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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指称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意义与指称意义与指称的关系是西方语言哲学中的一个争论焦点。因此,语言有所指是语言有意义的标准。弗雷格没有详细说明每一个语言表达式是如何与其指称联结起来的,但他始终强调语言表达式有所指是语言表达式有意义的标准。这就是说,两个专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却具有相同的指称。

第二节 意义与指称

意义与指称的关系是西方语言哲学中的一个争论焦点。密尔、弗雷格和胡塞尔很早就研究这个问题,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明确提出指称论的观点,即认为名称通过指示或指称外界的事物而具有意义,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一个名称代表、指示或指称它的对象。与此相反,后期维特根斯坦、斯特劳森、蒯因等人则从不同角度对指称论进行批驳。刘易斯从严格蕴含的内涵逻辑出发,提出一种与此相关的意义理论。

指称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近代,密尔是它的一个重要倡导者。在他看来,每个名称都代表着某种事物,例如,“菲多”这个名称代表某一条狗,“伦敦”这个名称代表某一城市。一个名称所代表的事物就是这个名称的意义,也就是这个词的意义。密尔还注意到,两个摹状词语可能指的是同一个对象,但是具有不同的意义。例如,“英国的首都”和“英国最大的城市”这两个摹状词短语,都指的是同一个城市,即伦敦,可是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为了解释这种现象,他提出关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的理论。按照他的观点,大多数词和摹状词短语都同时具有外延和内涵的作用,它们既指示那些它们是其名称的人或物(外延),同时又包摄或表示某些简单的或复合的特性,某些人或某些事物由于具有这些特性才成为这些词或摹状词短语所指示的对象(内涵)。因此,如果询问一个词的意义,那就是问两个问题:其一是问这个词所指示的是哪个人或哪些人,哪个事物或哪些事物;其二是问这个人或这个事物是通过什么样的特性或特征而被描述的。对一个人或一个事物可以从许多不同的方面加以描述,这些不同的描述在内涵方面各不相同,在外延方面则是相同的。密尔强调一个词或摹状词短语的内涵就是这个词或摹状词短语的意义。这种内涵论的观点在当时虽然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对后来的指称论的发展起了很大影响。

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与指称论有联系,但他不是严格意义的指称论者,因为他始终强调意义和指称的区别,大大发展了密尔关于两个摹状词短语可能指示同一个对象,但具有不同意义的观点。他是从A= A和A=B这两个简单的同一命题着手探讨这一区别的。他首先提出这样的问题:A=B这个命题为何能够比A=A这个命题提供更多的知识?例如,“暮星”和“晨星”都是指同一个星体,即金星,为何“暮星就是晨星”这个命题比“暮星就是暮星”这个命题提供更多的知识。他的回答是:一个命题中除了名称及其所指的对象之外,还有第三种因素,这就是名称的意义。一个名称之所以能够指称它的对象,就是由于它具有这种意义。“暮星就是晨星”这个命题之所以比“暮星就是暮星”这个命题提供更多的知识,就是因为暮星和晨星虽然指的是同一个星体,但暮星和晨星这两个名称具有不同的意义。他说:“专名(指号、指号的组合、表达式)表述它的意义,代表或指示它的指称。我们借助于指号来表达它的意义和指示它的指称。”[10]弗雷格承认,人们可能对专名的意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有人可能把它的意义理解为“柏拉图的门生”,另一个人可能把它的意义理解为“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如此等等。不过,在他看来,只要人们把这个专名的指称理解为同一个人,在对意义的理解上的这种差异是可以允许的。

