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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证据制度是其核心问题;证据法律制度及其科学已成显学。在证据法学研究中,证明论是备受青睐的理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即刑事诉讼主体依据已知的证据事实揭示、推断、确认待证的犯罪事实的活动。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证据制度是其核心问题;证据法律制度及其科学已成显学。在证据法学研究中,证明论是备受青睐的理论。[1]证明是人们用已知的、可靠的事实材料表明或推断未知事实的活动。这种活动在人们生活、工作或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地应用;它已成为人们认识事物、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即刑事诉讼主体依据已知的证据事实揭示、推断、确认待证的犯罪事实的活动。证明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中通过实施有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它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这些主体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诉讼目的,都需要通过证据加以推理说明,这种说明都是具有证明性质的。

2.证明的对象是待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并非全部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对于那些不证自明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并不构成证明对象。

3.证明的方法是逻辑推断、事实推断和比对印证的结合。证明有逻辑推断和事实推断两种方法。逻辑推断是从逻辑结构方面进行证明,事实推断是从案件的内容实质方面进行证明,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证明的逻辑推断只有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因为诉讼证明并不是单纯的思维活动。证明活动还应当结合比对印证方法,比对印证是以已查证属实的证据通过比对的具体方法来印证待证事实的要求,从而检验有关推断是否正确。

4.证明的方式和程序受到法律的约束。有些方式虽然客观上有助于收集到证据,但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并不符合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的要求,依法不具备证据能力。审查判断证据应当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者捏造。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意义

如果说证据是诉讼理论的核心问题,那么,证明则是证据理论核心的核心。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清,法律的正确适用,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都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实现。因而诉讼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证明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惟一途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具有不可回复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将其再次真实重演。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就需要努力收集证据,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真实的证据去推测和判断案件事实。只有如此,才能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2.证明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查清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这两个方面联系十分密切。如果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无从谈起,案件也就不可能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而证明是查明案情的惟一途径,所以证明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3.各诉讼阶段的完成都依靠证明活动推动。证明活动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如立案要有犯罪事实存在,要确定这种犯罪事实,就离不开证明活动;侦查离不开逻辑推理和事实推断等证明活动;起诉则要以有效的证明作为依据;作出有罪判决则更需要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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