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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量刑程序与量刑建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门量刑程序与量刑建议受历史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将刑事一审程序分为“审判”和“量刑”两个程序阶段。量刑程序的基本目标是对已经确认为有罪的个人实行处罚,因而,量刑程序需要比定罪审判程序更为弹性的程序。通常情况下,重罪案件要由缓刑官进行量刑前的调查。在量刑听证程序中,控辩双方可以提出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据,还可以就适合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的辩论。

一、专门量刑程序与量刑建议

历史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将刑事一审程序分为“审判”和“量刑”两个程序阶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坚持认为,量刑程序一方面不能免除“正当程序”原则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没有像审判程序那样具有广泛的程序性要件,显然,许多宪法性保障措施仅仅适用于审判程序。量刑程序的基本目标是对已经确认为有罪的个人实行处罚,因而,量刑程序需要比定罪审判程序更为弹性的程序。[25]

美国将犯罪区分为轻罪和重罪,轻罪在“轻罪法院”(misdemeanor courts)审判和量刑,除重罪案件的认罪答辩程序和预审程序在轻罪法院进行外,重罪则在“重罪法院”(felony courts)审判和量刑。[26]由于“绝大多数轻罪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快速、粗糙、被修剪掉正常程序的诸多细节的程序”,[27]所以在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适用的量刑程序也有很大的区别。美国的轻罪法院大多是超负荷运转,在处理大约90%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只能对每一个刑事案件分配很少的时间。在量刑方面,轻罪法院通常只能科处1年以下的监禁刑(jail sentence)。实践中,仅仅只有少数在轻罪法院量刑的案件处以了监禁刑,绝大多数在轻罪法院处理的案件只是科处罚金刑(fine)、缓刑(probation)、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赔偿(restitution),或者以这些处罚的合并适用而结案。通常情况下,轻罪案件实行书面审理(be processed in volume),20件刑事案件可以一个接一个地在1个小时内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则量刑判决也是由轻罪法院的法官在较短时间内一个接一个地向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告。美国学者将轻罪法院的这种司法模式称为“生产线式司法”(assembly-line justice)。[28]在轻罪法院受审的被告人可以受到很轻的处罚,甚至不受处罚。但是,人们发现,为刑事司法制度(criminal justice system)所逮获的被告人无论他是否被定罪判刑,实际上体验到了其他的处罚。例如,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保释所必须缴纳的保释金,因等待审判而在监号中耗费掉的大好时光,失去工作的痛苦,因系属诉讼而与家庭隔离的苦痛,社会对于被告人的否定评价,等等,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带给被告人的实际处罚。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准确测量被告人受到污蔑、被隔离于家庭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错误成本),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相对于轻罪案件而言,一旦某些犯罪被称为重罪,其程序则是非常正式和复杂的。重罪法院对于重罪案件的量刑也是在更为正规、严肃的气氛中进行的,而没有轻罪案件中的混乱、“生产线式司法”的氛围。在重罪案件的被告人被确定有罪之后,量刑程序并不是随之立即展开,但也不允许没有必要的延误。通常情况下,重罪案件要由缓刑官进行量刑前的调查。缓刑官要对有罪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犯罪记录、家庭状况、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等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并在“科刑前的报告”中对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作出测评,通常还应当以缓刑官的名义提出适合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尽管在美国的一些州,缓刑官常常只是提供给法官以各种事实材料,而没有提出任何的量刑建议。“科刑前的报告”出来以后,根据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32条的规定,除非被告人主动放弃权利,法院应当最迟在科刑10天以前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科刑前的报告”。如果案件由缓刑官进行了科刑前的调查,则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通常以开示“科刑前的报告”为起点。在这种开示程序(discovery)结束的一定时间内或者在被告人被定罪后的一定时间之内,法官必须主持量刑听证程序。在量刑听证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已经阅读了“科刑前的报告”,并且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科刑前的报告”发表评论的机会,检察官也有平等的这种机会。在量刑听证程序中,控辩双方可以提出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据,还可以就适合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的辩论。在作出量刑决定(sentencing decision)之前,重罪法院通常要注意被告人在“起诉认否程序”中的答辩情况、“科刑前的报告”所提供的被告人情况、缓刑官或者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以及控辩双方在量刑听证程序中的辩论,并根据美国《量刑指南》综合考虑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以这些因素和考虑为基础,法官最终作出量刑决定。全案的判决(judgment)作出之后,除非案件属于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guilty plea)或“无可争辩的答辩”(plea of nolo contendere)的情形,法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人有不服判决的上诉权。

除一些恢复死刑的州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设立“独立的量刑审判程序”,要求有陪审团参与外,绝大多数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仅仅只有法官的主导,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通常不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和对质诘问权(a right to confrontation),量刑程序相比较于定罪审判程序要简单一些。尽管如此,“待处理案件数量的负担”(caseload burdens)一直是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沉重压力:轻罪法院在案件的数量上明显高于重罪法院,而重罪法院的案件处理程序明显复杂于轻罪法院。超负荷的案件处理压力迫使轻罪法院不得不采取“生产线式司法”模式,轻罪法院的法官希望每一个被告人都作出有罪答辩,希望每一个案件都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者缓刑官的量刑建议。重罪法院一样地希望将责任转移到缓刑官身上,[29]希望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希望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能够尽快解决。事实上,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经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辩诉交易而予以解决的。在这些经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中,只要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在适合于被告人的量刑幅度(the range of sentences)之内,法官经常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30]因此,无论轻罪还是重罪的量刑程序在实际运作之中并不复杂,这要归功于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正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于量刑程序的快速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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