弗雷格一方面强调意义和指称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强调意义和指称是有联系的。他认为人们构造或使用任何语言,都一定有所指示或指称,否则,说出的语言只是一些空洞的声音,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语言有所指是语言有意义的标准。他说:“在意义中,我们总是给一个符号加上一个涵义和一个指称,在没有涵义和指称的场合下,我们就无法谈到符号的意义。”[11]诚然,在日常语言中,有一些只有涵义而没有指称的词,他认为这是日常语言的一个重大缺点。弗雷格没有详细说明每一个语言表达式是如何与其指称联结起来的,但他始终强调语言表达式有所指是语言表达式有意义的标准。对于任何语言表达式,如果它没有指称,我们可以通过约定来给它们确定指称,也就是确定它们与对象的指称关系。

弗雷格对名称、意义和指称这三者的关系作了这样的概括:“指号、它的意义和它的指称之间的正常联系是这样的:与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意义,与特定的意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特定的指称(对象)相对应的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指号。”[12]例如,上面提到的“晨星”和“暮星”这两个名称(指号),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而它们的指称(对象)却只有一个(金星)。这就是说,两个专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却具有相同的指称。同一个对象同时是两个名称的承担者,尽管在把这个对象看做其中一个名称的承担者时所根据的标准与把这同一个对象看做另一个名称的承担者时所根据的标准是不同的。他说:“同一种含义在不同的语言,甚至在同一种语言中,是由不同的表达式来表达的。这条规律的确也有例外。在完善的指号构型中,当然一定只有一个特定的含义与每个表达式相对应。但是,从许多方面来看,自然语言都达不到这个要求,我们必须满足于至少在同一语境中同一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13]

弗雷格还用下列图表来说明命题、专名、概念词分别与其意义、指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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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概念词达到对象,比专名达到对象要多走一步,即要通过概念而达到对象。他把这一步画在一个水平上,以表示它是在同一水平上发生的,对象和概念具有同样的客观性。从概念到对象这最后一步也可能不存在,这就是说,这个概念可能是空的。[14]

可以看出,弗雷格的指称论观点是不彻底的。就他主张名称的含义决定名称的指称这一点而言,他的观点接近于指称论的意义论,但就他强调意义(或含义)区别于指称这一点而言,他的观点又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指称论的意义论。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关于意义和指称相区别的观点受到指称论的主要代表人物罗素的反驳。在罗素看来,弗雷格强调名称或指号的意义与指称的区分,这表明他没有把指称论贯彻到底。他一方面假定指号都有所指,另一方面又承认有些指号没有所指,因而他的这一区分没有能够解决语言中出现的无所指的空指号问题。罗素认为,弗雷格的错误在于他没有把专名和摹状词区别开来,因而他关于“意义与指称之间的全部区别在设想上是错的。”[15]罗素主张用专名和摹状词之间的区别取代弗雷格关于意义和指称之间的区别。

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角度考察意义与指称问题,他认为表达式既具有意谓的功能,又具有命名的功能。他说:“每个表达式不只是说某种东西,而且是说它是某种东西;它不但有一种意义,而且指一定的对象。”[16]这就是说,表达式既含有一定的意义,又指示特定的对象,但表达式的意义和表达式指称的对象并不是同一的,在表达式的实际运用中,表达式的意义往往不同于它所指的对象。例如,“a大于b”和“b小于a”这两个表达式,说的是同样的事态,但两者的意义不同,它们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同样的事态。胡塞尔的这个观点类似于弗雷格对于含义和指称的区分。不同的是,在弗雷格看来,语句的意义是它的思想,语句的指称是它的真值,而在胡塞尔看来,语句的意义是它的思想,语句的指称则是它所指的事态。他说:“事态是语句的外延和指称,而意义则是抽象的和客观的意识内容。[17]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之间的关系在于,表达式的指称取决于表达式的意义,意义是表达式与指称之间的中介,因此不能撇开表达式的意义而去确定表达式的指称。他说:“表达式的指称是由表达式的意义决定的”,“表达式能够获得对客体的指称仅仅有赖于它的意义。”[18]另一方面,表达式的意义并不依赖于它的指称,因为表达式的意谓功能先于指称功能。表达式的意义不受它的指称对象是否实际存在的影响;即使它的指称对象并非实际存在,表达式的意义也不受其影响。他说:“所指称的对象可以是虚构的,这并不会使表达式变得没有意义。”[19]例如,“飞马”、“圆形的方形”等表达式不指称任何实际的存在物,但这些表达式仍是有意义的。胡塞尔还把那些有对象与之相对应的意义,即有真理性的意义,称为“实在的意义”,而把那些没有对象与之相对应的意义,即那种不能有真理性的意义,称为“虚设的意义”。不过,他认为虚设的意义,如“圆形的方形”这个表达式的意义,并不是无意义的。

