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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国际法与立体国际法并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注198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关键在于个人能否基于国际法而主张权利。注199在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之后,国际法即开始了从平面的法向立体的法的转变,国际法不仅调整横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纵向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国际法深入到传统上属于国内法所调整的领域。

传统上,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它只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私人之间以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只是以国家组成;国际法只是以国家为主体。个人以个人的资格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他同土地一样只是国际法的客体”,注197这时的国际法可被称作平面的法律。

但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主张个人和法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这一观点曾长期受到我国几乎所有国际法学者的反对,直到最近几年,我国才有学者谨慎地言称:“个人或公司(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注198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关键在于个人能否基于国际法而主张(特别是向国家主张)权利。可以发现,当代国际法(其实是制定这种国际法的国家)已赋予个人这种权利,这方面的最典型的例证出现在人权保护领域。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一个缔约国可以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受其管辖的个人关于声称他是该国侵害公约所载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又如,根据1990年11月6日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个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团体均可作为欧洲人权法院的当事方。注199

在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之后,国际法即开始了从平面的法向立体的法的转变,国际法不仅调整横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纵向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国际法深入到传统上属于国内法所调整的领域。但应该看到,国际法的立体化虽然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念带来一定的冲击,却并未能动摇国家主权的地位。首先,这种立体化倾向的国际条约正是由主权国家所协议产生的,没有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行为,就不会出现国际法深入国内法领域的问题;其次,国家在人权保护等方面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最后,既然国家的这种义务是自愿承担的,国家也可经过特定程序(如条约退出程序,紧急状态宣布程序注200)而解除义务的约束。认为个人可以成为与国家平起平坐的完整的国际法主体,甚至希望以个人作为基本的主体来构筑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在当今还是一种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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