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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全球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热门话题。换言之,经济全球化将最终导致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和协调。与经济全球化的提法相对应,法律发展的这一趋势也可以称为法律全球化。作为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自然与经济密切相关。

五、法律与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热门话题。关于何谓经济全球化,虽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可以说尚无统一的定义,但它表达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和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越发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经济资源愈益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地流动,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和技术的广泛传播使各种壁垒和阻碍逐渐消除,国家间的经济关联性和依存性不断增强,各国经济的发展与外部世界经济的变动愈加相互影响和制约。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和国际分工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并非一种新现象,最早可追溯至哥伦布地理大发现之后的不久。只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有力推动和迅速发展。主要原因有:东西方由对抗走向对话,使国际形势趋于缓和;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市场经济体制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有力地促进了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科技革命加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跨国界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将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

众所周知,一国法律是深深根植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之中的,但同时置身于联系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紧密的国际社会中,又不可能不受到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而为了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进一步推动国际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就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关系,协调各国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也更加需要各国法律之间互相交流,相互借鉴,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扫清法律上的障碍。换言之,经济全球化将最终导致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和协调。这一趋势,一方面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家法律的范畴,对各国的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价值乃至政治制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为例,仅在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缔约国就签署了55个一揽子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后,更是不断地谈判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另一方面是通过各国法律的相互影响、借鉴和移植。如从整体上讲,中国的《公司法》与美国、香港等普通法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极为相似,但关于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安排却显然是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与经济全球化的提法相对应,法律发展的这一趋势也可以称为法律全球化。它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法律规范及其执行日渐互动和依存的状态,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的一个长期借鉴、移植、渗透、融合的演化过程。虽然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褒贬不一,但它作为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已在许多领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不仅表现在私法领域,如由联合国机构主持签署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及《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而且也表现在公法领域,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的内容方面则涵盖了经济、政治、军事、金融、贸易、人权、环境、资源等各个方面。

【阅读材料】16.1 波斯纳及其法经济学

提示:提到法经济学,就不能不提到这一领域的集大成者——波斯纳。

理查德·A·波斯纳,1939年1月11日出生在美国纽约,1959年毕业于耶鲁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62年哈佛大学毕业后,即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秘书工作,1963年转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在这个主管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机构历练了3年后,波斯纳又到美国的联邦司法部担任助理,1967年出任美国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9年到1978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任教。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波斯纳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

对于波斯纳来说,从政府官员到学者,然后从学者再到法官,角色的不断转换使其有机会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在其最重要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推出中文版的时候,他曾经感慨地说,在美国,法律专业人员总是把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而不是把它看作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换句话说,美国的学者总是用法律来分析法律,把法律看作是能够自给自足的社会现象,而没有将其放入整个社会进行工具价值分析。作为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自然与经济密切相关。一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资源的配置。过去中国法学界对法律的认识到此为止,至于法律如何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法律本身的好坏如何判定,法学工作者一般不会细细追究。在别人止步的地方,波斯纳开创了一门崭新的法律经济分析学。1973年《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版发表,到现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修订出版了5次。其引证率之高,在学术界和政界影响力之大,无出其右。1999年,《美国法律人》杂志评选20世纪美国最有影响的100位人物,波斯纳名列其中。今天,在中国的大学中,凡是攻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生,其阅读书目中一定有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为一本教科书与专著的混合体,《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两个基础,一个是波斯纳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中接触到的大量案例;一个是美国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前者使波斯纳找到了问题,而后者使波斯纳发现了解决问题的理论。波斯纳通过对芝加哥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等人学术观点的归纳总结,得出了一个大胆的结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就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他对美国的财产法、契约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宪法以及程序法进行了具体的评估,并且结合案例给出了许多有趣的建议。譬如,为什么商标法仅仅将商标权授予实际销售商呢?他认为,“你不能仅仅为你和其他人可能销售的产品梦想一个名字而在商标局注册,从而排斥他人使用这些名字的权利”。因为“允许这样储存商标,可能会导致人们在设计商标方面投入过度的资源。商标注册处也可能会被数百万的商标所阻塞,从而使销售者为避免侵犯注册商标的权利而进行的商标注册检索变得成本很高”。用波斯纳的观点来解释中国《商标法》第4条再合适不过了,因为该条规定,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人根据需要,可以注册商标。

然而正如德国哲学家伽德默尔所说,“任何知识都是片面的”。波斯纳及其法经济学试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解释规则,但法律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经济学所能解释的。如果说,波斯纳打开了一扇窗户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之外的风景,那么,真正要认清法律的本来面目,还必须走出法律的屋子,站在人类文化的高地上,全方位地审视法律这一独特的现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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