罗素可以说是指称论的集大成者,他接受了密尔、弗雷格的某些观点,同时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与密尔等人一样,他也坚持指称论的基本思想:“所有的词都具有意义,这就是说,它们是一些代表它们自身之外的某些东西的符号。”[20]又说:“语言的要点是:语言是具有意义的,——那就是说,它是和它之外的某种东西有关,那种东西一般说来是非语言性的。”[21]他在后期还提出词的意义等同于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个新观点。他说:“当我们问到什么东西构成意义时,我们并没有问谁是语词所指的个体,而是问什么是该语词与个体之间的、使前者意指后者的关系。”[22]根据这个基本思想,他先后提出语法指称论和逻辑指称论这两种相互密切相联,但又有所不同的理论。

罗素在撰写《数学原则》的那段时期里侧重于从语法关系方面论证其指称论的观点。他说,从语法上看,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在自然语言中最为重要,它们的语法作用各不相同,但从它们所代表的东西来看,它们都指示某种不同于自身的“项”(term)。他认为“项”是哲学语法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词,他把项分为两类,即“事物”和“概念”。事物是由专名指示的项,它包括各种现实的存在物,也包括各种非现实的、虚构的东西。概念是由形容词和动词指示的项,由形容词指示的项是谓词或类概念,由动词指示的项是关系。至于作为命题的语句的意义,罗素认为可以把它看做语句所包含的词的意义,不过,语句的意义是一个统一体,而不是语句所包含的各个词的意义的简单总和,因此必须注意表示某种关系的动词在这个统一体中所起的作用。他说:“在主谓命题的逻辑中,专名是这种命题的主词,形容词是命题所判断的内容,即作为谓词的类。动词表达构成命题的关系,与命题涵项相关。”[23]

在这段时期里,罗素坚持指称论的这样一个基本观点:语言在实在中具有它的非语言的对应物,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在于它所代表或指示的对象;也就是说,我们所思考或谈论的任何对象都具有它的存在,一个名称的意义与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是同一的。至于对象的观念和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罗素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即指称关系。他说:“当一个观念出现在命题中,这个命题不是关于观念的,而是关于以某种特别的方式与这个观念相联系的项时,观念就是指称。”[24]在他看来,当我们谈论指称时,我们就是在谈论与观念相联系的项。在这里,罗素所说的观念,不是指洛克、休谟等人所说的头脑里的观念,而是指语言表达式的内涵。他接受了密尔关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认为概念的外延是由其内涵决定的,专名和通名的意义就在于它们所指的对象,也就是它们的外延。意义就是观念所指示的那个不同于观念自身的项。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始终与它指称的对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后,罗素在撰写《逻辑原子论的哲学》那段时间里,在意义理论上转入了逻辑指称论的立场。在前一段时期,他侧重于从日常语言的语法形式方面阐述他的指称论思想。后来,他则强调语言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认为日常语言中对语法的要求非常松弛,因此陈述句的语法形式可能只是它的表面的逻辑形式,而不是它的真正的逻辑形式。如果我们把陈述句的表面的逻辑形式误以为是它的真正逻辑形式,日常语言的语法形式就成为我们的思想桎梏。为了克服语法指称论的这个缺点,罗素在逻辑原子论的基础上提出他的逻辑指称论。

