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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操纵证券价格案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已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A公司将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09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已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A公司将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

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账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将A公司预收购B公司股票的函件,登载于头版头条,直接导致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之后,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问:赵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以案释法】赵某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同时,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1.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2.什么是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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