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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英国监管模式的影响,香港政府一贯对证券市场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证券及商品市场的活动几乎不受监管。1987年10月的股灾发生之后,香港政府证监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成立,取代了当时3个法定监管团体。监管涉及香港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活动,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职能,以及执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规。以确保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有关资料得到全面披露。

(三)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

受英国监管模式的影响,香港政府一贯对证券市场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证券及商品市场的活动几乎不受监管。由于1973~1974年间的股灾,促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市场及保障投资者的措施。1974年初,制定了《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同年设立了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证券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1975年,颁布了《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1976年制定了《商品交易条例》,设立了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这一管理架构在20世纪70~80年代基本维持不变。

1987年10月的股灾发生之后,香港政府证监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成立,取代了当时3个法定监管团体。证监会的职责包括:

(1)监察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其结算、交收和存管系统。其目的是确保这两家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确保其运作和风险管理系统是有效率的。为达到此目的,两家交易所还必须建立负责任及有效的自我监管制度。

(2)给证券及期货交易商及其顾问,以及杠杆外汇买卖商发牌。目的是确保一般市场参与者对与他们交易的人士及机构抱有信心,相信对方是有效率、诚实及财政健全的。

(3)监管涉及香港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活动,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职能,以及执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规。以确保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有关资料得到全面披露。

(4)审批希望在香港分销、公开、集合投资计划。以确保集合投资计划达到适当的结构规定及全面披露有关资料,以便投资者取得所需资料以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

(5)执行有关的监管规定,并监察在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的交易。以辨认出价格及交易量的不寻常波动,保障市场的健全运作和投资者的权益。

对证券交易的禁止:

(1)卖空。根据香港《证券条例》第80条,卖空行为属于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万港元及入狱半年。

(2)造假市买卖。任何在证券交易中制造假象,借以托高、压低某证券价格的活动均属造假市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港元及入狱两年,并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3)内幕交易。

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体现在《保障投资人士条例》、《证券(公开权益)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及《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等法规中,主要有两方面:

(1)禁止有关人士使用欺诈或误导等手段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或参与其投资安排,违者可最高罚款100万港元及入狱7年。

(2)凡未经证监会事前核准的招人招资广告,一律禁止擅自刊登,否则可被判罚款50万港元及入狱3年。

对证券经纪人(公司)的监管:由证券监理专员和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进行。证券监理专员由港督任命,指导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并行使各项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职能。

纪律委员会是一个设于监察委员会之下的机构,主要受理由证券监理专员、监察委员会等提出的对证券经营机构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注释】

[1]中国证监会网站。

[2]吴振信等:《对我国上市公司地区分布的实证分析》,载《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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