按照罗素的观点,专名和个体相对应,命题和事实相对应。专名和个体之间存在着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即相对于一个个体而言,必定有而且只能有一个专名。专名是一个用以指称某一个体的简单符号,这个个体就是这个专名的意义。至于命题和事实的关系,罗素认为事实指的是某一个体具有某种属性或者某些个体具有某种关系,事实的存在不以我们对它的想法为转移。命题是对某一事实加以肯定或否定的陈述句,命题的真伪是由事实决定的。专名和个体之间只能有命名这一种关系,命题和事实之间则有或对或错这两种可能的关系。在原子命题和原子事实、分子命题和分子事实、普遍命题和普遍事实,等等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或者说,命题和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同构关系。因此,专名和个体之间、命题和事实之间,都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论专名或者命题,它们的意义都在于它们各自所指或表述的对象,即在于它们所指的个体或所表述的事实。

罗素的语法指称论和逻辑指称论可以说是传统的指称论意义理论的两个变种,前者强调专名的意义是专名所指示的项,即事物,形容词和动词的意义是它们所指示的项,即概念;后者则强调专名与个体、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专名的意义就是专名所指示的个体,命题的意义在于命题所表述的事实。无论语法指称论或者逻辑指称论,都强调语言事物和非语言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在于它所指示的对象。这一点正是指称论的意义理论的核心思想。

维特根斯坦在其撰写《逻辑哲学论》的时期里,在哲学上持逻辑原子论的观点,在意义问题上持逻辑指称论的观点。与罗素一样,他也认为名称和对象都是逻辑上简单的,也就是无结构的,因此,名称和对象之间是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指称关系。名称所指示的对象就是名称的意义。他说:“在命题中名称代表个体。”[25]又说:“名称表示对象,对象就是名称的意义。”[26]与名称和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不同,命题和事实之间则是描述关系,因为事实是有结构的,它只能通过具有同样结构的命题来描述,而不能通过无结构的名称来命名。他说:“我只能命名对象。记号代表着对象。我只能谈到对象,我不能论断它们。一个命题只能说一件事物是如何,而不能说一个事物是什么。”[27]

关于命题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认为从命题意义的来源上看,命题具有意义的根据在于命题作为事态的语言图像而描述事态。按照他的“图像论”,命题的本质在于描述实在,而命题之所以能够描述实在,是因为命题是实在的图像,是我们所设想的实在的模型。他强调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命题与事实之间的描述关系,这就是说,命题的意义既不在于事实之中,也不在于命题自身之中。他说:“命题之中不包含它的意义,而或许仅仅包含表述它的可能性。”[28]命题的意义也不是命题所描述的事态本身,因为命题的意义独立于它所描述的事态。例如,“p”(命题)和“—p”具有相反的意义,但是与它们相对应的都是同一个事实。从命题意义的判定标准来看,他认为“命题的意义在于命题与原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符合或不符合。”[29]

总的来说,与弗雷格一样,维特根斯坦也主张意义和指称的区别;同时,与罗素一样,他也主张名称和命题的区别。与他们不同的是,维特根斯坦把这两种区别结合到一起,这表现在他认为名称只有指称而无意义。命题则只有意义而无指称。他强调的是命题的意义,并认为如果理解了一个命题由以组成的各个记号的指称,并且理解了这些记号的结合方式,那就能理解这个命题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在其活动后期转而批驳指称论,认为如果把名称所指示的对象看做词的意义,就会导致或者把一些有意义的词因其没有指称对象而看做无意义的,或者为一些不指示实体的词虚构出一些并不存在的实体,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他还强调指称的不确定性和语词的意义对语境的依赖性,并由此论证不能说名称的意义就是名称的承担者。例如,如果认为为了说明“五”这个词的意义,向别人指着五个苹果,别人都可能把指着五个苹果这个动作理解为“苹果”这个词的意义。或者相反,当你指着五个苹果,以表示“苹果”这个词的意义就是那一堆东西时,别人却可能理解为你所指的是“五个”。因此,指示定义是不明确的,在每个场合下都可以对它作不同的解释。他说:“如果(意义)一词被用来标志与词相对应的东西,那么我们对这个词的使用是不恰当的,这混淆了名字的意义和它的承担者。如果某先生死了,我们说这个名字的承担者死了,而不是说意义死了。”[30]他认为指称论只适合于一种特殊的语言游戏,即命名这种语言游戏,而且命名游戏并不是其他语言游戏的基础,反而需要其他语言游戏作为它的基础。

