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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2 DES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虽然在辛德尔案中,加州最高法院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使得DES的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加州最高法院却未能对DES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海默维茨案,纽约州上诉法院肃清了在DES案件中适用市场份额规则时的诉讼时效障碍,从而使市场份额规则获得各州法院的进一步认同。

2.1.2 DES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虽然在辛德尔案中,加州最高法院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使得DES的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加州最高法院却未能对DES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问题加以解决。由此,诉讼时效消灭成为市场份额规则确立后DES受害人获得救济的主要障碍,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则是在纽约州上诉法院所审理的海默维茨案[7]中。

在DES案件中,根据传统的普通法侵权规则,原告母亲服用DES之时也就是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诉讼时效应当自此计算。纽约州颁布的《诉讼时效法》(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对侵权诉讼即采用“损害发生规则”(the exposure rule),该法认定在损害行为发生时侵权责任成立,受害人应当自此时起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诉讼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在海默维茨案[8]中,原告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DES从而导致尚未出生的原告受到损害,该损害在原告成年后显现出来。由此,从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DES时起到其因罹患癌症而起诉时止,一般都经历了二十年以上的时间。而根据传统侵权法规则,此种时间上的跨度将导致诉讼时效消灭从而使DES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对于因“损害发生规则”阻碍DES受害人获得救济而导致的非正义,纽约州各级法院有着明确的认识。但纽约州法院系统也认为,“损害发生规则”是由州议会制定的《诉讼时效法》所规定的,因此对该规则做出改变也应当是州议会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干预。

面对DES案件及其他有毒物质致损案件的大量发生,纽约州立法机关不得不做出回应。在198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纽约州1986年立法”),[9]其中规定:对因DES、石棉、氯化物等五种具有潜在损害性的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发现损害结果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曾经为纽约州法院所采纳的“损害发生规则”也就不再适用于DES案。法院可以通过“损害发现规则”(the discovery rule)对提起诉讼的DES受害人进行救济。

“纽约州1986年立法”使大量DES受害人已经罹于消灭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进而重获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立法所导致的结果被称为诉讼时效的回复(Revival of Time-Barred Action)。实践中此项立法使约800多件DES案件重获审理,海默维茨案就属于其中之一。[10]对此,海默维茨案中的被告及其律师就对“纽约州1986年立法”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认为采纳“损害发现规则”的“纽约州1986年立法”是政治上妥协的产物,该立法违反了联邦宪法和纽约州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此外,该立法仅仅规定了对五种物质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延长,这亦违背了联邦宪法中平等保护的要求。[11]而审理本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则认为,纽约州议会是在进行广泛的考量后才颁布1986年立法的,这一立法也为将来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相关案件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原因在于:因DES受到损害主体的数量可以比较容易地为立法机关所知晓,立法机关因此能够对此类DES案件所导致的问题——如DES案件对医药、保险等行业的影响——做出充分的考量;同时,DES案件中的受害人因诉讼时效消灭而无法提起诉讼使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使社会正义因此受到破坏。综合以上因素,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纽约州1986年立法”并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及平等保护的宪法条款;同时,纽约州上诉法院也认为大多数法律都是政治上妥协的产物,因而被告主张该法律是妥协产物进而否定其效力的请求是不能成立的。[12]根据市场份额规则,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其产品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海默维茨案,纽约州上诉法院肃清了在DES案件中适用市场份额规则时的诉讼时效障碍,从而使市场份额规则获得各州法院的进一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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