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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注意义务与间接的注意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讲,间接的注意义务主要出现在具有组织结构关系的行为场合中。由于这种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在违反这种注意义务,致直接行为人产生过失行为并因此而发生构成要件结果时,对间接行为人成立的过失形态,刑法理论又称之为“监督过失”。关于监督过失的类型、成立条件、成立范围以及处罚根据等问题,笔者将在“监督·管理过失中的注意义务”一节中展开论述。

五、直接的注意义务与间接的注意义务

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是以避免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为内容,还是以通过监督他人的行为而间接避免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为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刑法中的注意义务分为直接的注意义务与间接的注意义务。

(一)直接的注意义务

所谓直接的注意义务,是指以避免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为内容的注意义务。一般来讲,直接的注意义务也主要出现在行为人单独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合中。例如,行为人驾驶汽车时,所负担的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就是以避免自己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为内容。这种注意义务就是所谓直接的注意义务。它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一般都与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行为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就具有产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的、现实的危险。例如,进行焊接工作的人员,如果违反有关注意义务,就有直接发生火灾事故的危险。

(二)间接的注意义务

所谓间接的注意义务,是指以监督、督促直接行为人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间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发生为内容的注意义务。一般来讲,间接的注意义务主要出现在具有组织结构关系的行为场合中。例如,工厂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生产活动时,一般要求其上级有关主管或监管人员在场进行监督、指导,或者在从事这种危险作业之前,对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或安全培训。根据这种要求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就是所谓间接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的特点在于,间接行为人的行为一般与构成要件结果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作用于”直接行为人的行为,间接地与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关系。换言之,行为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一般不具有产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的、现实的危险。例如,作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如果不履行事前的安全操作培训的注意义务,或者在直接作业人进行危险作业时,不履行在场监督、指导的注意义务时,并不会直接产生构成要件的结果。要产生这种结果,就必须要介入直接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由于这种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在违反这种注意义务,致直接行为人产生过失行为并因此而发生构成要件结果时,对间接行为人成立的过失形态,刑法理论又称之为“监督过失”。关于监督过失的类型、成立条件、成立范围以及处罚根据等问题,笔者将在“监督·管理过失中的注意义务”一节中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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