斯特劳森也反对罗素等人的指称论观点,他从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这一根本区别出发,认为:“提出语词(就我使用这个词的含义来说)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词使用于构成某些真的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31]在他看来,语词的意义不可能等同于该语句在某一特定场合下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意义不可能等同于该语句在某一特定场合下所作出的论断。因为谈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不是谈论它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所有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者断定某个事物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约定。因此,一个语句或语句是否具有意义的问题,与在某一特定场合下所说出的该语句是否在那个场合下正被用来作出一个或真或假的论断的问题,或与该语词是否在那个场合下正被用来指称或提到某个事物的问题,没有任何联系。

按照斯特劳森的观点,在使用中确定语词的指称对象的一般指导或一般惯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般性的指称惯例。二是一般性的归属惯例,前者指的是根据处于语词的描述意义之外的语境要求对确定指称对象的一般指导,后者指的是根据语词本身所具有的归属性意义所要求的某一种类,或者应当具有这种属性意义所要求的某些特性。斯特劳森特别强调指称惯例的指导,认为它过去一直被逻辑学家所忽视或错误地加以解释,因为他们大多只注意语词的定义,而定义只是对语词的归属性意义作出说明,根本没有考虑到语境的要求。所谓语境他指的是时间、地点、说话者的身份、说话者的意向、说话者和听话者的个人历史,以及说话时的其他种种情况。正是由于语境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广泛性,不可能以纯形式的手段加以把握,因此不能绝对地规定一个语词的意义。斯特劳森由此断定,没有任何语词或表达式以某个确定的对象作为它的意义,因此指称论的基本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他嘲笑说,如果罗素关于“意义即指称”这一理论是正确的,那么这一理论就暗示出人们能够从口袋里掏出“手帕”这个名称的意义。

蒯因也是传统的指称论的反对者,他非常强调意义和指称的区别,认为如果把意义和指称区别开来,那么语义学这门不严肃的学科就分解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意义理论和指称理论。意义理论的概念,除了意义这个概念之外,主要是同义性、分析性等。指称理论的主要概念则是命名、真理、指称、外延以及变项的值。他说:“一旦把意义理论与指称理论严格分开,就很容易认识到,只有语言形式的同义性和陈述的分析性才是意义理论要加以探讨的首要问题;至于意义本身,当做隐晦的中介物,则完全可以丢弃。”[32]

蒯因赞同弗雷格把名词、指称和意义区别开来的观点,认为无论就单称名词或普通名词而言,在意义和指称之间都具有很大区别。就单称名词而言,他援引弗雷格关于“晨星”和“暮星”的例子,说明某些名词可以是同一事物的名称,但具有不同的意义。就普通名词而言,他认为普通名词的意义和它的外延(即普通名词所指的某种事物的类)之间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具有心脏的动物”和“具有肾的动物”这两个普通名词在外延上相同,在意义上则有区别。诚然,就普通名词而言,人们较少把外延和意义混淆起来,像在单称名词的情况下把意义和名称混淆起来那样。可是,在哲学里把内涵(意义)和外延或者把涵义和指称混淆起来,确实是很平常的。

在蒯因看来,如果把意义和指称混为一谈,就会把意义这个概念看做一种实体,好像“人”这个词的意义就像某个人的邻居那样可以捉摸,“暮星”这个词的意义就像天上某颗星那样清楚明白。有些人认为,如果谁怀疑和否认意义概念,谁就是把世界想象为那样一种景象:在那里,只有语言,而没有语言所指称的事物。可是,蒯因反驳说:“实际上,我可能承认有万象纷纭的事物,承认单称语词和一般语词以其进入我们心灵内容的各种方式来指称那些事物,却从未论及意义问题。”[33]

