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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张力,对于司法从业人员而言并不陌生。因此,有限的法律,是可以规制“无限的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借用韦斯曼的论述,哈特认为那些无法预见的因素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解释规则在具体事实语境中产生不确定性,换言之,存在这样的情况,它的发生超出了法律的预见,这种法律的预见体现在法律的标准情形和确定意义之中。
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张力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张力,对于司法从业人员而言并不陌生。世间发生的事情总是千千万万,而固定的法律条文在数量上却总是有限的。要以有限的死条文,去应对千千万万、层出不穷的生活事实,必定会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首先澄清的一点是,当我们把“无限”和“有限”这两对概念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必然包含一种矛盾性的假设。换言之,我们并不假设“无限”与“有限”之间就必然地、内在地包含一种相互之间的冲突,好像“有限”不能指导“无限”就是一个绝对的、不证自明的道理。在这里,我们必须对“无限”进行一个区分。对于我们所讨论的“无限的生活事实”,应该要区分为“无限的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和“无限的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实际上,“有限”的法律条文可以对“无限”的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具备指导意义。打个比方,在我们可预见的生活事实里面,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跑到商店里面去偷了东西,偷东西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这种可预见的事实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但是,法律没有必要针对每个个体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刑法规定,张三偷东西要受到惩罚,李四偷东西要受到惩罚,以此类推,如此种种。相反,法律只要规定,偷东西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而不管主体是谁,那么,通过这样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有限”法律条文,就可以去统合偷东西这一可预见行为拥有无限主体可能性的生活事实。因此,有限的法律,是可以规制“无限的可预见的生活事实”。

除却上述的理想状况,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有限的法律在面对“无限的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本身时,所要面对的困难。如果“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包含了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那么,“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与之相反,则有可能包含了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计算性,因为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有可能是简单的,也有可能是复杂的。从外延的角度来看,“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包含了“简单的生活事实”和“复杂的生活事实”。这其中,部分内容会与“可能的生活事实”发生重叠,但是,“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是一个在外延上比“可预见的生活事实”要大得多的概念。比如,在本案中,“不可预见的生活事实”是:尽管李术兰所患并非绝症,但是由于医保制度的不完善,本来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护理和保障,却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享受,只能由邓明建一人独自承担,且几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地在“照顾卧病在床的母亲”和“为生计而奔波”这两者之间“走钢丝”,给患者和照料者都带来了极大的苦楚,李术兰一再强烈要求自杀,但是苦于行动不便无法自行去买农药,于是只能委托儿子去买农药,然后自行喝下农药自杀。但是,“安乐死”目前在中国大陆还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于是协助自己母亲自杀的邓明建,就成为了“罪犯”。这种不可预见的“复杂”的生活事实,就比张三纯粹出于某种私人目的而杀人的“简单”的生活事实要难以处理。或许,法律可以预见“简单”的生活事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在这种“简单”的基础上预见一些“复杂”的生活事实;但是,法律没有办法预见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贫困、不能自理的家长要求子女创造条件促成自己结束生命,而这种家庭的悲剧,又是和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联系在一起。

本文之所以要先行对“有限”和“无限”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乃是因为,正是在“有限”面对“无限”发生困难时,也就是我们所讨论有限的法律条文面对“无限的不可预见的复杂生活事实”之时所发生的困难,借用哈特的术语,笔者称之为“法律暗区困境”(the predicament of legal penumbra)。

借用韦斯曼的论述,哈特认为那些无法预见的因素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解释规则在具体事实语境中产生不确定性,换言之,存在这样的情况,它的发生超出了法律的预见,这种法律的预见体现在法律的标准情形和确定意义之中。对于所有超出这种法律的预见范围之外的问题,哈特称之为“暗区问题”(problems of the penumbra),由此而引发的案件,就是“暗区案件”(penumbra cases)[5]

实际上,哈特有关“法律暗区”的论说,其核心就是我们在本节开篇所称的“可预见性”,因此,我们不妨称之为“可预见性”论说(the predictability thesis)[6],其本质乃是有关预见性的评断。这种可预见性论说,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命题:

命题1 对于所有事实F而言,如果F在法律预见的事实FP范围之内,则适用法律L,因此就有一个集合,是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事实(f L)。如果用逻辑符号来表示,则是[7]

那么,对于不同的事实而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对于事实F1,则适用法律L1;F2,则L2,依次类推到事实FN,则适用法律LN。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事实FN而言,只要它在FP范围之内,则必定存在一个法律LN与之相对应。

