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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宪法运动的历史合流

时间:2022-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宪法运动创生的新法律范式,无论是自由建国、新政社会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理念,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全球化运动,使其突破政治国家的主权藩篱从而获得普世化的传播与移植。作为“私法”的法律全球化运动,仰赖作为“公法”的宪法运动。法律全球化与宪法运动,彼此构成历史正题和反题,既相互呼应,又相互抗衡,这也预示了第四波宪法和法律全球化运动出现的可能性。



   18世纪以降,相应于这三波宪法运动,世界法律也同样经历了三波全球化运动。[39]第一波法律全球化运动,大致在18世纪晚期到1914年一战之前,它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美法自由革命为代表,构成古典自由法范式全球运动,它依托于以英帝国为代表的贸易、军事霸权为核心的法律殖民和移植运动。第二波法律全球化运动,大致发生在20世纪初叶到1968年之间所谓的“短二十世纪”(short twentieth century),以法国社会连带主义、美国新政、社会主义、法团主义、法西斯主义等思潮为代表,构成社会法范式全球运动,它依托于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意义上的社会反向自我保护,构成全球范围内对自由主义法律观的社会化反题,同时也构成20世纪反殖民法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波法律全球化,大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到2008年金融危机,它以公法新形式主义、政策分析法学、程序主义、法律经济学、新治理主义等为代表,构成新自由主义法范式全球运动,它依托于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贸易、金融、投资全球法律趋同化为核心的法律自由化运动。从18世纪以来经历的这三波法律全球化运动,也正好对应于从西耶斯的第三等级宪法、施米特的权威自由主义宪法到德沃金的赫拉克勒斯(Heracles)宪法[40]这三波宪法运动。其中的对应关系,又大致可以分梳为以下若干层次:

   首先,法律“全球化”运动主要依托于“私法”的“全球化”力量。18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主权秩序,决定了法律传播仍然囿于领土分化的逻辑,突破法律领土分化的主要动力,则源自以资本主义为核心动力的跨国私法运动。由宪法运动创生的新法律范式,无论是自由建国、新政社会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理念,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全球化运动,使其突破政治国家的主权藩篱从而获得普世化的传播与移植。作为“公法”的宪法运动,倚赖作为“私法”的法律全球化运动。在这个意义上,阿克曼施米特的政治立宪理念,有赖于波斯纳—哈耶克的经济宪法实践。

   其次,法律全球化运动在民族国家层面的“接受”,也仰赖于宪法在“公法”价值秩序层面的焊定,无论是19世纪的民法典、20世纪的社会福利法和晚近的去管制法律运动,这三波全球化私法运动,都需要借助主权国家的宪法运动及其公权(public rights)范式的转移。作为“私法”的法律全球化运动,仰赖作为“公法”的宪法运动。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哈耶克的经济秩序蓝图,实际都仰赖于阿克曼—施米特的政治立宪设计。

   复次,每新一波宪法运动的酝酿,往往都出自前一波法律全球化运动的危机,旧有的“私法”危机,刺激了新的“公法”复兴;同样道理,新一波法律全球化运动的酝酿,也往往出自前一波宪法运动的危机,旧的“公法”危机推动了新的“私法”复兴。“公法”与“私法”这两波长时段历史运动,既相互呼应,又相互制约,相互形成正题与反题,进而构成当代世界法律全球化与宪法危机的基本历史背景。波斯纳—阿克曼、哈耶克—施米特的历史争论,将持续作为一种宪法辩论的基本模式而延续下去。

   最后,法律全球化—宪法运动这两大波法律范式的更替,包含有两个维度:既有其各自内部法律范式的更替,也有两波运动之间的相互替代;既有私法/公法各自运动内部的模式更替,也有私法/公法运动之间的范式替代;同时,范式更替,并不意味着被取代范式的消失,不同运动内部被更替的范式,既可能在未来时间内被重新激活,也有可能在另外运动的内部以新的形式复活

   综上所述,以上两波法律历史运动,内含了私法/公法、国内/国际、经济/政治、自由/平等、自治/规制等多重矩阵关系,是我们理解当代世界政治法律运动内在机理的基本理论框架。

   18世纪以来的三波宪法运动,从西耶斯的第三等级宪法、施米特的权威自由主义宪法到德沃金的赫拉克勒斯宪法,构成法律历史运动的一个方面;三波法律全球化运动,从19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法范式、20世纪初叶的社会法范式再到20世纪晚期的新自由主义法范式,构成法律历史运动的另一方面。法律全球化与宪法运动,彼此构成历史正题和反题,既相互呼应,又相互抗衡,这也预示了第四波宪法和法律全球化运动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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