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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规从各州分别制定立法发展到联邦政府立法。证券市场的全面崩溃对美国震动很大,迫使美国政府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严密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后来经过大量的补充条款和规定所完善,构成了一个对美国证券市场严密监管的网络。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法案,并于1991年3月经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

(三)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是一种分离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以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

在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各州对证券市场有各自的立法规范,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蓝天法”,第一个作出了证券发行及证券推销员必须登记,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所有证券未经许可不得出售。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检查。损害公司资产、欺诈行为和不遵守登记条款者要负刑事责任等规定。此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这种法律在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规从各州分别制定立法发展到联邦政府立法。开始于1929年的大萧条,给美国资本市场造成沉重打击,到1932年,不到3年时间里,道·琼斯工业股票指数下降了89%。证券市场的全面崩溃对美国震动很大,迫使美国政府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严密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例如,1933年针对发行市场而制定的《证券法》,1934年针对交易市场而制定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的《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70年通过的《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后来经过大量的补充条款和规定所完善,构成了一个对美国证券市场严密监管的网络。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有:

1.发行与交易的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初次公开,初次发行股票的公司都要公开发行注册书、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附件。发行注册书的内容包括:公司注册日期和过去五年的进展情况,主要产品市场及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过去五年的财务资料及逐年的审计分析报告,公司财产情况,公司董事及主要职员的资历和报酬情况,公司过去的法律诉讼情况,公司普通股的股价和股利等情况。二是持续公开,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后,每年要公布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定期报告。三是内部交易人关系的公开,发行公司要公开公司的董事、重要职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一种股票数量达到10%以上的股东的情况,并且在以后股权发生变动时应做持续公开。

发行与交易公开的原则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所普遍遵循的原则,这条原则也在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

2.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则

由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使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在始于1929年的大萧条中遭受灭顶之灾。因为许多贷款买股票的人无力归还贷款,引发了银行纷纷破产的连锁反应。为此,在后来制定的证券法规中,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行业务分离,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由投资银行专营,同时,投资银行也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美国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才告松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金融市场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美国开始放松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从1987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1970年《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授权部分银行有限地从事证券业务。1989年4月起,美联储开始允许银行持股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在市政收益债券、抵押债券等方面进行承销和交易活动。1989年9月,美联储批准J.P.摩根公司通过其非银行子公司从事全部证券业务。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法案,并于1991年3月经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利,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使小投资者不必担心受骗或被大投资者阴谋吞噬,从而增强中小客户对股市的信心。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规定,《1999年金融服务法》规定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但不允许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控股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自营与经纪、保险包销及以自有资金参与企业并购等业务;但除储蓄性金融机构外,《1999年金融服务法》禁止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子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另外,《1999年金融服务法》允许设立专门从事企业融资业务的新型批发金融机构(Wholesa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WFI)。对于WFI,无论以公司本身的方式,还是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方式,都不允许从事零售业务,但不受储蓄保险制度的限制。

3.禁止从事证券欺诈和操纵的原则

美国证券法律对证券欺诈、假冒和操纵活动都做了严格界定,并明确规定禁止这些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4.对违反证券交易法的人进行严厉制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也有了明显的变化。1995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出规定,要求所有从事金融衍生交易的公司和银行,必须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此项业务作出充分披露,以保证金融衍生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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