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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民生保障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最常见的法律条文表述用语。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规则的原则。有的把宪法归类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地位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在民生保障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每个人对法律的了解应该从中小学就开始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感触最多的是民法、刑法、婚姻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部门法,相比较起来,对宪法就陌生多了。在关系我们日常生活,处理矛盾纠纷,维护个人权益时,多是运用部门法,用不到宪法,因此,觉得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了,太高深了,宪法跟我们生活的相关性、联系性、密切感不太强。

殊不知这些部门法就是依据宪法而产生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最常见的法律条文表述用语。

说到“宪法”,这一词,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早在典籍《尚书》中就有“鉴于先王成宪”的记载,《国语·晋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的论述,在《管子》中也有“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的用语,《汉书·萧望之传》中也有“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的说法。但是,这里的宪法只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刑律。虽然有的用语里含有“国法”“根本大法”的含义,但是并不具有近现代宪法所蕴含的人权保障、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等内涵。一直延续至今的宪法概念起源于西方经验,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移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念的基础上,融入中国实践整合出来的,是近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法制的结果。

关于如何理解现代宪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规则的原则。如英国法学家布赖斯认为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借此并在此之下,国家的生活乃得进行”,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法国法学家波若认为,“宪法是具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肯尼思·惠尔认为,“宪法就是用一个文件体现出来的管理一国政府的法律规则的总和。”美国规范主义法学派代表凯尔逊认为,宪法是各种纯粹和抽象的规范的综合,这种规范是管理国家和它的公民的。有的把宪法归类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如美国的米勒认为,美国意义的宪法是一个成文宪法,政府的基本权力根据它而成立,并受它限制而被规定。这些权力又根据它而被分配于各部门。还有的学者从宪法的形式和实质角度分析,认为形式上的特性就是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实质上的特性是指宪法的内容是规范国家的根本组织的法律。观点和角度各有不同,但是都比较注重宪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形式和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注重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独特性。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1年1月24日,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郑重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这里提到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统一整体,常常形象地比喻为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除了宪法之外,还有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等法律。人们习惯性地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称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即把宪法称为“母法”,把其他法律称为“子法”。

究其原因,一是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只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地位不同。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例如,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物权法是宪法中有关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的具体化。三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四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五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必须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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