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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代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遵循“行政先行”的原则。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还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有关赔偿请求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承认、和解等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二节 行政赔偿案件代理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一)行政赔偿及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查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诸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代理律师,首先必须熟悉这些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

第一,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先决条件。

第二,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诉讼被告。

第三,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予赔偿。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

第四,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例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这应当由原告(赔偿请求人)负责举证;而证明被控行为合法或从未实施过该行为,则是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案例8-2】

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3]

2003年3月31日,×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为解决孙×之妻与吕×打架扰乱治安一案,责令孙×暂给付吕×医疗费人民币1 400元。因孙×拒付,×派出所便扣押了孙×门市部里存放的7袋冰糖,并责令孙×停止营业,等候处理。由于孙×置之不理,继续营业,×派出所又于4月19日查封了孙×的门市部。孙×便委托王律师以派出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点评:作为律师,应要求孙×提供经济损失的证据,即查封而损坏的货物,以及门市部的租赁费等直接财产损失。而对于被告行政强制的非法性问题,则无须提供证据证明。

二、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二是申请人单独就赔偿请求提起诉讼。方式的不同,律师所作的代理工作也有所不同。

在第一种方式中,律师所做的工作是帮助申请人审查是否符合提出同步诉讼的要件:赔偿请求是否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在申请人单独就赔偿请求提起诉讼时,律师所作的工作是审查是否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遵循“行政先行”的原则。也就是必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还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有关赔偿请求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承认、和解等实体权利的处分。当然,律师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必须注意应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且应注意与行政机关或申请人的意见保持一致。

【练习题】

1.概念题

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2.思考题

(1)律师代理行政纠纷案件的工作程序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3)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释】

[1]姜明安.行政诉讼案例评析.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52.

[2]由于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除了在赔偿问题上可以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调解外,其所做工作与一般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大同小异,因此在下面的内容中,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是指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时的工作。

[3]方世荣.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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