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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强制措施分五种,  传唤拘传十二时;  取保候审十二月,  监视居住仅六月;

拘留以后当询问,  二十四时通知人;  三日以内提批准,  特殊延长一四日;

流窜多次又结伙,  可以延长三十日;  检察机关七日内,  作出批否之决定;

直接受理拘留人,  十四日内作决定;  特殊情况延时日,  最长不过一三日;

侦查羁押二个月,  上级批准延一月;  多种复杂未办结,  省检延长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刑,  以上五月仍未结,  省级检察又批准,  可以再延二个月;

特殊情况特复杂,  高检报请常委会;  解除扣押与冻结,  三日以内要退还;

审查起诉一个月,  重大复杂延半月;  补充侦查一个月,  两次为限记分明;

人民检察不起诉,  七日向上去申诉;  律师介入刑诉期,  侦查辩护和代理;

一次讯问或强制,  聘请律师来帮助;  四十八时去会见,  特殊犯罪要批准;

移送审查起诉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收到材料三日内,  应当告知嫌疑人;

法院至迟十日前,  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害法定或近亲,  附带民诉当事人;

移送审查之日起,  有权委托代理人;  收到材料三日内,  告知相关委托人

一审程序有期间,  十日副本送被告;  三日以前做准备,  补充侦查加一月;

公诉审判二个月,  至迟不超三个月,  六类重大复杂案,  上级批准延三月;

二审审限两个月,  六类省检延两月,  特殊还需再延长,  报请最高院批准;

再审期间有点长,  三月以内可审结,  最长不超六个月,  指令一月做决定;

死刑七日要执行,  暂予监外提意见;  假释裁定有疑问,  收到副本二十天;

收到纠正意见书,  一月重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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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分五种,传唤拘传十二时;取保候审十二月,监视居住仅六月;

拘留以后当询问,二十四时通知人;三日以内提批准,特殊延长一四日;

流窜多次又结伙,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七日内,作出批否之决定;

直接受理拘留人,十四日内作决定;特殊情况延时日,最长不过一三日;

【要点解说】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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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二个月,上级批准延一月;多种复杂未办结,省检延长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刑,以上五月仍未结,省级检察又批准,可以再延二个月;

特殊情况特复杂,高检报请常委会;解除扣押与冻结,三日以内要退还;

【要点解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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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补充侦查一个月,两次为限记分明;

人民检察不起诉,七日向上去申诉;律师介入刑诉期,侦查辩护和代理;

一次讯问或强制,聘请律师来帮助;四十八时去会见,特殊犯罪要批准;

【要点解说】

(1)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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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收到材料三日内,应当告知嫌疑人;

法院至迟十日前,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害法定或近亲,附带民诉当事人;

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收到材料三日内,告知相关委托人;

一审程序有期间,十日副本送被告;三日以前做准备,补充侦查加一月;

【要点解说】

(1)辩护期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代理期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一审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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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判二个月,至迟不超三个月;六类重大复杂案,上级批准延三月;

二审审限两个月,六类省检延两月,特殊还需再延长,报请最高院批准;

再审期间有点长,三月以内可审结,最长不超六个月,指令一月做决定;

【要点解说】

(1)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六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案、附带民事案、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重大集团案、重大复杂流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2)二审审限:二审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六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案、附带民事案、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重大集团案、重大复杂流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3)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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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七日要执行,暂予监外提意见;减刑假释有疑问,收到副本二十天;

收到纠正意见书,一月重组合议庭。

【要点解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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