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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十二次全国 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是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形势下召开的。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办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促进了司法公正。

在第十二次全国 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是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总结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来的检察工作,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推向前进,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昨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作了重要讲话,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我讲五个问题。

一、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来的回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党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检察机关置身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团结一心,锐意改革,奋发进取,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明确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三年多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着眼于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检察人员的头脑,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提出并认真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宪法定位和检察工作实际,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等任务和措施,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法律监督深入开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加大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批捕、起诉工作进一步加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部署,积极探索建立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等有效做法,深入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查办窝案串案;在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加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二千五百九十五人,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一百七十七亿多元。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共向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三万五千余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了廉政建设。

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六万八千五百一十三件、撤案九千八百六十三件。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重视追究遗罪漏犯,又注意防止冤及无辜。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九千九百二十九件,抗诉质量和效果明显改观。对刑事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和被监管人诉讼权利,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九万三千六百四十四件次。大力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使各个诉讼环节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依法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有效化解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注意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办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促进了司法公正。

专项工作成效显著。在抓好日常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立足检察职能,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工作。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和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专项工作;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以及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为了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连续开展了清理来信来访积案和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涉检信访问题等专项工作。通过开展这些专项工作,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的经验。

三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思想,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决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方面作出了新的成绩。

(三)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坚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围绕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办案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考评机制,形成了落实总体要求的良好导向;制定批捕、公诉案件证据标准,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尺度;完善办案安全责任制,强化了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复查和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情况专项检查,集中解决了一些执法不规范、违法违规办案的问题。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队伍素质等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办案质量逐年提高。

(四)检察改革稳步推进,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参与改革的研究论证,在完善检察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加强执法保障、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制定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侦查工作机制、审查逮捕方式和公诉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创造性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了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和立案、逮捕报备制度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取得初步成效。深化检务公开,建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着力解决队伍与业务相关联的突出问题,队伍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明确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建立巡视制度、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和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制度,普遍实行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认真执行检察官法,推行检察官逐级遴选,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进了队伍的依法科学管理。制定实施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大教育培训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队伍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人员比例从二○○二年的百分之三十九提高到二○○五年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三。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修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持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确定示范院和重点帮促院,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实行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解决基层编制紧张、人才短缺、经费困难等问题,争取中央为检察机关增补了二万多名专项编制。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形象得到改善,涌现出王书田、白云等一批先进典型,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检察官的良好风貌。

(六)执法保障不断改善,基础建设长足发展。将检务保障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格局,积极争取中央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改善执法条件。经费保障力度逐年加大。二○○三年至二○○五年,全国检察机关财政拨款年均增长百分之十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检察院专款和投资达四十亿七千万元,二○○五年比二○○二年增长百分之七十七。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检院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为解决基层检察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提供了政策支持。“两房”建设快速推进。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一千五百五十个检察院新建了“两房”,拥有“两房”的检察院比例由二○○二年的百分之三十四增加到百分之八十。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全系统投入建设资金十多亿元,一级专线网升速扩容工程已经完成,百分之八十五的地级院和百分之五十的县级院接入了二级和三级专线网。办公、办案装备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

军事检察机关在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新的贡献。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在维护铁路运营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解释、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宣传、对口援藏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成功主办了亚欧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与东盟总检察长会议,发起建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取得积极成果。

回顾三年多的历程,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加强,在锐意改革中发展,在破解难题中前进。我们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深化和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奠定了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我们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积极进取,埋头苦干,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我们不断加深对法律监督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积极应对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坚持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年多来,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重视办案和队伍建设。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锐意创新、开拓进取,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

第一,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检察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自觉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业务与队伍、力度与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保证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必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落实“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第三,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把推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

第四,必须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这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把“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贯穿于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始终,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在加大力度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协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要把服务大局的着力点放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同时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找准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不断创新服务大局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等有效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果。

第六,必须着眼于加强基层建设和解决队伍与业务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检察队伍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采取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方式方法,有计划、有目标、有载体地推进。要把解决队伍与业务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切入点,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使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七,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增强检察事业的发展活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不图虚名,凡事讲究实效,真正使好思路、好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八,必须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要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执法透明度,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增强监督的刚性,把检察工作置于党、人大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全面进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要求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所有这些,都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党中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指导思想。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合作的扩大与加强,为我们合理吸收人类司法文明的成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为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近,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进行的高度,系统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深刻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作出了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等重要论断,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作出决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法制建设和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反映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的下发,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抓住这个机遇,人民检察事业就会迎来更加美好的前景,人民检察院就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在看到机遇和有利条件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挑战。一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国际局势在发生深刻变化,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有的还在增多,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腐败现象仍比较严重,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防范、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十分繁重。三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务十分繁重。

检察机关自身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还不适应。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有些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执法不规范,影响法律监督效果。二是检察队伍的总体状况与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适应。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极少数人执法违法甚至贪赃枉法。一些地方办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面临断档。三是检察体制、工作机制和检察理论建设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经费保障体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经费仍很困难。

以上情况表明,检察事业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倍加清醒地认识肩负的责任和面临的挑战,倍加努力地巩固、发展检察工作的良好局面和势头,以时代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在新的起点上迈出新的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总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进一步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稳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发展。

认真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要清醒地认识新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健全批捕、起诉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和方式,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当前,要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分别不同情况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改进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方式,探索依法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平安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要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密切关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坚持“抓系统、系统抓”,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推进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案件线索和涉案信息管理,强化上级检察院的组织指挥作用,加强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增强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规范发展。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检察职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预防对策研究,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

