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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价旅游合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研究旅游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它的法律性质,这是确定旅游合同内容以及归责原则的前提。它不仅对于旅游者至关重要,对于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也尤为重要。从以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由于目前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对于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请求权等,事实上旅游者是得不到保障的。

第二节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

研究旅游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它的法律性质,这是确定旅游合同内容以及归责原则的前提。它不仅对于旅游者至关重要,对于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也尤为重要。然而,对于这个问题却素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居间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行纪合同、承揽合同;还有学者认为是混合合同。从全国各地旅行社实际使用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内容来看,一般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主,但合同的性质基本属于混合合同,包括国家旅游局2000年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的旅游业是一个发展中的行业,同时又是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行业,这样很容易造成旅游合同的性质不统一、不规范。现将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分析如下:

1.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行社的义务:

①提出约定旅游给付的义务。旅行社的最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内容、品质、方式以及次序提出旅游给付。内容、品质如何,首先应以合同书面记载为准,如书面记载不明或者有出入,订立合同前发给旅游者的说明书、公开的广告等,也可以参考;包价旅游的给付必须整体提出,这是区别于旅游代办合同的关键一点。

②组织义务;

③确保旅游者安全的义务;

④对旅游辅助人的履行承担责任(这是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⑤对旅游者在旅游购物中承担的协力义务;

⑥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义务;

⑦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等等。

(2)旅行社的权利:收取旅游费用。

(3)旅游者的义务:

①按时交纳旅游费用的义务;

②协力义务,等等。

(3)旅游者的权利:

①具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有的全部权利;

②替代权;

③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④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

⑤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请求权,等等。

这里暂且不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权利与义务。

从以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由于目前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对于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请求权等,事实上旅游者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现在实行包价旅游合同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强行操作,不仅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对于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具有巨大阻碍作用。后面的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也能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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