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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除此之外,信托公司由于其专业性和营利性,更应当在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更为严格的业务规则。

四、信托业务法

(一)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应当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根据前文对于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介绍,可以知道信托公司的业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信托主营业务和其他可以从事的兼营业务。

1.主营信托业务

信托主营业务,仅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

2.兼营业务

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信托公司依法从事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又具体分为三大类:(1)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2)中间业务,包括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3)固有业务,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例如债券承销业务扩展为“证券承销业务”,为信托公司开展股票承销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又如信托公司可从事的中间业务新增保管箱业务,并对信托公司从事固有业务进行了重要调整。

本节讨论的重点,将放在对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时的行为规则的讨论。从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委托、从事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到信托业务关系终止变更,均有一系列规则制度,并与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制度相对应的,包括了信托业务中应当遵守的规则、信托业务中不得从事的行为、违法从事信托业务的后果和罚则等。

(二)信托业务中心原则——受益人中心原则

从事信托业务,必须信守受益人中心主义的经营原则,即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恪尽职守,履行信托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基于信托受托人从事信托行为时的忠诚义务和审慎义务。信托公司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受益人中心原则是由信托的制度性质决定的,无论对于民事信托还是商事信托均是核心基础。除此之外,信托公司由于其专业性和营利性,更应当在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更为严格的业务规则。

(三)信托业务具体规则

1.信托业务品种规则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提供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但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申请新型业务时须符合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并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银监会批准方可面向市场推出。新“一法两规”下,提倡并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更多更新的信托业务,并对信托公司原有信托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在进一步规范化的同时也为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5]

2.业务书面性原则

(1)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其中,以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至少应当载明《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信托文件保存制度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信托业务文件,是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的文字凭证和记录,是委托人、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和证明材料,也是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进行业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真实、完整的信托文件对信托业务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信托业务文件就是信托公司履行这一义务时,情况说明信息的不可缺少的载体

(3)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托财产运用的限制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1)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托目的操作信托财产,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2)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3)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4)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46]

4.信托业务的独立性原则

(1)独立的信托业务部门

信托业务部门在机构、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其他部门隔离。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2)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5.避免利益冲突

《管理办法》第25条新增关于信托业务中,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但法律同时规定,经充分地披露利益冲突后,委托人、受益人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处理的,信托公司可不受此项条款约束。

6.信托佣金的收取规则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信托公司的说明义务,是《管理办法》的调整规定,加强了对委托人知情权的保护,规范了信托公司的佣金收取行为。

7.信息披露规则

信托机构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托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等)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

(1)信托公司的信息应当按照规范的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地披露,信息内容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除进行信息公布外,公司对披露的内容有依法进行说明的义务,例如在披露公司治理信息、经验概况信息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3)上市的信托公司应遵循更加严格的披露办法。除应遵守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外,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8.关联交易规则

《管理办法》放宽了原本对信托资产关联交易的制度限制,信托公司或信托公司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信托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时,可以开展关联交易。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1)信托公司业务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告知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关联人员回避下,召开董事会并审议表决该事项。

(2)关联交易必须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且必须逐笔向中国银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引申阅读】

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信托机构违反信托,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机构可用赔偿准备金向受益人赔偿。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但是,我国系统性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还需要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对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专门规定。为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加快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立法。

【课外阅读】

1.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所作的修改。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业务规则的新增规定和修订。

【课后思考】

审慎经营要求在信托业务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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