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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存款的核算包括开户存入和到期结清的核算两个方面。信托机构凭以签发信托存款证,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委托人。信托贷款的利率可比照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上浮30%或经双方商定。利随本清收回的贷款利息与到期收回本金是同时进行的,其会计处理参照信托贷款收回的核算。信托机构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收入后应暂时作为应付款项处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入则为信托机构的业务收入。

第三节 信托业务的核算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简称。它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为了取得收益或达到某项目的,委托信托机构按其要求代为经营和处理财产的一种信用活动。

一、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金融信托企业接受办理的存款。这类存款应设置“吸收存款——信托存款”科目,按存款人分户进行明细核算。信托存款的核算包括开户存入和到期结清的核算两个方面。

(一)开户存入

存款单位委托信托机构办理信托存款时,应先填写信托存款开户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经信托业务部门同意接受开户并由双方商定收益率和手续费率,由委托人开出支票将资金划入信托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托机构凭以签发信托存款证,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委托人。

信托存款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信托存款的贷方传票;第二联信托存款证,交委托人保证到期以支取存款;第三联卡片账,按不同收益率、到期日顺序分类、专夹保管。开户存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信托存款——委托人”科目。

(二)到期结清

信托存款到期,委托人支取时应交回盖有预留印鉴的信托存款证,经办人员将其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账核对相符后办理转账,同时应计付收益金和计收手续费。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收益金=信托存款额×信托期(月)×月收益率

应收手续费=信托存款额×信托期(月)×月手续费率

信托机构支付收益金在“利息支出”科目核算,计收手续费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一般情况下,支付的收益金高于计收的手续费。有两种处理方法:

(1)按两者差额作支付收益金处理。这种方法有两种具体做法:一是信托机构规定较低的收益率,不另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二是将收益金与手续费相抵后出账。不管是哪种做法,到期结清时,按其本金借记“吸收存款——信托存款——委托人”科目,按收益金与手续费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分别反映收益金和手续费。这种方法是支付的收益金全额作“利息支出”记账,收取的手续费全额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记账。到期结清时,按其本金借记“吸收存款——信托存款——委托人”科目,按支付的收益金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二、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通过信托存款等方式筹集的信托资金,选择用款单位,以贷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的一种资金运用活动。信托贷款的核算通过“贷款——信托贷款”科目进行,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信托贷款的核算包括信托贷款发放的核算、信托贷款利息的核算、信托贷款收回的核算等。

(一)信托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单位向信托机构申请信托贷款时,必须出具贷款申请书,经信托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会计部门凭借款凭证作转账,借记“贷款——信托贷款——借款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信托贷款利息的核算

信托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分利随本清和按季根据贷款积数计算应收利息两种。其中贷款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计息;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按季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信托贷款的利率可比照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上浮30%或经双方商定。利随本清收回的贷款利息与到期收回本金是同时进行的,其会计处理参照信托贷款收回的核算。按季计息的核算包括每季末计息和后期付息。季末计息时,根据应计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借款人”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前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借款人”科目。

(三)信托贷款收回的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向信托机构归还贷款时,由会计部门根据有关贷款归还凭证办理转账。在利随本清方式下,收回贷款本息时,按本息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贷款——信托贷款——借款人”科目,按利息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在按季计息方式下,收回贷款本金及未收利息时,按本息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贷款——信托贷款——借款人”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借款人”科目,按未计应收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委托存贷款

委托存贷款是指委托单位为获取收益,将拥有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并指定资金用途的一种业务活动。委托存款不同于信托存款,接受存款的信托机构没有资金的自主支配权,不能随意运用。因此,信托机构在接受此类存款时,要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可能。

委托贷款则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存款额度内,按其指定的用途、对象、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金的一项业务活动。

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借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个当事人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是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分别与委托人和借款人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内容必须衔接。对于手续费的收取,由信托机构根据商定的收费标准,按委托贷款的金额向委托人或借款人收取。

(一)委托存贷款存入款项的核算

委托存贷款业务要设置“吸收存款——委托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委托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首先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注明委托金额、发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再与借款单位签订贷款协议。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单位将资金划入在信托机构开立的有关存款账户内。当信托机构收到委托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委托存款——委托单位”科目。

(二)委托贷款发放的核算

信托机构收到委托资金后,应通知借款单位前来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委托贷款发放时,借记“委托贷款——借款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委托贷款利息及手续费收取的核算

由于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属于委托人所有,因此,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应作为信托机构的利息收入入账,而应支付给委托人。信托机构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收入后应暂时作为应付款项处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入则为信托机构的业务收入。其收取的方法,根据委托贷款协议规定,既可以从应付款项中抵扣,也可另向委托人收取。每期收取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委托人”科目。

信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如从收取的利息中抵扣,于抵扣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委托人”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信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如直接收取的,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委托贷款到期的核算

委托贷款到期前,信托机构应向借款单位填送有关还款通知书及计息清单,借款人在接到通知后,应于贷款到期日办理还款手续。信托机构收到借款单位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按收款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借款单位”科目,按利息贷记“其他应付款——委托人”科目。信托机构将委托贷款本息交付委托单位时,按原委托额借记“吸收存款——委托存款——委托单位”科目,按贷款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委托人”科目,按实际支付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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