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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与量刑建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一审普通程序与量刑建议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在审理内容上有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大陆法系的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综合性程序,必须在同一法官或同一合议庭主持下解决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属于“一元制”刑事审判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审刑事审判中,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一、一审普通程序与量刑建议

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在审理内容上有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英美法系的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分为“审判程序”和“量刑程序”。其中的审判程序是“对抗式的事实发现程序”(the adversary factfinding process),只解决定罪问题。在该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以“两案件式”展开庭审程序,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或由法官(trial judge)作出判决(judgment),或由小陪审团(petit jury)作出裁决(verdict),当法官判定被告人有罪,或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以后,刑事审判程序结束,案件择日进入专门的量刑程序。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所谓第一审审判程序只是定罪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的量刑建议。大陆法系的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综合性程序,必须在同一法官或同一合议庭主持下解决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属于“一元制”刑事审判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审刑事审判中,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采取“集中审理主义”(又称“密集审理主义”)与“言词审理主义”。法官得对于案件的全部事实采取连续不间断的方式予以调查和审理,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词陈述并形成“内心确信”之后,始可为判决。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大致可以划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个阶段[20]。法庭调查是查明包括量刑事实在内的全部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庭辩论则是解决案件事实的认识分歧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活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普遍允许检察官在阐述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发表量刑意见。这种意见就是量刑建议,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称为“求刑”。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审普通程序中,量刑建议仅仅只能在“法庭辩论”阶段中提出,可以是概括的量刑建议或求刑,也可以是具体的量刑建议或求刑。从刑事审判之原理上讲,量刑得以定罪为前提,定罪不存疑问,量刑才在考虑之中。故从理论上,只有在定罪事实已经查清,被告人能够被定罪之后,诉讼参与之各方才可以讨论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由此,一系列的疑问就将引发出来:在被告人没有被正式定罪以前,检察官就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或求刑,甚至提出绝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或求刑,这是否会逼迫法官在法庭辩论之后必须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或者,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当时,要不要先由法官当庭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宣告,之后才可以由检察官发表量刑建议?

诚然,若在定罪事实已经查清之法庭调查结束,法官当即宣告被告人有罪之后,再由检察官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以引起辩护方的量刑辩论,则是比较合适的。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奉行“一元制”,又奉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法官作出有罪与科刑的判决,必须以“内心确信”为基础和前提。然而,法官的“内心确信”非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即可形成,而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整个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于是之故,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允许法庭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多次之调查,法庭辩论亦可反复进行,以达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之目标,否则,法官得作出无罪之判决。以此观之,要求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当时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宣告,这在“一元制”和“两阶段式”的刑事审判程序结构中将难以确保有罪与否之宣告的准确性,也有违“内心确信”的形成规律。

微观地看,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经常是没有明确之分界的。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何为定罪事实?何为量刑事实?理论上的区分并不困难,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也不难予以厘清。而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的操作而言,严格的区分几乎不可能。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在庭审中经常交织在一起。例如,在调查定罪事实之同时,检察官通常要展示被告人实施所指控犯罪的动机、方法或手段,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动机、方法和手段就属于量刑事实,或称为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在纵向层面上可以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行为人实施所指控的犯罪以前的能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如一贯的品行、“前科”、累犯,是罪前情节。在行为人实施所指控犯罪过程中的、满足犯罪构成之起码要求而剩余下来的、对量刑有意义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如帮助犯、犯罪动机等,是罪中情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完毕之后的能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如自首、立功等,是罪后情节。法庭调查之中,罪中情节不可避免地得与定罪事实同时调查,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一般应当在定罪事实调查完毕之后予以调查。所有量刑情节固然已经在法庭调查中已经为之调查,还存在这些量刑情节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立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在“一元制”庭审程序中,关于量刑情节的这个问题属于法庭辩论解决的问题。所以,为期量刑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只能规定检察官在法庭辩论中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由于量刑建议之提出必须以定罪事实已经查清为前提,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必须考虑定罪的事实根据是否稳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之后,经被告方的辩论,法庭还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因而,法庭辩论中的量刑建议不仅不会误导或逼迫法官作出有罪认定,相反有助于定罪事实的调查,有助于法官“内心确信”之形成。尽管“一元制”和“两阶段式”的刑事审判程序具有不可克服的弱点,但是,其积极的意义也是应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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