与此相应的是,还有一个在“可预见性”之外的相反命题,即命题2:

命题2 如果事实F°不在法律预见的事实f P范围之内,则没有针对这种事实的可适用法律:

哈特正是从以上两个命题当中推导出了他的“法律暗区”命题:

推论1 “法律暗区”命题:当事实F°不属于可适用法律(f L)的事实集合之情形时,“暗区案件”(CP)就产生了,即:

如果我们对哈特的“暗区”命题和推论进行详细的追思,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哈特是从机械“裁决者”的角度(the perspective ofmechanised arbiter)来观看疑难案件。从“裁决者”的角度,其关心的是认定哪些事实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以便对案件所包含的所有情况这块原始布料进行裁剪;其次,还必须考虑适用何种法律或者规则来进行裁决,即遴选那些对于经过裁剪的事实有意义的法律和规定。之所以称之为“机械的”,是因为在这个过程里面,其实哈特并未假设裁决者与受众之间有沟通的必要性,当案件的卷宗摆到裁决者面前的时候,裁决者所做的,与一般的文职人员没有太大的不同,就是从文字的角度对案件卷宗做出判断、进行分析、然后给出意见。在这一过程中,裁决者似乎并不需要与受众之间有太多的沟通,因此,要么这种观点假设了裁决者与受众之间沟通的“无必要性”,要么就是假设了一种“最小限度”(minimalist)的沟通,即他们之间的沟通只服从于法律裁决的目的,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这种“机械裁决者”,和韦伯设想的“法律自动售货机”一样,法官只是法律的机械、被动执行者,“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8]。所谓的“法律暗区”,就是投进这个“法律自动售货机”中的诉状所包含的主张和事实,没有被法典涵盖,因此,导致机器“吐不出”相应的判决,造成机器“卡壳”或者“机器故障”。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哈特的“法律暗区说”,并不完全适用于“孝子弑母案”。如果我们仅仅运用哈特的这种“机械裁决者”视角,就会发现,恰恰相反,这个案件非常容易判决。有以下这么几个事实是大家公认的、没有争议的:

(1)中国法律目前并不承认“安乐死”;

(2)中国刑法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属于故意杀人罪;

(3)李术兰产生轻生念头,主动要求邓明建购买农药,希望结束自己生命;

(4)邓明建明知喝农药会致死,仍然购买农药给李术兰,并协助后者喝下农药,致其死亡

从这四个基本事实出发,我们可以充分运用三段论来进行推理。首先,根据《韦氏大辞典》的解释,“安乐死”指的是“出于仁慈的原因而以一种相对无痛苦的方式,杀死因为疾病或受伤而无望的个体(人或者饲养的动物),或允许其死亡的行为或实践”[9]。因此,“安乐死”里面包含的元素有:接受方自愿死亡;实施方知道该行为或实践会剥夺接受方的生命。按照这个定义,“安乐死”就是在实施方明知自己行为或实践会剥夺接受方生命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或实践,客观上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从(1)和(2)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5)在“安乐死”中,实施方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或实践,由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而客观上又存在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安乐死”中的实施方触犯了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6)“安乐死”中的接受方是否授意实施方作此行为或者愿意在实施方的帮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该意图并不影响第(5)推论的成立。

(7)邓明建协助李术兰进行了“安乐死”。

(8)李术兰希望邓明建协助自己结束生命,乃是“授意、自愿”行为。

结合(5)、(6)、(7)、(8),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9)李术兰的意图,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而邓明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我们仅仅从“机械裁决者”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本案其实并不存在哈特所说的“法律暗区”,恰恰相反,本案落在了法律“可预见性”的范围之内,因此,并不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哈特的“法律暗区困境”进行修改。受哈贝马斯启发,笔者借用“生活世界”的概念,对哈特的“法律暗区困境”的“可预见性”这一理论内核进行修改。笔者认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导致“法律暗区困境”的产生,并不在于法律的“可预见性”,而在于“生活世界的情理”(Lebensweltemotionalität)[10]。因此我们可以对哈特的原初命题进行修正:

修正命题 对于所有事实F而言,不管F是否处于法律预见的事实(f P)范围之内,由于该F所携带的情理诉求(f E),而造成了无法适用法律的局面,我们称之为修正版的“暗区案件”()。如果用符号来表示,则是:

对于这样的一种“法律暗区案件”,哈特提供了怎样的解决方案呢?这就过渡到哈特提出的另外一个概念——“开放结构”(open texture)[11],也就是第二节的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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