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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赔偿申请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未得到正式承认,故此,所谓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即是指国家赔偿法属何种法律部门。此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是对宪法某些条款的深化和补充,也是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其三,国家赔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一致。

四、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对此,学界主要有公法说、私法说和公私法混合说。在我国,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未得到正式承认,故此,所谓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即是指国家赔偿法属何种法律部门。对此,主要由以下几种学说。

一是宪法性法律说。此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是对宪法某些条款的深化和补充,也是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具有宪法性法律的特征。[5]

二是行政法特别法说。此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因公权力侵权而产生的公平救济和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与行政法律关系完全一致,这就决定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行政法。[6]

三是民法特别法说。此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公权力致害的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而且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赔偿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7]

四是特别国家法说。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宪法实施法,是与行政法部分重合、以诉讼法为基础,以民法为渊源的特别法。[8]

也有学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特别法。[9]

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我国学界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立法所致,特别是《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因此,从立法上进行调整实属必要。同时,明确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对于指导将来的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书采用行政法说,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来看。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以前,《行政诉讼法》已经就国家赔偿做出了有关规定,而且《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立即开始实施的,其起草人都是行政法学家。由此可见,当时将《国家赔偿法》视为行政法的意图是很明确的。其二,《民法通则》第121条虽然对国家赔偿做出了规定,但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基本上不再适用。其三,国家赔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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