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主体。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对外,邦联本身并非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对内,它不过是依条约成立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其公民各有本国国籍。附属国是指主权的行使受一定限制的国家。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概念已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控制国叫宗主国。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主体。在历史上,国家曾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

(一)国家的要素

作为国际法上的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定居的居民

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居民。没有居民便无法形成社会,政权和主权更无从谈起。但人口的数量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民族对国家的构成并无决定性意义。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国有13.7亿人(根据最新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而人口最少的国家梵蒂冈仅约1 000人,马耳他约8 000人,但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和平等的主权国家。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领土,人民居无定所,衣食住行无从获得;政府没有行使主权的空间。世界上许多民族尽管生存力顽强,但因缺乏领土,始终无法建国。例如,犹太王国在公元1世纪被灭,犹太人从此失去土地,2 000年来一直无法实现复国的梦想。只是1948年在巴勒斯坦获得一片土地后,才建立起自己的国家以色列。

领土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国家大如俄罗斯,面积达1 707.54平方公里;而摩那哥仅1.95平方公里;梵蒂冈则为0.44平方公里。另外,一国的领土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领土一度被别国侵占,也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例如,中国至今仍与周边一些国家存在领土争端;科威特在1990年曾被伊拉克占领。

3.政权

国家必须有一个政府。没有政府,对内无法实行统治,国家没有秩序;对外无法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交往,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是区别国家与其他政治实体的重要标志,如一个部落有首领,也不是国家。但有时一个国家可能会暂时处于无政府状态,如领土被占领后,政府流亡国外,或政府被推翻而新政府尚未出现,但这些都不会使该国灭亡。

4.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是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区别于地方行政区域或国际法其他实体的标志。例如,地方行政区域有居民、土地、政府,但它要听命于中央政府,不能擅自对外交往,因为它缺乏主权。

(二)国家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作不同的分类:

1.单一国与复合国

从国家的结构上,可将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单一国的特点包括:①统一中央集权:只有一个立法机构,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宪法,一个国籍,中央领导地方;②统一对外交往:单一国的地方不是国际法主体。

中国是单一国,中央政府行使统一对内、对外职权。但根据一国两制政策,享高度自治权的港、澳地区具有有限的对外交往权利。例如,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贸、文、教、体等方面对外交往,并签订协议,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家组织或国际会议。但港、澳、台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2)复合国。复合国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国家或者国家联合体。目前,复合国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①联邦。联邦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州、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合国家,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如美国、俄国、加拿大、瑞士、德国、印度等都是联邦国家。与单一国相比,对内,联邦的成员邦自治权力更大;对外,与单一国无大区别,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各邦不是。

联邦的特点包括:a.中央政府:联邦有中央政权,各成员邦也有各自的中央政权; b.立法机关:联邦立法机关中的成员通常由各邦的代表组成;c.法律体系:联邦有其宪法和联邦法律体系,各邦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d.国籍:联邦国家的人民拥有统一的联邦国籍;e.对外: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各成员邦没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联邦国家的对外权力主要由联邦政府行使。但也有例外情况,有些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可以成为有限的国际交往主体。例如,前苏联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两个加盟共和国在1945年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在瑞士,各州可与外国缔结有关公共经济、边界关系和警察等问题的条约;在美国,各州可与外国签订诸如边界公路和桥梁的建设与维护事宜的协定,但对外关系行为的责任完全属于联邦政府。

②邦联。邦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某特定目的,依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对外,邦联本身并非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对内,它不过是依条约成立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的特点包括:a.对内关系: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其人民也没有统一的国籍。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其公民各有本国国籍。邦联一般设立一个机构,由各成员国派遣外交特使代表出席,负责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事项上的立场。它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而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b.对外关系: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在历史上,美国(1778-1787年)、德意志(1818-1866年)、瑞士(1815-1848年)都曾组成邦联,后发展为联邦。当代的邦联有,塞冈邦联(冈比亚与塞内加尔,1982-1989年);波黑克邦联(波黑穆克联邦与克罗地亚共和国,1994年)。

2.独立国与附属国

从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上,可将国家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独立国是指完全行使主权的国家,包括单一国、复合国。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都属此类。

(2)附属国。附属国是指主权的行使受一定限制的国家。其政府仅行使一部分主权,另一部分则赋予别国政府行使,因此对他国居从属地位,但在本质上仍不失为主权国家。附属国又可分为附庸国和被保护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概念已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

