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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国际社会的基础。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关键。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引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国际社会的基础。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关键。

【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的类型和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掌握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了解国家豁免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掌握与国家有关的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知识结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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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即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后来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支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1982年9月1日,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313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其理由为: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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