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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者关于注意义务的界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刑法学者关于注意义务的界定与外国刑法学者相比,我国刑法学者更侧重从义务的概念蕴涵方面入手,展开对注意义务的界定。

二、我国刑法学者关于注意义务的界定

与外国刑法学者相比,我国刑法学者更侧重从义务的概念蕴涵方面入手,展开对注意义务的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

第一种界定认为: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法律上认为应当为必要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9]

第二种界定认为:“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中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10]

第三种界定认为:“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11]

第四种界定认为:“注意义务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需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12]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也对注意义务作了各种界定,例如,陈朴生教授认为:“称注意义务,指在社会生活上所要求于平均人(如平均驾驶人、平均医师)之客观的注意义务及具体的行为人以其能力为标准所要求之主观的注意义务,系法的义务,即应认识(预见)构成要件之结果之义务,以预见义务为其骨干。”[13]林山田教授则认为注意义务是一种社会共同生活中为社会所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他指出:“任何人参与社会共同生活之各种活动,均应谨慎从事,以避免其行为发生危险,而破坏他人之法益。行为人假如违背此一社会共同生活中社会所共认之行为准则,而不保持依据客观情状所应有之注意,此即构成行为之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制造法律所不允许之风险,故具有行为不法。依据客观情况而可认定行为人为特定行为时,客观上应保持相当之注意程度,行为人因之即负有注意义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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