①附庸国: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附庸国对内政有自主权,而对外关系则全部或部分地受他国控制。控制国叫宗主国。历史上的附庸国现在都已获得独立,附庸国已成为历史。

表2-1 历史上的附庸国(1)

img1

②被保护国:有些弱国被迫与他国签订保护条约,将其对外事务的一部分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的保护之下,但自己也不完全丧失国际人格。这种国家称被保护国。这种保护关系主要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政策造成的结果。被保护国基本已是历史陈迹。目前,除了欧洲的安道尔共和国以外,历史上的被保护国均已获独立,成为完全的主权国家。

安道尔是位于法国和西班牙交界处的内陆国。1278年,法、西缔结和约,对安道尔分别享有行政统治权和宗教统治权,对外关系由西、法两国代管。1993年3月14日,安道尔全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但其国防由法国负责。

3.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的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承担义务永久保持中立,除非自卫,不得对任何国家作战,不参加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国际条约或行动,而其他国家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独立和领土不可侵犯。

永久中立国有别于战时中立国和政治中立国。战时中立国是临时性的中立,是当其他国家发生战争时不参加任何一方的国家,战时中立由国家自行决定而非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政治中立国(或称中立主义国家、不结盟国家)则是一些在和平时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它们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采取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

(2)永久中立国的义务。永久中立国奉行中立并非一种政策或权宜之计,而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国际法义务,必须遵守。其义务包括:

①战争权的限制。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他国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任何主动发动和参与战争的行为都是与其地位相悖的。但如遇外国的入侵,则有自卫的权利。

②缔约权的限制。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

③其他限制。永久中立国不得采取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例如,不允许外军过境;不允许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或组织军队;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至损害其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3)永久中立国地位的确立。永久中立国地位的确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自愿中立化的国家明白地宣布永久奉行中立,承诺平时不参加任何国家集团,战时不参战,也不从事任何卷入战争的行为。

②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通常是由若干强国缔结条约保证某国的中立不受侵犯。

(4)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目前尚存的中立国包括瑞士、奥地利;曾经的中立国还包括比利时、老挝、卢森堡。

①瑞士。1815年,八个欧洲强国在维也纳会议签订宣言,承认并集体担保瑞士为永久中立国。两次世界大战,瑞士都幸免于战争,其永久中立国地位得到巩固。冷战期间,瑞士也因为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得到了两大阵营的尊重。为守中立义务,瑞士一直没有加入联合国,因为《联合国宪章》对侵略国家的集体制裁措施会使会员国卷入战争。但瑞士加入了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和《国际法院规约》。

②奥地利。1945年,德国战败后,奥地利被苏、美、英、法占领。1955年4月,奥地利与苏联签订备忘录时表示将像瑞士那样奉行永久中立。1955年5月,四个占领国同奥签订《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尽管没有明确提到奥地利永久中立地位,但宣布尊重奥的主权和独立。同年10月占领军撤出,奥地利重新获得独立。10月26日,奥国民议会通过永久中立法,宣布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不允许在其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奥的永久中立立场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但奥地利在遵守中立地位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如它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并加入了欧盟

③比利时。比利时在1931年宣布独立并获英、奥、法、普、俄所缔结条约的担保。1914年德国的入侵破坏了其地位。

④老挝。老挝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上宣布中立。1962年7月9日老挝发表《中立宣言》,23日日内瓦会议上的13个国家签订《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承认其中立地位。后由于越南的侵略丧失了中立地位。

⑤卢森堡。卢森堡1967年以八个强国与其签订的条约而成为永久中立国,但也和比利时一样,1914年德国的入侵破坏了其地位。

4.梵蒂冈

梵蒂冈是世界上国土最小、人口最少的国家。其国土面积0.44平方公里,人口约1 000人。但关于梵蒂冈是否属于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历来有争议。西方学者多认为它是国家,中国一些学者则认为它并非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梵蒂冈原为中世纪教皇国的中心。公元4世纪开始,罗马城主教利用罗马帝国的衰亡,乘机掠夺土地,6世纪时获得罗马城的实际统治权,称为“教皇”。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把罗马城及其周围的区域送给教皇(教会史上称为“丕平献土”),后来成为西欧教会和政治生活的中心,在意大利境内成立了以罗马为首都的教皇国,直辖领土面积达4万平方公里以上。1870年8月,罗马爆发了反抗教皇政权的人民起义,意大利国王进驻罗马,意大利完成统一,教皇权力被剥夺,并被迫退居于罗马城内西北角梵蒂冈。1929年2月11日,意大利政府同教皇庇护十一世签订了《拉特兰条约》,意大利承认梵蒂冈为主权国家,其主权属教皇,规定从同年7月起成为独立的城市国家。国名全称就叫梵蒂冈城国。梵蒂冈可以与各国互派外交使节,它派出的使节称为教廷大使或教廷公使,外国派来常驻使节的使馆设在意大利,因为梵蒂冈国土太小。因此,意大利驻梵蒂冈大使馆是设在意大利自己国境内的。梵蒂冈目前同179个国家和地区有正式外交关系,在联合国设常驻观察员。其对外的基本政策是宗教的、人道的,而非政治的,也无关经贸、军事。目前,梵蒂冈与中国未建交。

