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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卖号码侵犯通信自由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杨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盗卖QQ号码,不构成盗窃罪,但情节严重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6 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曾某、杨某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被告人:杨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进入深圳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被告人曾某因购买QQ号码在淘宝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杨某,二被告人遂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某,曾某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的“ioioliu”帐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被告人杨某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某,由被告人杨某将QQ号码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将QQ号码的原密码更改后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共计卖出QQ号码160余个,获赃款70 000余元。被告人曾某、杨某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 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秘密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某辩称其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不知道QQ号里有没有及有多少Q币。

被告人杨某承认其行为错误,但认为《刑法》没有规定其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则主张,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二被告人无罪。其相关辩护意见有:其一,QQ号不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存储于QQ号中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也不具有财产属性,不是财产,且根据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及腾讯公司QQ号使用须知的规定,私下买卖QQ号属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其二,QQ号及拖带的Q币、游戏币既不是私有也不是公有的财产或网络虚拟财产,QQ号没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其三,QQ号不具备《刑法》有关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基本特征,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1999年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软件。腾讯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视音频交流、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网络游戏等功能。用户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向用户派发QQ号,并由用户自设密码,用户凭QQ号获得本人对QQ软件的使用权。依据该协议,腾讯QQ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QQ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

被告人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被告人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被告人杨某互相认识,二被告人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某。被告人曾某本人并无查询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便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帐号的密码(该帐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被告人曾某利用该帐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被告人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某,由被告人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 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39 1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22 550元。

审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通过内外勾结实施犯罪行为,各有分工,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有一定的悔过表现,法院量刑时亦酌情考虑。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曾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被告人杨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3)追缴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39 100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22 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8]

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本案中,二被告人盗卖QQ号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盗卖QQ号码,不构成盗窃罪,但情节严重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本案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展开具体评析:

(一)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

从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来看,认定二被告人盗卖QQ号码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QQ号码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64条中所规定的公私财物?如果认为QQ号码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那么二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反之,则不能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QQ号码究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呢?遗憾的是,《刑法》第264条本身并没有解释什么是“公私财物”,也没有列举公私财物的具体类型。

虽然,我国《刑法》在总则第91条、第92条中对“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别解释,但审判实际中仍然难以依据第91条和第92条区别判断QQ号码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因为,《刑法》第91条主要是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对“公共财产”进行的分类解释,即“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助或者专项基金财产、拟制的公共财产。《刑法》第92条将“私有财产”分为四类,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第91条和第92条的条文中并没有明文提及QQ号码。因此,本案控辩双方发生了争议:公诉机关认为QQ号码,属于《刑法》第92条第(四)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其他财产”仅指与股份等并列而未罗列的其他财产权利凭证,QQ号码不属于“其他财产”。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帐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未予支持。

(二)盗卖QQ号码,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9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卖QQ号码构成盗窃罪的主张,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并不充分,法院未予支持。

(三)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构成我国《刑法》上的侵害通信自由罪

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曾在庭审出示了相关被害人的陈述,有的被害人陈述其“经常要用QQ和一些同行、朋友、同事交流来谈工作,(QQ号码)丢失后,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有的被害人陈述“(QQ)是我的主要联系方式,平时和朋友语聊、发送文件,是我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有些朋友只有QQ这一种联系方式,与同事之间主要通过QQ来交流,(丢失后)造成我永远都联系不上他们。”

纵观本案事实,无论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涉案QQ号码应当被认定为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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