新”元素实现更理性的对外开放。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务开放实践中,除应设计与国情相匹配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外,还应在国内规制和部门开放顺序上进行合理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服务对外开放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下面拟从国内规制改革和服务部门竞争力研判视角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内规制的选择和确定

按照Aaditya Mattoo and Pierre Sauvé(2010)的研究思路,按国内规制对服务提供成本的影响,可将其大致分为四类:(1)影响服务提供“可变成本”的规制(如:对某些服务行业设定从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要求);(2)影响服务提供“固定成本”的规制(如:在某些服务部门征收市场准入许可费);(3)对服务提供“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制;(4)影响服务提供的“沉没成本和进入顺序”的规制(如:通过缔结区域贸易安排的方式某些部门对区内成员优先开放)。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政府可承诺采取四种方式放松对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管制:第一,放松对技术资格、从业资质行政许可的限制;第二,放松针对外国机构持有本国企业所有权及设定分支机构的限制;第三,放松针对服务产出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数量限制;第四,在某些服务部门准许区内服务提供者优先进入。

由于不同的国内规制适合运用于不同部门,且产生的福利效应也存在差别。作者认为,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中国应分部门酌情谨慎放松相应的国内规制:第一,对于教育服务、医疗服务、专业服务等部门适宜采用减少服务提供者可变成本(如:放松对从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等政策的要求)的方式来进一步提高自由化水平,以求一方面不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增加总福利水平。第二,对于交通等国内较敏感、较幼稚的还需要适度保护的服务部门,可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通过采取降低市场准入许可费等影响服务提供“固定成本”的方式来引入适度竞争。第三,对金融、通讯等具有较高沉没成本和网络外部性的服务部门,不适合在区域层面做出过多的“GATS+”承诺。因为在金融和通讯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有序进入”和“同时进入”的结果迥异。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缔结会带来特定的贸易转向效应,即区内的“次优的服务提供者”可能被赋予“先动优势”,并倚仗市场支配地位抵制来自区外的更具效率的竞争者。这种市场支配地位能维持多久取决于“沉没成本”对价格和品质差异的影响力。在通常情形下,特惠安排所赋予的先动优势具有持续性,即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最终基于最惠国待遇机制展开,区内次优的服务提供者仍难以被区外最优的服务提供者取代。

(二)服务部门竞争力研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数量及占世界比重呈稳定增长趋势。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1992—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年均增长17%。在庞大的服务贸易规模背后,我国服务贸易逆差长期居高难下。自1993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6.46亿美元逆差后,1995—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连续16年逆差。有鉴于此,对外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时,中国应基于产业竞争力对比状况,审慎把握对外开放节奏。为对中国各服务部门竞争力水平进行研判,作者对相关部门的竞争力指数(TC指数)进行了测算(见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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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指数(TC指数)通过衡量一国家或地区进出口贸易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反映其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值越接近0表示竞争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指数值越接近于1则竞争力越大,指数值越接近于-1表示竞争力越薄弱。观察表7.4可以看出,中国服务贸易各部门竞争力不平衡。(1)旅游、建筑、计算机信息服务及其他商业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在大多数年份保持为正数,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旅游业和其他商业服务是中国传统优势项目,建筑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为正是因为中国建筑业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成本低。近年来由于中国服务外包不断壮大,计算机与信息服务逐渐成为中国的优势项目,成为中国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的部门。(2)运输、保险、金融、专有权使用和特许等高附加值部门的贸易竞争力指数逐年为负,反映出中国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较低。(3)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通讯部门的竞争力指数时正时负。

根据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在RTAs框架下对于竞争力指数较大的部门(包括旅游、建筑、计算机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中国可考虑优先对外开放。针对竞争力指数呈现剧烈波动的敏感部门(包括:通讯、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以及竞争力指数(TC指数)较低竞争力弱的部门(包括专利权使用和特许、保险、金融部门等),中国对外开放则需慎重。对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已做出开放承诺的分部门,中国可考虑优先对外开放。对于缔约对象可能提出的超越现有区域贸易协定承诺的相关诉求,中国需慎重对待,可依据相关服务业务专长审慎灵活确定开放策略。如:有些分部门可开放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某些分部门可采取个案审批开放方式,某些过于敏感的分部门也可拒绝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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