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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操纵证券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日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规定日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证券操纵与期货操纵分别立法监管到整合性监管的过程。[33]2006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证券、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品整合为金融商品进行统一法律监管,因此,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合并于“禁止市场操纵”条文下进行法律规制。

五、日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规定

日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证券操纵与期货操纵分别立法监管到整合性监管的过程。在日本早前的立法实践中,相关证券法律与期货法律分别规定了禁止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条文。

日本《证券交易法》禁止操纵行情的规定,是以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有关内容为范本的,该法制定于1948年。操纵行情的犯罪是围绕着证券交易的所有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一种犯罪。就操纵行情而言,现实中最多的是操纵股价。操纵股价不仅限于使用对股价产生影响的正确的情报,而且包括使用欺骗、诡计等其他人为的手段,在证券市场上制造出虚假的繁荣状况,为获取最大的利益在对自己最有利的时点上大量买进或大量售出。由于操纵者为获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操纵股价就具有诈欺罪的性质,可以说这是一种古典性的证券犯罪。在日本《证券交易法》中,操纵行情罪分两大类:一类是操纵行情罪;另一类是以变动行情为目的的散布流言蜚语罪。其具体包括:假装买卖、交易罪;通谋买卖、交易罪;变动操纵罪;安定操纵罪以及以行情变动为目的的散布流言蜚语罪等。[32]

日本禁止操纵期货交易的法律主要有《商品交易所法》和《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99条规定:在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时,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进行不以上市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交易;(2)进行伪造交易或使用假名进行交易;(3)与他人串通,在申请自我交易的时候,申请同谋人也以特定价格或约定价格使交易成立;(4)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一系列会使人产生对某商品市场交易的繁荣的错觉的交易,或进行一系列会使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交易;(5)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前述(1)至(3)项规定的活动;(6)散布商品市场行情会因自己或他人的市场操纵而发生变化之谣言;(7)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对重要的事项进行虚假表态或会引起误解的表态。《商品交易所法》第90条规定:在商品市场中出现通过囤积、抛售或其他方法进行过量交易或有进行过量交易可能性时,或形成不正当特定价格或约定价格等,或有形成可能性时,主管大臣有权在他认为必要的时候限制会员在商品市场上进行交易,或限制其受托业务。《商品交易所法》第93条还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内接受交易委托时,必须在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市场提出与该交易有关的申请,而不得以自己为交易对手的方式成立交易。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第44条规定: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任何人不得有下述行为:(1)进行虚假的金融期货交易;(2)在自己提出要约的同时,为使该交易成就,事先与他人串通,要求他人同时承诺其自己所要约的金融期货;(3)以引诱他人来进行金融期货交易为目的,自己单独或串通他人进行使第三人误认某一期货为热销的假象的交易,或进行促使被其垄断的金融期货涨跌行情的交易;(4)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进行上述三款中列举的行为;(5)以引诱他人进行金融期货交易为目的,进行金融期货市场涨跌行情有利于自己或他人的操纵宣传活动。《金融期货交易法》第45条还规定:当大藏大臣认为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已经或有可能超量,已经或有可能形成不正常的行情时,为了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的秩序和公众利益及委托人之利益,大藏大臣可以对会员的金融期货交易和代理加以限制。[33]

2006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证券、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品整合为金融商品进行统一法律监管,因此,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合并于“禁止市场操纵”条文下进行法律规制。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以误导他人为目的,实施下列使他人对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1)实施不以转移权属为目的的虚假证券或衍生品交易;(2)实施不以支付或收取金钱为目的的虚假衍生品交易;(3)实施不以赋予或取得期权为目的的虚假衍生品交易;(4)基于与他人事先的共谋,以约定的价格、时间相互卖出金融工具;(5)基于与他人事先的共谋,以约定的价格、时间相互买入金融工具;(6)基于与他人事先的共谋,以约定的时间、金钱数额提出衍生品交易要约;(7)基于与他人事先的共谋,以约定的时间、交易量提出衍生品交易要约;(8)基于与他人事先的共谋,以约定的时间、条件提出衍生品交易要约;(9)委托或受托实施上述行为。[34]《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2款禁止以诱使他人进行证券或衍生品交易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1)连续实施证券交易或者提出交易要约,可能误导他人相信有关证券交易繁荣,或者可能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波动;(2)传播谣言影响金融工具交易价格,通过市场价格波动操纵市场;(3)在实施证券交易过程中故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35]此外,《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违反法令,基于稳定金融工具价格的目的,连续实施金融工具交易或者提出交易要约,可能误导他人相信有关金融工具交易繁荣,或者可能造成金融工具交易价格波动。[36]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的规定,市场操纵犯罪的法定刑为:应处10年以下惩役,或者1 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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