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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职能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则交由特定个人行使起诉权。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作用。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因控诉而开启。控诉与辩护相对立,又相依存。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与辩护密不可分,辩护的目的在于通过审判获得有利于己的结果。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揭露、证实犯罪,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包括控诉准备与控诉实施、量刑建议等。前者即侦查职能及侦查监督,而后者则是指狭义上的控诉职能,包括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量刑建议等。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控诉与审判职能曾经合一,但是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实行控、审职能严格分离。控审分离有利于摆脱纠问式诉讼的弊端,保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防范司法专断的出现。

现代刑事诉讼中一般均要求国家设立专门机关承担控诉职能,集中追诉重大刑事犯罪。对于轻微刑事犯罪,则可公诉亦可自诉;是否保留刑事自诉方式,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则交由特定个人行使起诉权。如果从广义范畴理解控诉职能,那么侦查职能在我国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其为检察机关实施控诉进行准备性工作。在公诉主导的体制下,被害人可以参与公诉案件的审理,但仅起到辅助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能的作用。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者行使辩护权,反驳犯罪嫌疑或者刑事指控,并且要求依法宣布其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辩护职能的产生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重要原则、规则都是与辩护职能的确立、强化及其保障有直接关联的。辩护职能不同于控诉职能,具有行使的任意性,即被追诉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并不因此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辩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人承担,辩护人辅助之。作为保障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在宪政体制下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刑事辩护职能的履行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法院在法定的必要情形下,还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阶段和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刑事诉讼法》在被追诉人辩护职能的规定上与《律师法》存在较大的矛盾与冲突。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审理程序,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主要由法院承担,世界各国一般将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审判职能区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由陪审团作为事实、证据的裁判者,与法官共担审判职能。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法院的设置、管辖分工以及审判程序虽大多相近,又各有特点。

法院专司审判是现代社会国家公正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实行犯罪的国家追诉原则,刑事诉讼是代表政府的强大公权力与个体之间的强烈社会冲突,现代国家普遍规定由独立的、中立的和公正的法院站在中立者的角度,以预先制定并且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来解决刑事争议,以使其结果为争讼双方所和平地接受。审判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受到各种制度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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