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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政府与世界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政府与世界法_法理学前沿 哈贝马斯认为美国人在做的事情,即所谓美国式和平,事实上是行不通的。这种“世界大同主义”只有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才能实现。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应该想办法建立一个世界秩序,而建立这样一个世界秩序需要法律。也就是说,世界法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要求降低主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要求给NGO相应的法律地位。它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如果产生了世界政府,这个世界政府该由谁来管理?

哈贝马斯认为美国人在做的事情,即所谓美国式和平,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在很多篇文章里针砭美国式和平问题,同时提出了一种德国式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美国出兵阿富汗和伊拉克,对民主、自由、法治、人权这些基本概念没有什么推进。他认为我们应该回到康德的观念中去。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曾经探讨过世界各国怎样才能和平共处。他认为,这种和平生活必然需要一个大的框架,像一个世界政府一样。各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这个框架里面去。他将此称为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

人既是某一个小的地方的成员,也是人类这个大家庭的一员。世界主义要求人首先要忠于人类这个大家庭,然后再忠于他所在的地方。我们都是所谓“世界的公民”(World Citizens)。这是康德提倡的。他认为要实现这种目标,需要一个松散的结构,由各个国家自愿加入,不能由一个强大的力量来独占世界。在联合国诞生之前,曾经存在过一个叫“国家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组织,就是根据康徳的思想建立的。但是康德旗帜鲜明地指出,这个组织不能有常规军。所以,当“国家联盟”脱胎换骨成为后来的联合国后,依然一直没有军队。

这个想法其实和我们说的“世界大同”的思想是一样的。这种“世界大同主义”只有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权利在某一个国家里可能很难得到保障,要想让个人的权利得到普遍保障的话,必须要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这些是互相关联的。这种大同思想其实是普遍的,不属于某一个学者。康德已经快被遗忘了,哈贝马斯把他的思想又重新请出来,作为支持全球化的一种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应该想办法建立一个世界秩序,而建立这样一个世界秩序需要法律。因此,世界法(cosmopolitan law)的概念便应运而生。这样一种法律不同于国际法。所以全球化对国际法的挑战大于对国内法的挑战。所谓世界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法律。它针对的不仅是国家,而且也针对公民。他提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NGO(非政府组织)足够的法律地位,因为现在全球化的推动者主要是NGO,但它们并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世界法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要求降低主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要求给NGO相应的法律地位。

英国学者大卫·赫尔德(David Held)提出了关于世界主义的八项原则:平等价值和尊严,个人的能动性(在这样的框架下能够充分发挥个人能动性),个人的责任和职责,对决策的认可(每个人对政府当局所作的决策是不是认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公共事务,包容和互补,避免危害及可持续性。

作为构建世界主义社会的最基本的主张,这八项原则基本上分三组:第一组包括原则一到三,规定了一个公民在世界主义社会中的主体特点,其核心思想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道德主体,每个人在面对一系列选择时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决定如何行动或者应该如何建构一种制度时,受到影响的每个人的主张都必须被纳入平等考虑的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的平等和参与原则。第二组即原则四到原则六,主要针对个人能够发起的活动,怎么样把个体发起的活动转变成具有公益性的活动;或者转变成集体同意的,受到集体支持的行动框架。第三组即原则七到原则八,主要是就各种事情的轻重缓急所作出的安排,或者是对自然的保护。这是他对新近兴起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这些观点的回应。

从这些原则可以看出自由主义的影子。要有公民社会,要有好的制度,要有多元文化观。也就是说为什么会回到康德?为什么会提出这样八项原则?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原则。这就有一个所谓的路径依赖的因素在里面。人只能在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也只能在一定的情况下去想象。所以当哈贝马斯想要反对美国式和平时,他所能依赖的资源,也只有他德国的学问,他也只能够回到康德,不可能回到孔子那里。

赫尔德是英国人,他想要进一步解释世界主义时,所拥有的资源也是有限的。他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问题。所以他的八项原则也只能够是自由主义的原则。他的原则里没有包含强弱问题,歧视妇女儿童的问题,人的关系性、人的所谓的宗教性问题等,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世界法如何产生出来是个大问题。国家法要么双边,要么多边,除此而外,还有大家都可以用的国际人权法,包括两个宣言,妇女保护、儿童保护、劳工公约,条约,联合国的国际法是个没有牙齿的法律。它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如果产生了世界政府,这个世界政府该由谁来管理?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有多少说话的权利?很显然,肯定是由富人、强势群体来管理,贫穷、落后的国家肯定受压迫。这个政府又成了普遍主义者信念的实现。

[1]该宣言的西班牙文本发表于2005年6月6日《El Pais》报。西班牙文本与英文文本内容略有不同。此译文据2005年5月27日在大会上发布的英文文本译出,曾发表在许章润先生主编的《清华法学》第8卷上,后收入拙著《法理学检读》一书。收入该书时对译文作了几处修改。

[2]该宣言的西班牙文本发表于2005年6月6日《El Pais》报。西班牙文本与英文文本内容略有不同。此译文据2005年5月27日在大会上发布的英文文本译出,曾发表在许章润先生主编的《清华法学》第8卷上,后收入拙著《法理学检读》一书。收入该书时对译文作了几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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