5.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除了联邦和邦联两种国家形式外,国际社会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1)英联邦。英联邦是从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的关系演变而成的特殊国家结合体,其成员国主要是已获得独立的前殖民地或被保护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势力遭到削弱。1920年,英国开始考虑让殖民地自主。1931年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创设了英联邦。英联邦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因此,“英邦联”这个称呼可能更准确一些。目前英联邦有54个成员,其中桑比克和卢旺达不是英国殖民地。目前,英联邦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而英联邦本身没有国家主权,没有联邦宪法和对各成员国及其公民行使权力的联邦机构,也没有代表各成员国进行国际交往的权力。

(2)法兰西共同体。法兰西共同体是由法兰西共和国与法国在非洲的前殖民地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它是类似于英联邦的国家结合体,它没有能够对各成员国行使权力的机构,也无权代表各成员国进行国际交往。法兰西共同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其各成员国都是国际法主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经过长期侵略扩张建立起来的殖民帝国趋于瓦解。战后,法国企图重建殖民统治,由法国和海外省、海外领地、归并地、归并国组成法兰西联邦,取代法兰西帝国。由于非洲的民族独立运动不断发展,法兰西联邦日趋瓦解。1958年9月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把法兰西联邦改为“法兰西共同体”,共同体各成员国在内政、经济方面享有自主权,但外交、国防等仍由法国控制。1960年法国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共同体成员国可通过协议变成独立国家,但不因此脱离共同体。有六国虽留在共同体内,但形式上已取消了法国的最高权力。目前法兰西共同体的成员包括法国本土及海外领地、乍得、刚果、加蓬、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乌班吉沙立(今中非)。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独立,也就失去了主权,所以国家主权和独立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国际实践中往往被交互使用。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家是有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不得对他国造成威胁,更不得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这里所说的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空、领水和地下层,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根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但行使这种刑事管辖权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四)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而目前一些国家有关有限豁免的立法和判例,仅仅属于一国的国内法,它不能修改或取代国家主权豁免的传统习惯规则,也未形成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尽它们可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但毕竟未建立起国家,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有效统治,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就受到一定限制,也不可能履行所有的国际义务。因此,它们不能像国家那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较少。

(一)条件

并非所有争取独立的民族都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该民族是被压迫民族,通常是争取独立的殖民地;(2)该民族正在进行有组织的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3)该民族已明确表明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愿望;(4)该民族争取独立的斗争已发展到较高阶段,建立了领导并代表本民族进行活动的政治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多以下列名称的组织为其代表:民族解放组织、民族阵线、反对殖民主义的政党、民族解放军、临时政府等。

(二)享有的权利

和国家相比,争取独立的民族享有的国际法权利有限,一般包括:(1)进行国际交流和联系,派遣或接受代表参加外交谈判、缔结国际协定、出席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2)根据民族意愿决定政治社会和建立国家政权组织;按国际法争取民族独立、保卫领土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3)在民族斗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三)实例

1.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民族委员会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在巴黎成立了民族委员会,先后获得了英、法等国的承认,并作为协约国的同盟者直接参加了巴黎和会

