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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一、民事行政检察1993年,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股。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行使法律监督。2005年元月,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_和政县志(1986—2005)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

一、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股。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行使法律监督。1998~2005年,受理案件线索39件,均作了抗诉、转办、初查处理。期间,检察机关制定《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办法》、《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庭审活动,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办法》,规范监督工作,为全面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二、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院通过受理控告申诉,及时了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犯罪和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中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待人犯及其家属来信来访等措施,促使控告申诉检察走向正规化、法制化。

1986~1995年,累计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98件(次),其中涉及经济、法纪案件70件103人。对控告申诉的案件,一般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经审查逮捕18件30人,其中起诉到法院的7件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免诉11件17人;对未构成犯罪的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经办的案件52件70人,移交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1996~2005年,制定和完善“来访须知”、“控申接待工作制度”,确定每周三为检察长接待日,并及时反馈群众所提问题的处理结果,取信于民。开展“检务公开”和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实行重要信访领导包案负责制、“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等制度,做到“三个一”(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和“四个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办理后有回声),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期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86人(次),均作转办和直接答复。2005年元月,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三、监所检察

1986年后,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实行驻所检察,主要是:对监管改造机关执法进行监督,纠正无证收押及精神病人、收审人员等混押混管的违法行为;清理超期羁押,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进行专项检察;清理看守所人犯帮灶问题;配合公安机关对“五种人”进行回访考察。至1995年,受理犯人及家属申诉147件,查处147件,其中驳回申诉97件,转有关单位查处50件。

1996~1999年,监所检察中开展深挖揭发、稳定号室工作,教育人犯守法,处理不守监规的人犯,稳定号室秩序。1997年,解决个别案件久拖不决、人犯超期羁押问题;在押犯中的精神病人问题,督促看守所对已决犯按期投劳,缓解监所人犯满员压力;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定期不定期检查,消除监所隐患,稳定监所秩序。止1999年底,羁押犯罪嫌疑人37人,其中已决犯7人,未决犯26人,外县代押4人。

2000~2002年,向看守所提出安全管理检察建议3次,对判决已生效的人犯督促看守所按期投牢,对不按规定留所服刑人员及时向看守所建议,予以纠正;对缓刑、假释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将考察对象置于法律的有效监控之下。2002年底羁押犯罪嫌疑人52人,其中已决犯16人、未决犯36人。

2003~2005年,监所检察以争创“优秀检察室”为目标,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两院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实行案件联系卡,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现象;采取切实措施,开展驻所检察室等级达标工作;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走访派出所、村委会、邻里群众,对保外就医、缓刑释放人员进行回访考察,防止监外执行人员漏管、失控问题;坚持每月1次院领导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与看守所联合设立接待室,制定检察室主任接待日和在押人员联系制度,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教师、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领导来所视察指导监所工作。期间,看守所累计羁押人犯113人(次),投劳人犯22人。2005年5月,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检察室”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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