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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环境责任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直接源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联合国正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主要标志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全球契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强调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10项基本原则。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生产力。随着生产力提高到一定高度,经济就进入全球化阶段。这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自然过程,具有客观规律性。而经济全球化又反过来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十分广泛,技术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都可以列入经济全球化的范畴(1)。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缓和协调劳资矛盾的手段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80年代被重提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兴起,国际社会无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在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加入世界经济分工、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走上承担社会责任之路。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全球化进程迅速加快,它突出的表现为资本全球化、市场全球化、贸易规则全球化。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促进了经济繁荣,但与此同时也打破了既往的利益格局,加剧了社会矛盾。如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无节制滥用,劳资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的强弱悬殊,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和劳动力成本的“探底竞争”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等。这些矛盾的混合,导致经济全球化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困难,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必须重构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

国际社会经过长达数十年的艰苦谈判,终于确立了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但是有关劳工标准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特别是全球化进程中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最为严峻,劳工标准自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关注的焦点。从“社会条款”之争到“体面劳动”“全球协议”的提出,围绕劳工标准问题,各国政府和不同利益集团在各种舞台上展开了长达数十年的争论和谈判,始终没有形成共识。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已经发展为控制和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它有义务也有能力在实施劳工标准方面有所作为。在这种国际形势下,要求跨国公司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声音日趋强烈,跨国公司也意识到最终将别无选择,与其被动承受,还不如主动承担更多的包括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又被各国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直接源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1991年,美国大型牛仔制造商Levi-Strauss的海外工厂,在监狱般的工作环境中使用年轻女工的事实被曝光,引起媒体舆论和消费者运动的极大关注,该工厂立即成为“血汗工厂”的典型。为挽救其公众形象,该工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生产守则的贯彻实施。这些内部生产守则,从内容上看包括消除童工、禁止歧视、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劳工权利和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生产条件方面。随着更多的企业制定内部生产守则,这又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由于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生产守则有着明显的商业目的,而且其实施状况也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存在着相当局限性。在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NGO组织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的“外部生产守则”。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92个由商贸协会制定,32个由非政府组织制定,4个由国际机构制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通过代表制程序制定的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这些公司有迪士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这些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国家。这些外部生产守则,主要是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社会首脑会议宣言》和1992年地球首脑会议的《里约宣言》等来制定的。这些外部生产守则,不具有强制性,而由企业自愿选择是否认可,在实施上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检查或认证的方式进行的。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中,有关国际组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说WTO重点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话,那么社会条款所关注的却是劳动者的权利。所谓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公约。社会条款的基本内容涉及劳工的基本权利,包括该工人应享有工作权、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的权利,以及参与和享受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机会等。

联合国正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主要标志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全球契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强调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10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涉及4个方面,分别是:1.人权方面:(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2.劳工标准方面:(1)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2)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3)消除童工;(4)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3.环境方面:(1)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2)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3)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4.反贪污: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2)。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召开,参加会议的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2002年7月,《联合国全球契约》正式启动,它恳请企业对待其员工和供货商时都要尊重其规定的9项原则。2004年6月,“全球契约”领导人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宣布将反腐败增列为“全球契约”的第10项原则。“全球契约”不具有强制性,它是一个自愿性计划。在4年多的时间里,“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的代表、15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世界环境日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6月5日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3)

2012年6月20—22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简称“里约+20”)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有120多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里约+20”地球峰会,共同研讨和努力达成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规则。同时,除政府首脑外的世界各国权威专家、非政府组织领导、关注绿色经济的商界领袖代表和各国主流媒体等各界代表也齐聚巴西,与会人数超过5万人。“里约+20”峰会意义重大。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可持续发展的序幕;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共有183个国家代表团和70个国际组织参加会议,确定了经济发展与能源环境的一系列国际规则,开启了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征程;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再次回到里约热内卢举行,因此被称为“里约+20”地球峰会。大会主题:一是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下实现绿色经济,二是为可持续发展建立全球制度框架。这是一次时隔20年之后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人类发展大事。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将“里约+20”可持续发展大会称为联合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会议之一。中国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演讲,全面阐述中国对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的原则立场,并就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三点建议。温家宝说,保护资源环境、实现永续发展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展望未来,我们期待一个绿色繁荣的世界,“这个世界没有贫困和愚昧,没有歧视和压迫,没有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和人为破坏,而是达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环境友好的平衡和谐,让现代文明成果惠及全人类,泽被子孙后代”。为此温家宝就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我们既要勇于承担保护地球的共同责任,又要正视各国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不同的客观现实,继续发扬伙伴精神,坚持里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确保在这一过程中各国获得公平的发展权利。”(4)

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正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的重要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国家想在这个问题上置身事外都是不可能的。参加国际环境公约,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合作,有利于取得外交主动权并及时反映自己的利益。不参加国际环境公约不仅在“环境外交”中失分,受到国际社会的舆论和道义谴责且必将在与世界各国的正常经济、贸易、商业、文化、科技等交流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国际环境公约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制定和签署,这些公约是世界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进行对话并开展合作的重要基础。2001年之前,中国已缔约或签署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包括危险废物的控制、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臭氧层保护、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物种国际贸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核污染防治、南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等12类,共52项国际环境公约。2004年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公约履行主要有以下几个:

2004年11月11日,《斯德哥尔摩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并成立了由14个部门组成、环保部负责的国家协调小组,制定并向《公约》秘书组提交了国家执行计划。根据《公约》,中国淘汰了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开展全国性的POPs调查和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多氯联苯类农药的削减、处置和替代示范项目,开展多种活动引起公众关注。

《鹿特丹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公约》,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建立了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对化学品进出口进行技术监督;颁布禁止或者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清单,并根据《公约》规定对清单作了调整;对5类限期淘汰的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行出口登记。

2006年7月10—14日,《蒙特利尔议定书》执行委员会第49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速淘汰CFCs协议”的申请,取消对向条款2中的国家出口氯氟烃即CFCs的限制,截至2007年7月7日,CFCs和哈龙在中国的生产和消费全部停止,提前实现了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兑现了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多边基金执委员会第54届《蒙特利尔议定书》会议通过了中国的淘汰CFCs管理计划指南,为2008—2010年的三年行动规划制订了中期计划,批准了两个执行中的工业规划2008年的行动方案。

2008年,中国完成了“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机构能力建设研究”。2008年3月6—7日,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改委、欧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北京举办了关于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研讨会。

中国于2009年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进行了修订,将其时间范围扩展为2010至2030年。它确定了35个新的优先保护领域,指出了规划期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政策和指导原则,同时明确了近期、中期和长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了保护的优先领域、优先行动和优先项目以及相关保障措施。到2009年年底,超过6万种生物和数十万份种质资源样本已被分类登记,并建立起国家级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平台。生物多样性评估试点工作已在16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国家生物多样性评估系统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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