2.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1)巴勒斯坦问题的由来。①历史上的犹太人国家。历史上,在巴勒斯坦地区曾经存在犹太人的国家,但多次被外族征服。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彻底把犹太人从这个地区赶走,从此这个地区基本上没有了犹太人,犹太人流落到世界各地。到伊斯兰教兴盛后,这个地区主要是阿拉伯人,犹太人为数很少,1880年只有两万多人,1918年也只有五六万人,仅占当地居民的8%。1948年以前,这里既没有巴勒斯坦国,也没有以现代以色列国。②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流散到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处境非常悲惨。中世纪欧洲各国视犹太教为异端邪说,歧视、迫害甚至屠杀犹太人。在13-15世纪,欧洲多次出现“排犹运动”,19世纪末沙俄排犹尤为猖獗。这些因素催生了犹太复国主义。匈牙利出生的犹太作家西奥多·赫茨尔在1896年出版的《犹太国:现代解决犹太人问题的一种尝试》一书提出建立犹太人自治的国家主张,得到了欧美犹太人的大力支持。1897年在瑞士举行首次全世界犹太人大会,成立了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成为世界性的有组织的政治运动。③联合国巴以分治方案。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得到了英美等国的支持。1914年一战爆发,英国为瓦解敌对的奥斯曼帝国,承诺支持战后在奥斯曼帝国境内建立一个包括巴勒斯坦在内的独立国家,取得了阿拉伯人的支持。但英国背地里都与法国签订协议,规定战后将巴勒斯坦地区进行国际共管。1917年11月,英国外交大臣贝尔福发表《贝尔福宣言》,支持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的国家。1918年9月英国军队占领巴勒斯坦。1920年国际联盟给予英国以管辖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权。1921年,英国以约旦河为界,将巴勒斯坦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部称外约旦,扶植了一个傀儡政权;西部仍为巴勒斯坦,由英国委任总督直接统治。在英国的支持下,犹太人开始大规模迁入巴勒斯坦,到1939年,巴勒斯坦犹太移民达44.5万多人,已占巴勒斯坦居民总数的1/3。犹太人的到来使阿拉伯人和犹太人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美国有几百万犹太人,因此也是犹太复国主义的坚定支持者。二战期间,为排挤英国,美国大力扶持犹太复国主义,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民族矛盾。④巴以冲突。1947年11月29日,联大通过了巴勒斯坦分治决议,规定英国于1948年5月结束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其后在巴勒斯坦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两国分别拥有大约45%和55%的领土。这一分治方案遭到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国家的反对。犹太复国主义者决定武力建国,于1948年5月14日宣布成立以色列国。15日,埃及、外约旦、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对以色列开战,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以色列获胜,并占领了巴勒斯坦4/5的土地。从此,该地区战乱不断,先后共爆发了5次中东战争。

(2)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成立。根据联大分治决议,以色列如期建国,而巴勒斯坦国至今没有建立。1964年5月28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巴解最初的目标是通过武装斗争,消灭犹太复国主义实体,在整个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民主的巴勒斯坦国。随着中东形势的变化,巴解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立场逐渐趋于温和、务实。1993年9月,巴解组织执委会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总理拉宾互致信件,巴方宣布承认以色列国,以方宣布承认巴解组织。该组织从建立之初便致力于巴勒斯坦国的建立,是典型的争取独立民族的代表,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获得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该组织至今已得到120多个国家的承认。

3.阿尔及利亚临时政府

1954年,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发动了反对法国殖民统治的武装起义,武装斗争扩大到全国3/4的地区。1958年9月19日,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1962年3月18日,法国政府被迫同临时政府签订《埃维昂协议》,承认阿自决和独立的权利。同年7月1日,阿举行全民公投,7月3日正式宣布独立,将7月5日定为独立日,结束了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统治。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作为争取独立民族的代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

4.纳米比亚理事会

15世纪,纳米比亚先后被荷兰、西班牙、英国等殖民统治,1890年被德国占领。南非于1915年7月出兵占领西南非洲(今纳米比亚)。1920年12月17日,国际联盟委托南非统治该地,南非于1949年吞并该地。1960年4月,西南非洲人民组织成立,并于1966年8月26日领导人民开始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1967年5月联大特别会议决定成立西南非洲理事会(后改称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作为该地行政当局,负责结束南非的非法占领。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将西南非洲更名为纳米比亚。1978年9月29日,联合国通过435号决议,要求终止南非统治,通过联合国监督下的公民投票实现纳米比亚独立。1989年11月,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制宪议会选举,西南非洲人民组织获胜执政。同年3月21日,纳米比亚正式独立。1990年4月,被接收为联合国第160个成员国。

在纳米比亚独立之前,纳米比亚理事会作为该地区的合法代表,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对外交往。

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传统国际法并不承认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事实上,在古代也不存在真正的常设的国际组织。那时候,由于交通和通讯的不便,建立常设的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无疑是天方夜谭。二战以后,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其逐渐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与国家不可相提并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因此,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都很有限。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对外关系具有下列几项主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节;(3)承认权和被承认权;(4)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