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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解约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解约责任解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在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了一条,即对于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解约责任

解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解约,必然要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弥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出境旅游自身的一些特点,解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解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成行前和行程中的差别等等。另外,针对出境旅游中的安全因素,还特别规定了安全解约责任一条,即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解约权方面,德国新民法典大量简化了原民法典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包括:取消了必须以债务人的过错行为作为解约条件;取消了以拒绝履行为威胁作为解约条件;对约定的解约权以及法定的解约权做了接近统一的规定(新民法典第346条);取消了原第350—353条对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因货物的灭失解除合同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消了原民法典第327条2款中的附有返还义务的债务人的特权;取消了原民法典第989条以下有关返还占有的参照适用。从解约条件方面来看,原来的第361条因定期业务而解约的推定以及455条1款因所有权保留而解约的推定已经完全被取消。

新的解约条件应当说更加简明:即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且债务人在债权人设置的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有依据约定履行合同,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新民法典第323条1款)。此外,按照新民法典第324条,违背第241条2款所规定的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对象或者利益之义务(即所谓保护义务),也构成解约条件,不过只限于再履行合同已经不符合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同样,新民法典对解约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新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之后有返还履行以及不当得利的义务(新民法典第346条1款)。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产生金钱赔偿之后果(新民法典第346条2款)。仅在例外情况下,即按照所谓“领域说”,品质瑕疵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之要求不是由债务人所引起的情况下才免除债务人的金钱赔偿义务;这时债权人仅有主张权返还不当得利(第346条3款)。因此,负有返还义务的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改善,因为如他已经利用了应当返还之物,就只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1.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游者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2.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普通人都会感到很不公平的判例,却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免责条款是指因一定的情况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免责的情况。在示范文本中主要指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在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了一条,即对于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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