蒯因还认为,哲学上的某些混乱就是由于把意义和指称混为一谈所造成的。例如,柏拉图主义者认为,共相具有独立存在,非存在之物(如飞马)亦有其存在,因为指称就是它的意义。蒯因则认为柏拉图主义者把意义和指称混为一谈,这是他们把他们的共相本体论强加于我们的一个手段。

C.I.刘易斯从严格蕴含的内涵逻辑出发,提出他的意义理论。按照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意义理论,词的意义就是词所指称的对象,这就是说,他们把词的意义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命名关系,这种观点与他们主张的外延逻辑有关。与他们不同,刘易斯强调内涵逻辑,他不满意实质蕴涵的外延逻辑,而提出严格蕴涵的内涵逻辑。因此,他不把词的意义仅仅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命名关系,而提出词的意义具有四种方式,外延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对于意义的这四种方式,刘易斯作了详细的说明:“从外延(denotation或extension)这种含义或方式来说,所有的词都具有意义;从内涵(connotation或intension)这种方式来说,所有的词也都具有意义。关于词的意义的这两种方式是传统的和大家熟悉的(尽管人们在说明它们时并非总是相同)。为了对意义作更加清楚的说明,最好再补充两种形式,它们在这里被分别地称为‘延扩’(comprehension)和‘意谓’(signfication)。可以把意义的这四种方式简述如下。①一个词的外延就是这个词能够被应用于其上的所有现实事物的类(class)。②一个词的延扩就是这个词能够被正确地应用于其上的所有可能的或者可以无矛盾地想象的事物的总类(classification)。③一个词的意谓指的是事物中的那样一种特性,这种特性的存在表明把这个词应用于这类事物是错误的。④从形式上考虑,一个词的内涵等同于所有其他那样的词的一种结合,在这些词中每一个词都一定可以应用于这个特定的词被正确地应用于其上的任何事物。”[34]

按照刘易斯的观点,一个词的外延就是这个词被应用于其上的所有现实事物的类,例如,“猫”这个词的外延就是所有现在活着的猫这个类,它包括此时此地这只现实的猫,但不能把它归结为这只现实的猫。词的外延有不同的情况。专名(如“丘吉尔”)和抽象名词(如“蓝色”)的外延,指的是一个单一的对象。表示非现实事物的词的外延为零,这种词所指的对象有两种情况:一种对象虽然是非现实的事物,但仍可以无矛盾地想象其存在,如“半人半马的怪物”等;另一种对象不仅是非现实的,而且不能无矛盾地想象其存在,如“圆形的方形”等。大量的词的外延,如“猫”、“树林”、“石头”等,既不是零,也不是指单一的对象。一个词的“延扩”,就是这个词所能正确地应用于其上的所有可能的或者无矛盾地想象的事物的总类。刘易斯在这里特别使用“总类”这个词,以表示一切可能的类,这就是说,一个词的延扩除了包括它的外延之外,还包括其它成分,除包括一切现实事物外,还包括一切可能的或可以无矛盾地想象的事物。对延扩的唯一限制,就是无矛盾的可思维性,因此,只有自相矛盾的词的延扩才等于零。例如,“半人半马的怪物”这个词没有外延,但有延扩,而“圆形的方形”这个词既没有外延,也没有延扩。一个词的“意谓”指的是事物中的哪一种特性,当一个词被应用于某个事物时,如果这个事物具有这种特性,那就表示这个词被用对了。例如,当把“猫”这个词应用于某个事物时,如果这个事物具有属于动物、属于猫科等特性,这个词就用对了。因此,他认为一个词的意谓构成这个词被正确地应用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尽管它不能保证这个词将实际地被应用于这一事物。对于一个词的内涵,刘易斯认为可以从“语言的意义”(linguistic meaning)和“感觉的意义”(sense meaning)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从语言的意义来说,一个词的内涵,等同于所有其他那样一些词的结合,其中每一个词都可以应用于这个词被正确地应用于其上的任何事物。例如,“猫”这个词的内涵包括“动物”这个词、“猫科”这个词以及这两个词的逻辑积(logical product)。就感觉的意义而言,一个词的内涵指的是我们在使用这个词时在我们脑海里出现的那些支配这个词的用法的标准。

