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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侵犯好又多百货商场商业秘密案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电脑资讯部副部长。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2012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某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电脑资讯部副部长。2012年8月,李某在明知公司对电脑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他商业机构进行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2012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某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计669万元。

【以案释法】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是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部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的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思考题

1.商标许可包括哪几种类型?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哪几个特征?

3.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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