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促进实体公正与促进程序公正相结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要坚决抗诉。要依法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的监督,防止放纵犯罪。重视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切实改变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明确监督重点,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着力抓好抗诉工作,继续推行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形成监督合力。要充分认识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增强监督意识,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既提高发现问题、监督违法的水平,又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水平,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要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注意分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突出表现,进一步明确监督的重点和着力点,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带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确定服务重点,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要增强促进发展和促进和谐的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继续做好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工作,积极探索为中部地区崛起服务的新途径和新举措,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要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还是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尽力做好相关工作,使执法办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也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要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在执法活动中深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检察工作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坚决打击和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以及侵害军人家属权益的犯罪活动。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针对涉检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度,推行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保护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增强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讲究处置策略,善于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积极探索和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反映问题、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来信来访群众的满意度。

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既要通过依法及时打击犯罪,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人权的保护,又要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坚决监督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的问题,严肃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要以贯彻中央《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公正执法水平。

(一)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中央二十一号文件和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保中央确定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改革任务在二○○六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党的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完善相关程序。建立对司法人员诉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机制,健全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建立健全对羁押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羁押工作的监督。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深化侦查工作机制、审查逮捕方式、公诉方式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检察改革的措施必须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检察工作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重视借鉴国外检察工作的有益成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推进检察业务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前提。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制度体系。在充分吸收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和修改补充,健全完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执法责任追究规范以及检察人员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规范,依法构建一套制度完备、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统一实用的检察业务制度体系,把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严格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建立办案质量和效率预警机制,发挥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有效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完善业务考评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考评,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引导和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自觉规范执法。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专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造就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检察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摸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的规律,努力形成“以党建带队建”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检察人员牢记职业责任,带头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成为德才兼备的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人。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始终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切实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优化班子结构,增强领导能力。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级检察院党组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协管力度,切实按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配强地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会同地方党委做好检察长人选的差额推荐考察和异地交流任职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六个严禁”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制度和巡视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指标体系,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班子。

加强专业化建设。制定检察人员专业化共同标准和岗位具体标准,以专业化标准管理、配置、选拔和考核干部。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依法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检察官,其他检察人员实行统一招考、择优录用,保证初任检察官和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优先从下级检察院遴选。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强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合理确定检察官员额,提高检察业务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落实检察津贴,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完善检察官素能养成制度,加大正规化分类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激励检察人员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水平,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建立培养和评价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检察业务专家和复合型、专门型业务人才。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在纪律作风方面必须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尽管近年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但检察队伍时刻面临着各种腐蚀和诱惑的考验。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对检察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继续加大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深入解决队伍和业务相关联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利用检察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和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保证。要把管理科学化作为事关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科技手段,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管理机制,科学地管理各项检察工作。

实现检察机关的科学化管理,必须解决具体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手段问题。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积极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是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重要途径。要在总结“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以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引入质量管理、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科学构建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的框架体系。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按照“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对各项业务工作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办公、办案和干部考核的信息化。要在“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过程中,改革案件管理模式,加大集中管理的力度,加强对案件流程的控制和质量的监督;改进干部考核方式,由定性、定期考核向绩效、动态考核转变,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五)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完善执法保障,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条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决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工作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积极探索适应检察工作特点,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经费保障体制。认真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妥善解决基层检察院债务负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经费困难的问题,保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经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推动检察经费稳定增长。

加强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在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各级检察院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并按《决定》要求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努力争取电子检务工程尽早立项,完善全国检察专线网络,加速二级、三级专线网建设,力争到二○○八年底基本实现专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和互联互通。继续推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确保二○○八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加强交通通讯、侦查指挥、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科技装备建设,抓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的配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手段和设施体系,切实将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六)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基层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整体工作的基础。加强基层建设事关检察工作全局,关系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要着力把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把《决定》的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对检察人员的关心、爱护体现到基层,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配强配好一把手。坚持不断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基层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大力表彰和弘扬从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总结和推广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新鲜经验,形成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上级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组织基层检察院之间相互观摩检查,先进检察院与基础薄弱、工作相对滞后的检察院结对帮扶。建立科学的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模式和指标体系。上级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条件,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肩负的重要使命。面对当前政法意识形态领域一些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言论和观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的情况,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一)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内在合理性。

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蕴含着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观点,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通过党派对立和三权分立实现权力制衡不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必须依靠监督首先是人大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此外,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是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科学选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检察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法律监督作为国家的一种专门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法律监督,不仅是法治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也是历史的必然。

(二)深刻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起来的我国检察制度,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是: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内在地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在组织体制上,为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行使,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行使职权上,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决策机制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这些特色,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与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建立的检察制度有着根本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而这些具体职能都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这就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活动,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这就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只要我们坚持宪法定位,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就一定能够使我国的检察制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检察制度仍然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完善。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做到既坚定信心、一往无前,又与时俱进、海纳百川,既不固步自封、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对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性作出科学的说明,才能使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必须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作斗争。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把检察工作同党在现阶段的历史任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联系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认真贯彻《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措施,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衡量我国的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是要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实际,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以能否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能否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我们所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我国的政治制度绝不能搞西方的那一套,我国的检察制度同样也绝不能搞西方的那一套。坚持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要放眼世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学习各国检察制度的成功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检察制度的模式。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两手抓”,认真研究解决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检察理论创新,努力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关于我国检察制度合理性的种种质疑,针对那些主张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实际上搅乱人们思想、干扰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错误观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统一思想,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归根到底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个好的制度只有正确地去实行,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作出新的贡献,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反之再好的制度也可能被断送。能不能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巩固和发展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主要取决于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执法业绩。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要勇于肩负起历史重任,担当起时代使命,坚定不移地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定不移地实践检察工作主题,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坚定不移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用事实进一步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捍卫,理直气壮地宣传和践行,坚持不懈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这是贾春旺同志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推向前进》工作报告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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