对于意义的这四种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刘易斯也作了一些分析。就外延和延扩的关系而言,他认为根据上述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词的外延包括在这个词的延扩之中,因为一个词的延扩,除了包括这个词的外延,即这个词可以应用于其上的一切现实事物外,还包括这个词可以正确地用于其上的一切可能的或者可以无矛盾地想象的事物。就延扩和内涵的关系而言,他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向相反方向发展的关系,即当延扩缩小时,内涵则扩大,反之也是如此。例如,“红脸蛋的”这个词的内涵可以包括小孩和苹果。可是如果说“红脸蛋的、金发的小孩”,我们就扩大了这个词的内涵,而缩小了它的延扩。因此内涵为全的词,其延扩为零;反之,内涵为零的词,其延扩为全。这就是说,任何内涵为零的词都可以应用于任何实在的或可能的对象,至于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刘易斯认为,有些词的内涵和外延并不互相决定,也就是说,有些词的内涵的变化并不影响它的外延,反之也是如此,例如,把“太阳”和“红太阳”相比较,后一个词的内涵增加了,但这两个词的外延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总之,任何两个词只要延扩相同,它们的内涵和意谓也便相同。任何两个词只要内涵相同,它们的延扩和意谓也相同。可是,两个词的意谓相同,它们的内涵和延扩却不一定相同。任何两个词的延扩相同或者内涵相同,它们的外延也相同。可是,两个词的外延相同,它们的延扩、意谓和内涵却不一定相同。

笔者认为,意义和指称的关系是语言哲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具有探讨的价值,西方语言哲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各种观点,在不同侧面上有其合理因素,值得重视。罗素等人主张的指称论即认为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一个名称代表或者指称它的对象,名称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是语言事物和非语言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些看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它提出的“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这种说法则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把一个名称的意义与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等同起来,仿佛“桌子”这个名称的意义就是眼前的这张桌子,这就会使人误以为意义是某种物质实体,结果招致斯特劳森的嘲笑,仿佛一个人能够从口袋里掏出“手帕”这个名称的意义。但是,仅仅从一个名称代表、指示或指称它的对象这个观点去观察意义问题,不把意义看做任何物质实体,而只看做一个名称与其对象之间的一种代表、指示或指称的关系,或者简单地说,一种对应关系,那么斯特劳森对指称论的嘲笑就不能成立了。从日常的语言实践来看,情况也是大致如此。例如,“孔丘”这个专名的意义不外是它代表、指示或指称我国古代的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等,“椅子”这个通名的意义不外是它代表、指示或指称一类有靠背、能坐靠的家具等。这种代表、指示或者指称的关系正是名称的意义所在。

我们的这种观点与弗雷格、胡塞尔、蒯因等人关于指称不同于意义(或含义)的观点是一致的。弗雷格提出“晨星”和“暮星”这两个名称的含义不同,而指称相同,胡塞尔提出“a大于b”和“b小于a”这两个表达式说的是同样的事态,但两者的意义不同,蒯因提出“具有心脏的动物”和“具有肾的动物”这两个普通名词的意义不同,而指称相同。我们也认为,一个对象可能有几个名称,每个名称各有不同的意义,然而它们的指称却是同一的。这一区别也表明不能把一个名称的意义与它的指称对象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把意义看做物质实体。

