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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二审裁定是什么结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行政追偿的程序行政追偿的程序是指行政追偿主体行使追偿权时应经历的一个正当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由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构成。行政追偿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出现,即应制作行政追偿决定书,加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并将行政追偿决定书送达给被追偿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给提出追偿意见的有关机关,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等。

五、行政追偿的程序

行政追偿的程序是指行政追偿主体行使追偿权时应经历的一个正当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由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构成。建立统一的行政追偿程序,既有利于保障行政追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又有利于保障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追偿程序主要有:[17](1)通过内部程序追偿。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由国家机关基于其与公务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进行追偿。(2)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追偿。在行政机关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作出追偿决定,如果被追偿人不自觉履行追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3)通过协商、诉讼程序追偿。在行政机关承担了行政赔偿义务之后,可与被追偿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被追偿人拒不履行协议,赔偿义务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4)通过附带诉讼的方式追偿。在请求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公务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提起追偿诉讼,法院可以将追偿诉讼和已经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案处理。上述四种程序各有利弊。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我国行政追偿的程序设计为:

(一)立案

行政追偿程序要通过对追偿案件的确立才能启动。确立追偿案件一般来源于以下三种途径: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发现有应予追偿的事实,提出追偿意见,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时,发现有应予追偿的事实,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追偿意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应当追偿的,即予以立案;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时,发现有应予追偿的事实,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追偿意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应当追偿的,即予以立案。立案时应制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报告表、审批表等。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开始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主要针对有关追偿意见中提出的事实进行。重点是核实有关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侵权行为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所造成损失的过错范围,过错的起因以及该公务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入卷保存。

(三)告知与申辩

调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被追偿人有关追偿的事实和理由等,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给予被追偿人发表自己意见和抗辩的机会,认真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辩解,保证被追偿人的申辩权得以实现。

(四)协商与作出追偿决定

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后,应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所有证据材料一起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召集法制、监察、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集体讨论,确定是否应予追偿、追偿额度和追偿方式等问题。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追偿问题(如追偿金额、履行期限、缴纳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与被追偿人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利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更为深入地了解被追偿人的主观状态和经济状况,从而科学、合理的确定追偿的数额;利于化解被追偿人的抵触情绪,利于执行,并对被追偿人起到教育的作用。[18]协商不成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追偿决定。行政追偿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出现,即应制作行政追偿决定书,加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并将行政追偿决定书送达给被追偿人。行政追偿决定书应载明追偿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追偿的金额、缴纳方式、期限以及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时的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给提出追偿意见的有关机关,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等。

(五)执行

根据被追偿费用的多少以及被追偿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执行可采取一次性执行或分期执行的方式进行,由被追偿人自动交纳或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扣缴。执行应当严格掌握,一般只限于执行被追偿人的个人收入,不执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

(六)救济

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行政追偿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予以惩戒,是一种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追偿人的利益,为保护被追偿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要设置救济程序。从理论上说,不服追偿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对能否适用司法救济程序,学者们有不同见解。有的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出发,认为不必要;有的借鉴外国立法例,主张为保障追偿制度的公平合理,应允许被追偿人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19]

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被追偿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则将行政追偿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目前,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寻求救济,具体可参照《公务员法》第90条、第91条[20]的规定进行,即被追偿人在收到行政追偿决定书后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说明不应被追偿或追偿数额不当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今后,可以逐渐将行政追偿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并赋予被追偿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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