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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理论的主要学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世界法理论的主要学说(一)世界法即为国内法“我们对法律的思维受到国内法律体制及其执行义务和维护权利的独特方式的渗透。这一点不是不被经常提到的。”在这种认识之下,国际社会将建立统一的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将建立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具有强制权力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建立与国内法相类似的国际法强制执行机制。

一、世界法理论的主要学说

(一)世界法即为国内法

“我们对法律的思维受到国内法律体制及其执行义务和维护权利的独特方式的渗透。这一点不是不被经常提到的。”[1]实践上,习惯于国内法律生活的人们总是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类比;理论上,意欲证明国际法是法的部分学者提出了以国内法的模式改造国际法的主张。将“世界法”理解为“国内法”(internal or domestic law),是学术界最传统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之下,国际社会将建立统一的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将建立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具有强制权力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建立与国内法相类似的国际法强制执行机制。

1.国际政治学者的主张。经修订的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1904—1980)名著《国家间政治》从世界和平与秩序的角度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构想。“为了把世界从自我毁灭中解救出来,我们需要的不是通过国际义务和制度限制国家行使主权,而是要把各国的主权转移到世界权威上……目前需要的是一种激进的变革,即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现存国际社会转变为由个人组成的超国家共同体。”[2]在摩根索看来,世界国家不能通过世界征服、瑞士或美国建国的途径来建立,只能先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专门机构的努力建立世界共同体。[3]美国著名的政治新闻工作者卡森(Norman Cousins,1915—1990)在日本广岛遭美国原子弹袭击的当天发表社论说:“要么世界问题将通过真正的国际组织,即世界法予以解决,要么将通过世界战争予以解决。”[4]

2.国际法学者的主张。早在20世纪50年代,担心原子弹毁灭世界的国际法学者们就已提出,国际法应该发展为世界法。美国国际法学者索恩(Louis B.Sohn,1914—2006)和克拉克(Grenville Clark,1882—1967)共同提出了世界法的若干建议。“真正的和平有赖于有效的世界法体系。在该体系内,有机关明确地宣布法律,有法院适用法律,有警察执行法律。”“常设的世界警察力量应在防止滥用的前提下,去镇压违反禁止国际暴力的世界法的行为。”“世界法必须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个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积极参与世界法体制。”[5]另有国际法学者主张,在世界法之下,个人才是最终的主体,国际法因而被改称为“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人类共同法”(Common Law of Mankind)或“人类尊严法”(Law of Human Dignity)等。[6]

韩国国际法学者柳炳华是近年来世界法主张的主要倡导者。他认为:“将国际法定义为国家间的法是错误领悟了国际法的本质。国际社会不如国内社会组织严密是客观事实,但因国际社会组织不严密,从而认为其法律与国内社会的法律本质不同是错误的理解。国际法所适用的社会不如国内社会完整,因而其法律的适用及制定程序,也不完整同样是事实。据此判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不同显然是错误的。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步,当其发展到与国内社会相同的水平时,国际法也将上升到国内法的水平,无须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将形成世界共同体的法称为世界法。国际法完成于世界法,且朝着世界法方面发展。”[7]

(二)世界法不排斥国家间法

将国际法改造成为国内法的世界法学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即很难说服人们相信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可行的。于是,有学者对世界法即为国内法的传统认识进行了革新。一方面,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不是世界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世界法和国家间法(interstate law)可以并存。

德国科尔大学法学教授德布鲁克(Jost Delbrück)是这一主张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由于全球化(市场、政治和法律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非国家化进程)的影响,“国际法正处于转变的进程中,至少是部分地转变为适用于国家、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其他非国家的公司实体以及团体和个人的世界法或世界‘国内’法”[8]。在德布鲁克看来,“认为世界国家或超权威不会存在,甚至不被期望,是迂腐的”[9]。同时,“世界法和世界政治以及预先存在有组织的超级实体之间表面看来符合逻辑的联系是不必要的”[10]。简言之,德布鲁克认为建立世界国家是可能的;即使不能建立,也不必然会影响国际法发展为世界法。因为,世界法超越但不排除严格的国家间法的概念,可以通过传统国家间法的部分转变而实现,即国际公法为新的法律组成部分所补充。

(三)世界法是新生全球国家的法

对世界法即为国内法主张的第二种革新是建立“新生全球国家”(the Nascent Global State)。这种正在出现的国家不是按照现存主权国家的模式建立的,也不否定现存主权国家。它不需具备领土要素,是无领土(nonterritorial)的国家。

印度国际法学者齐姆内(B.S.Chimni)在2006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详细阐述了他的新生全球国家主张。他认为,过去三十年,特别是冷战后的国际法已经发生改变。“这些国际法规则及其强制执行要求建立一个新生全球国家。该国家由一系列国际机构和全球社会程序(global social processes)所组成,并以西方国家对有组织地使用武力的权威垄断为支撑。”[11]为了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建立或强化能强制执行有利于全球化的国际法的国际机构。“这个角色已被分配给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代表全球资本核心价值的西方国家事实上已经拥有了有组织地使用武力(正在出现的全球国家的关键要素)的垄断权。”[12]至于全球社会程序,“拓宽和加深正在出现的全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范围、而不取代领土国家的全球程序已经存在。例如,立法者、法官、银行职员、警察等致力于解决全球共同问题的全球网络已经产生”[13]。简言之,齐姆内的新生全球国家实质上只是“世界政府”,因为它没有领土和自己的居民;新生全球国家不拥有主权,因为它不取代现存国家,两者同时并存;但是,新生全球国家严重限制了现存国家的主权,后者的主要功能只在于调和跨国资本、国家资本和下层阶级间的冲突,制定移民和庇护政策以便看守门户(gate keeping)等两个方面。

(四)世界法是民主国家联邦式联盟的法

对世界法即为国内法主张的第三种革新是建立“民主国家联邦式联盟”(the Federal Union of Democratic Nations)。美国西伊利诺斯大学经济学教授詹姆斯·A.扬克(James A.Yunker)潜心思考世界政府问题达45年之久。继2005年出版《重新思考世界政府:一条新的路径》(Rethinking World Government:A New Approach)之后,他于2007年出版了《政治全球化:联邦世界政府的新视野》(Political Globalization:A New Vision of Federal World Government)一书。扬克主张的世界政府既不像联合国那样,只不过是发表演讲的大使们的集会,也不像联邦式政府学者们(Federalists)长期所主张的、全方位的、高度权威的和极端集中的国家实体。他主张的世界政府是“民主国家联邦式联盟”。“联盟将是一个合法的国家实体:她将拥有首都和常设机关,其高级官员将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她将拥有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征收强制性税款的权力,她将招募和保持军事力量,她将展示代表国家权威的、正统的国徽和礼服。”[14]与前述齐姆内观点不同的是,联盟不仅拥有自己的地理范围,而且还拥有自己的联盟地区(Union District)作为成员;联盟的政府结构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即由统一于《联邦式联盟宪法》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构成。[15]除其他外,联邦式联盟受到民族国家永久的、不可分割的两项权利的限制:一是和平地、不受反对地、单方面决定脱离联邦式联盟的权利;二是保有在自己直接控制下的、无论多么强大的、无论拥有何种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只要民族国家政府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军事力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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