笔者认为,只要不把意义和指称对象等同起来,不把意义看做物质实体,那就容易解决虚构的、不真实的事物的名称的意义问题。语词的意义与语词所指的对象不是等同的,意义不是某种物质实体,因此表示虚构的、非真实的人或物的名称,如“哈姆雷特”、“福尔摩斯”、“飞马”、“金山”等,都是有意义的,尽管它们所指的对象并不真实地存在,而仅存在于神话或小说之中。如果否认这些名称或语词的意义,那就无法解释人们何以能够欣赏那些描述虚构故事的文艺作品。

笔者还认为,只要不把意义和指称等同起来,不把意义看做物质实体,那也容易解决关于所有的词是否都是名称、是否都具有意义的问题。密尔认为所有的词或者几乎所有的词都是名称,这一观点受到维特根斯坦、赖尔等人的批驳。笔者倾向于赞同后面这些人的观点。在各种语词中,专名和通名以及作为专名和通名使用的词组(限定摹状词)是名称,然而形容词和动词并不代表个别事物或某一类事物,它们不是名称,前置词、连接词、冠词等也是如此。密尔之所以把所有的词或者几乎所有的词都看做名称,这可能是受到他的指称论观点的影响,即认为一个词只有当做名称使用,具有其指称对象,才具有其意义。笔者认为动词、形容词以及连接词等与名词不同,它们不是名称,不把任何个别事物或某一类事物作为自己的指称对象,然而它们都具有意义,即具有各自的字面意义。例如,“黄色的”、“圆形的”等形容词表示某种性质或形态,“举起”、“介绍”等动词表示某种动作或关系,“在……之上”、“在……之间”等前置词以及“和”、“或”等连接词表示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如此等等。它们都具有意义,否则它们就不能在语言中发挥其作为语词的作用。如果把所有的词都看做名称,并把名称的指称对象看做词的意义,就会导致把一些有意义的词因其没有指称对象而看做无意义的这样的错误。与此相关,还需指出,指称论只适用于说明专名、通名以及作为名称使用的词组的意义,而不适用于说明形容词、动词、前置词、连接词等语词的意义。

至于维特根斯坦、蒯因等人根据指称的不确定性提出意义的不确定性的论点,我们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五个苹果”的事例,蒯因关于“加瓦盖”的事例所表明的指称不确定,从而意义不确定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这种情况并不能否定名称的意义在于名称代表、指示或指称它的对象这个基本论点。

指称论的主要局限性在于它只是孤立地、静止地、或多或少有些机械地分析语词的意义,而没有注意考察人们在使用语言的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意义的多义性和变异性问题。指称论者一般局限于只从语法或逻辑的角度研究意义问题,弗雷格、罗素等人特别强调意义理论的逻辑方面,主张把心理因素排除于这种研究之外。他们着重考察语词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不研究语词和对象之间的许多中间环节,不研究语言的使用环境,不研究语言和语言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考虑语言使用者的心理因素以及言语行为的效果,等等。总之,他们没有认识到,语言作为一种与人类思维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应当密切联系人们使用语言的实践活动来辩证地、历史地考察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针对指称论的这个重大缺点,后期维特根斯坦以及斯特劳森、蒯因、克里普克等哲学家对指称论提出的批评,有许多是能够成立的。

刘易斯试图在用内涵逻辑补充外延逻辑的基础上,用意义的这四种形式去补充自密尔以来关于内涵和外延的观点,同时也去修正关于词的意义就是词所指称的对象这个传统观点。指称论的哲学家们大多认为,非实在的对象(如“飞马”、“独角兽”等)是不能命名的,指称这些非实在的语言表达式是没有意义的。刘易斯则把命名和指称区别开来,他认为对于非实在的对象,我们不能用词去指称,然而可以用词加以命名,也可以用语句加以言说。而且,既然可以言说,那么关于这类对象的语言表达式也是有意义的。总之,刘易斯用内涵逻辑去补充外延逻辑,并从内涵逻辑的角度去分析意义概念,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这一点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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