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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强制力案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内外研究状况必须承认,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开放的、动态的法律体系。关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研究,以遵守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中心,忽视了强制执行。(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的不同点与欧美主要国家相比,中国学者对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呈现相对落后的状态。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必须承认,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开放的、动态的法律体系。[25]相应地,研究国际法的国内外学术成果“浩如烟海”。即便是通过最先进的检索技术,要穷尽国际法上某一问题的全部文献也几乎不可能。因此,采用列举的方法去描述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恐怕只能因挂一漏万而失去说服力。以下关于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状况的述评,以较有代表性的国际法著述为基础,通过归纳总结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结论来进行。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共同点

1.国际法法律论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大多数学者对国际法的强制性持肯定态度,同时认为,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能与国内法的强制性“同日而语”。国际法的自愿性或任意性特征仍被重点关注和充分论述,将国际法称为“弱法”(weak law)或“软法”(soft law)的提法较为流行。[26]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强制实施”或类似术语在综合性的国际法

著作中,一般会被只言片语地提及。至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什么样的强制执行制度,没有展开论述。关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研究,以遵守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中心,忽视了强制执行。

3.在综合性的国际法著作中,通常有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国际责任”的独立篇章。从法的实施的角度看,它们具有保障或促进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功能,完全可以纳入国际法实施机制之中。但是,有关著作在论述相关法律制度时,没有突出地运用“实施”这一研究视角。

4.研究国际法上某一问题的专门性著作、论文,从不同角度涉及本论题的,数量较多,主要包括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自助、制裁、报复、反报、自卫,武力使用,国际组织或其机构(如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国际刑法等主题。这些著作、论文重在介绍和评价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而不是以强制执行为视角展开论述,更无意构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理论体系

简言之,国际法学界大多忽略了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很少把以下两个方面作为研究重点或采用为研究视角:第一,国际法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表现。第二,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措施体系。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的不同点

与欧美主要国家相比,中国学者对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呈现相对落后的状态。这不仅表现在直接或间接涉及本论题的成果数量,国内明显少于欧美;而且还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少数欧美学者率先关注了国际法的强制执行问题,而中国学者迄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1.欧美综合性的国际法著作中出现了强制执行的独立章节;国内类似的国际法著作中尚未出现。例如,奥斯卡·萨赫特(Oscar Schachter,1915—2003)的《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1)。该书第11章为“强制执行(enforcement)”[27],论述了国际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胜诉国采取的执行判决的行动、国际组织非司法性决定的执行、通过私人诉讼执行等几个部分。第9章“和平救济方法:自助与反措施”(peaceful means of redress:self-help and counter-measures)和第10章“国际救济”(international remedies)明显采用了国际法实施的研究角度。另如,安东尼奥·卡塞斯(Antonio Cassese)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该书第11章“国家违反国际法情形下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 in the case of violation by states)和第12章“个人违反国际法情形下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 in the case of violation by individuals),以违法主体为标准对国际法的强制执行进行了逻辑分类。2005年修订的该书第2版第15章“强制执行”(enforcement)分析了传统和现代国际法上的强制执行措施。

2.欧美专门性的国际法著作已开始关注国际法的实施问题,尽管为数不多;国内尚无在一般意义上研究国际法实施问题的专门性著作出版。[28]欧美国家关于国际法实施的专门性著作主要有:本杰明·佛伦茨(Benjamin B. Ferencz)的《国际法的实施——通向世界和平之路》(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A Way to World Peace:A Documentary History and Analysis.2 vols. Oceana Publications,Inc.,1983);安德瑞·巴安琦(Andrea Bianchi)主编的《反恐国际法规范的实施》(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 Norms against Terrorism,Hart Publishing House,2004);迈斯·诺特曼(Math Noortmann)的《国际法的实施》(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5);克里斯琴·泰姆斯(Christian J.Tams)的《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的实施》(Enforcing Obligations erga omnes in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等等。但是,这些著作都不是专门研究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国际法的实施。《国际法的实施——通向世界和平之路》的目的在于从历史角度,讨论与维持和平有关的国际法实施措施的演进。“在这890页的两卷本著作中,有680页是与主题关系密切的文件的节选,每一份文件节选都由作者做了简短附注……该书并没有对国际法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与实施(implementation)进行概念分析或比较。在法律需要被强制执行时,它总是不能被确保实施。”[29]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维持和平的国际法规则历来都不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在结论中,佛伦茨强调了为实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所采取的强制措施(coercive measures),尽管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但他两卷本的著作是对该领域文献的有价值的和及时的补充”[30]。其他三本著作,也是在广义上使用“enforcement”的概念的,既包括强制措施,也包括保证国际法遵守的其他措施。[31]

3.在论文方面,欧美国际法学界已有少量论文直接涉及国际法的强制执行问题;国内尚属空白。[32]例如,弗莱德里克·科尔吉斯(Frederic L. Kirgis)的《强制执行国际法》(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Newsletter,January,1996),玛德琳·奥尔布莱特(Madeleine K.Albright)的《强制执行国际法》(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Vol.89,1995),劳瑞·达姆罗琦(Lori F.Damrosch)的《以非武力措施强制执行国际法》(Enforcing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Non-forcible Measures,Recueil des Cours,Vol.269,1997),等等。此外,欧美学者还发表过一些以国际法的“enforcement”为主题的论文,在广义的范围内讨论国际法的实施问题,不过其中都必然论及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的《国际法的实施》(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Vol.38,1944),艾尔弗雷德·卢宾(Alfred P.Rubin)的《国际法规则的实施》(Enforcing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4,1993),等等。

简言之,关于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在欧美国家,刚刚起步不久,成果不丰;在国内,基本上属于空白[33]。在这样的学术研究背景下,开展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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