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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操纵证券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英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规定英国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没有独立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定,而是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统称为市场滥用进行法律规制。对于这种情形,是否认定其构成了市场操纵,FSA尚没有相关的执法实践。

二、英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规定

英国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没有独立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定,而是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统称为市场滥用进行法律规制。[22]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18条“市场滥用罚则”的规定,市场滥用行为是指由一人单独或多人串通或合谋进行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发生于特定市场中的适格投资交易行为;行为是基于不为市场所公知的信息而作出,该信息的知悉与否足以影响正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该行为可能使正常投资者产生关于投资品种供给状况、价格或价值的错误或误导;正常投资者认为或可能认为该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对市场上正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其中,“正常投资者”是指在特定市场上有规律地参与相关投资交易的理性正常投资者。

由于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于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一般根据更为具体的《市场行为守则》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市场操纵。根据《市场行为守则》的规定,市场操纵行为包括拟制交易、价格操纵和不恰当传播信息等三种类型。

其一,拟制交易。典型的拟制交易是指没有实质利益变化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但交易本身却容易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这种交易类似于我国市场上的对敲(matched orders)。从英国的实践来看,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多停留在法律文义层面,在实践操作层面困难重重。因为一些交易起初似乎并未发生实质利益的变化,但随着交易的连续进行,的确在一些情形下某一方的利益发生了变化,一方可能获益,一方可能亏损。如果严格依照“没有实质利益变化”的标准,FSA是很难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对于这种情形,是否认定其构成了市场操纵,FSA尚没有相关的执法实践。

其二,价格操纵。价格操纵具体包括挤榨(squeeze)和狭义价格操纵。(1)挤榨。挤榨一般是利用当事人对交易所所统计交易量的依赖而进行的,即在某种证券短缺时,故意控制其需求,并利用市场的拥挤制造虚假价格。该手法经常出现在利用其他手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过程之中,配合其他操纵手法而使用。在挤榨操纵中,操纵者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控制了一定数量的投资品种,并对市场上相关投资品种的供应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仅有控制本身还不足以构成挤榨,挤榨的构成还必须具备操纵者滥用其控制权力的条件,即操纵者通过成为市场上某一投资品种的主要供应方,来独断地决定该品种的价格以牟得暴利。挤榨的危害并非来自挤榨者突出的市场优势,也不在于挤榨者拥有的控制能力,也不仅仅因为价格朝有利于挤榨者的方向波动。因为资本市场上正常的投资者总是希望价格朝自己理想的方向波动,并且努力减少这一波动过程中自身的风险头寸。挤榨的真正危害来源于挤榨者利用其控制力和市场交易优势对市场某类投资品种独断的定价权。在一个典型的挤榨市场中,整个市场找不到有力的反抗者,他们没有足够的筹码或者工具来抵御挤榨者的独断专行,因此挤榨者在胜负游戏中总是能赢得胜利。(2)狭义价格操纵。《守则》只是禁止投资者将证券价格维系在专断和不正常水平上的狭义价格操纵。专断是指其他投资者基本没有博弈定价的权力,不正常则是偏离市场理性投资者接纳的价格水平,具体判定均没有法定标准,而是交由法官进行个案处理。

其三,不恰当传播信息。不恰当传播信息是指不法行为人通过散播不准确的或误导性信息,来干扰市场价格的走势,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守则将“不恰当传播信息”列入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动因并不在于规范信息披露和传播途径,而是惩戒利用“不恰当传播信息”的手段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23]

根据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397条的规定,在即席判决的情况下,操纵行为构成市场滥用犯罪的,单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非即席判决的,单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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