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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证券交易所的运营一般不直接受英国政府的控制,而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如贸易部和英格兰银行等的指导下实行自我监督和管理。根据该法,英国政府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对从事证券和投资活动的自我管制组织以及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进行管理,从而把自我管理与法制管理融为一体,改变了传统上主要依靠自治自律的管理模式。公司经证券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经营投资业务。

(三)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形式有两种,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

英国证券交易所的运营一般不直接受英国政府的控制,而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如贸易部和英格兰银行等的指导下实行自我监督和管理。证券业的自律机制分为两级,一级是由证券交易商协会、设有立法地位的收购与兼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其他政府机构,如贸易部、公司注册署等也实施监督管理,二级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证券交易商协会是由证券市场的4200名会员直接选举的,由46名委员组成,每年改选其中的1/3。该协会依据其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管理伦敦及其他所属交易所内的交易、信息披露、并购等业务。

收购和兼并问题专门小组由参加伦敦城工作小组的9个专门协会发起组成,主要从事有关企业并购等问题的管理,所依据的管理规则是《伦敦城收购和兼并准则》。

证券业理事会是1978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成立的一个新的自我管制机构,是一个私人组织,由20个以上的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这一机构在英国证券业自我管制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负责证券业务规则的制定、解释和监督。

英国的三个自我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是采用立法手段对证券业进行管理,而自我管理机构则是以非立法方式实施其行为准则。但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非正式合作,如果发现了不法行为,专门小组等会将提案提交贸易部,由后者进行调查和提出诉讼。

英国政府对证券业的管理主要体现为立法管制,这些法案包括: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金融服务法案》等,这些法案对证券交易行为、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必须提供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即便是经过允许的私募发行也需要有简明的“招股说明书”。

(2)关于内部人员交易和自我交易的规定。所有证券交易所内和有组织的场外交易中的内幕人士的交易都要受到禁止和处罚。内幕人士主要是指与公司有某种联系、持有大量某种股份、掌握内部信息者。

(3)自我管制的立法确认。1988年4月在英国国际证券交易所(包括英国证券交易、国际股权交易、金边证券交易和期权交易四大市场)实施的《金融服务法案》,将自我管制责任以法定形式确立下来。制定《金融服务法案》的目的是要将保护投资者的各种规定加以充实,它将监督证券市场的责任分成两大部分:一是自我管制组织,负责对投资业务的授权并监督他们同客户之间的关系;二是核准的投资交易所,负责操作交易市场以及该市场内的投资公司业务。这一新法案的实施,是两种管制职能之间的新的合作关系的体现。

(4)1986年《金融服务法》。根据该法,英国政府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对从事证券和投资活动的自我管制组织以及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进行管理,从而把自我管理与法制管理融为一体,改变了传统上主要依靠自治自律的管理模式。该法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投资公司的批准权。公司经证券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经营投资业务。申请投资业务的公司必须满足该法规定的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关于经营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规定凡是编造欺诈性说明书、操纵市场或未经批准擅自做投资广告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证券投资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种规章制度,有权限制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种类,对违反各种禁令和限制条件的公司,证券投资委员会可向金融服务法庭提出诉讼。

关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和非上市公司证券的管理。取消了《1948年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授权交易所可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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