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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理论根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理论根据“理论根据”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个既空泛又现实的话题。若以此而论,则探讨所谓的理论根据就毫无意义。而再仔细推敲,笔者感觉到这些观点只是在一个很浅显的层面上叙述量刑建议的正当性问题,不能称之为“理论根据”。在理论上基于何种理由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我们不妨把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称为“理论根据”,并择其一二试作分析。

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理论根据

“理论根据”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个既空泛又现实的话题。一项法律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去认识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角度不同和观念不同就可能导引出不同的理由。若以此而论,则探讨所谓的理论根据就毫无意义。但是,对于已经涉足研究某一法律现象的人们来说,人们又不得不常常在脑海里思考为什么这一法律现象得以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上文已经论述了量刑建议权的双重性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行使其权力和权利的表现;上文也论述了量刑建议权与刑罚权的关系,量刑建议权是刑罚权的实现手段,刑罚权是国家的一项特殊统治权力,国家不能没有刑罚权,因而也就不能没有实现刑罚权的手段;上文还论述了量刑建议权的归属,它是与定罪请求权并存于起诉权中的一项权能,以维护量刑公正为其目的。这些观点是否表明量刑建议具有正当性理由?当然,这些观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而再仔细推敲,笔者感觉到这些观点只是在一个很浅显的层面上叙述量刑建议的正当性问题,不能称之为“理论根据”。在理论上基于何种理由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反复阅读西方论著,我们可以发现,无论美国的检察官还是法国、德国检察官除在遵循法律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以外,更多时候是在超乎制度层面探寻能够为多数人接受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自身角色的根据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履行他们其他方面的职责。而经常映入人们眼帘并深入脑海的那些超乎制度层面的观念形态的东西,无非是“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与正义”、“成本与效率”,等等。尽管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并不系统、并不全面,也缺乏法律上的充分的依据,但是,它们的的确确在支配着西方检察官的行为和决定。我们不妨把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称为“理论根据”,并择其一二试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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